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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没有异议
审判长:被告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异议。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围绕本案争议焦点,结合法庭调查的具体情况以及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综合性发言。辩论中应当实事求是,在法律范围内尊重客观事实,以理服人,不应涉及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和进行人身攻击,不得重复发表意见,包括不再重复事实、不再重复证据以及质证意见。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我方发表以下两点辩论意见。
1、关于幸福小区1701号房的所有权,我确实与被告魏展成婚前共同支付了房屋的首期。那时被告魏展成因为资金不够支付首期,我就主动为被告支付剩余属于本人个人财产的3万元,被告当时没说是借我的。想到那时我们都准备结婚了,就快成为一家人,房子我也有份住,就没要求再房产证上加上我的名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该房产一人一半。
2、购买房子之后,被告确实给予了我方3万元,但这3万元不是被告所说的债务。这三万元只是给予我放半年的家庭开支费用 被告:我方针对原告方提出的辩论意见发表以下观点:
1、在购房之前,我已经跟原告说明了原告支付的3万元是我方借原告的,并不是原告所说的她主动给予不用偿还的,我方有欠条可以证明。事后,我把之前三万元债务通过银行划账的形式还给了原告,这之前的我方证据四可以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因此,请求法院将该争议房屋所有权归于被告。
2、我和原告组成的家庭日常开支是由我们两个共同财产支出的,而且我们家庭的日常开支是按每个月来计算的,而不是我方一下子给予原告三万元半年的日常开支。
原告:首先,被告多次提到那三万元是我借给他的,分明就想剥夺我方对1701号房所有权。我们那个时候都快是一家人了,夫妻双方那有什么向对方借钱的。 被告:我方认为原告说的被告是为追求利益而故意背信是没有任何依据,被告魏展成本性善良,知法守法,因此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以免日后遭到原告的欺诈。
原告:被告的背信行为确实使原告不管在经济上还是精神上都造成了损失,这是
不容否认的事实。
审判长:被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被告:没有。
审判长:原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原被告双方及其诉讼代理人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原被告那方更能提供良好的条件给孩子的未来成长”发表辩论意见。首先由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我方主要有以下辩论意见:
原告在当地努力经营一家食品加工公司,虽然目前遭受经济危机,亏本了一点,但我会竭尽全力努力工作,给予孩子谈吉他最好的物质条件与精神条件。 被告代理人:原告刚才所说的经营那间公司经过金融危机之后生意一天不如一天,收入变得很差,而且目前亏本了。我方被告谈国辉在当地规模比较大的公司上班,工作稳定,并有年收入高达30万元,被告证据三可以证明,绝对有能力提供给孩子优秀的物质条件。而且原告经营生意比较忙,没有空闲的时间照顾孩子,只对孩子的身心发育完全有害,我方工作时间一天八小时,能有足够的时间照顾孩子、关心孩子。这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审判长:原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重复的不用再说。
原告:有。被告有暴力倾向,这我有证人与证据可以证明。如果孩子交由被告抚养,孩子不但肉体上遭受疼痛,而且精神也会受到不良影响。这极其不利于孩子的健康发展。 审:下面由被告发言
被告:之前我只是喝了酒,才会做出如此冲动的行为。我以后会改正这个缺点,尽量让孩子能在一个良好的环境下成长。 审判长:原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重复的不用再说。 被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没有。
审判长:围绕争议焦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法庭辩论,双方无新的辩论,法庭辩论阶段结束。现在由双方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在最后陈述阶段双方当事人可以简单明确的表明对于本案的处理意见和各自是否坚持诉讼主张的意愿。首先,请原告方作最后陈述。
原告:自2007年至今的四年多时间里,原、被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两人于2009年2月生下一个儿子。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因为性格不合,常常因各种事务意见不合发生矛盾,一直无法调和,而且被告对原告施予暴力,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无夫妻感情,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解除双方痛苦,故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原、被告双方有一房产为婚前签订买卖合同,新房的首付16万中的3万元是原告给付被告的,被告当时没有说明是借原告的,原告顾及以后会成为夫妻因此都没要求被告在房产权属证书上添加原告的名字。而且被告事后给予原告的三万元是作为家庭半年家庭日常支出,并非是被告所说的债务。至于儿子谈吉他的抚养权,原告并不像被告所说的那样,虽然我公司经历了金融危机后遭受了一些苦难,虽然这影响到我的收入,但是我是一个勤劳的人,我会逐渐地把我公司的业务更上一层楼。我能提供给儿子一切好的物质条件。而且被告是一个有暴力倾向的男人,假如孩子跟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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