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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现在请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提问证人。
原告代理人:黄小姐,原告与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关系如何
证人黄:很少见他们在一起,偶尔跟他们两人出去吃饭也见他们双方互不理睬。 原告代理人:他们有发生过肢体上的冲突吗
证人黄:有,我经常听到屋里传来吵闹声。好几次看见原告身上有淤青伤痕,他们夫妻双方所生的孩子有时也会被被告打。有次我实在看不顺眼了,我就出去对原告与被告劝架,谁知被告还把我打伤了。 被告:你不要乱说话,多管闲事。
审:(敲)请被告注意自己的态度,否则法院有权对你进行强制措施。原告代理人继续发问。
原告代理人:报告审判长,我的发问完毕。
审判长:被告及其代理人现在可以对原告方证人发问 被告方代理人:报告审判长,不发问。
审: 请证人阅读笔录,可以补充、更正,确认无误后签字。(黄慧玲签字)请证人退庭。
审判长: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诉讼代理人:第二组证据为原告的验伤报告。证明了被告对原告施予暴力。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请法警将证据交给被告。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方:有异议 审:有什么异议
被告方:不是我打的,也许是别人打的。
审判长: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诉讼代理人:第三组证据为银行划账证明,证明了原告在购房时给予三万元支付房子首期。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请法警将证据交给被告。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方:无异议。
审判长: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诉讼代理人:第四组证据是浙江省宁波市东华天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位于宁波市北仑区海大路115号幸福小区1701号房的价值评估报告书。在法院审理期间,原告委托浙江省宁波市东华天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位于宁波市北仑区海大路115号幸福小区1701号房进行价值评估,评估结果显示,至2011年10月1日为止,该套楼房价值为100万元。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请法警将证据交给被告。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方:对于第四组证据浙江省宁波市东华天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报告书的真实性我们没有异议。 审判长:请原告继续举证。 审判长:原告还有没有其他证据 原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有无证据要向法庭提供
被告:有。证据一包括购房合同一份和房产权属证明。用于证明该楼房的购房签订合同上自始自终是本人的签名,房屋的所有权属于被告本人。
审判长:请法警将被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请法警将证据交给原告。原告对被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还有没有其他证据
被告:有。证据二是一张三万元欠条,是2011年9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 审判长:请法警将被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请法警将证据交给原告。原告对被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有。我承认这是我签名的,但这张欠条是被告当时武力强迫我签的,迫于被告的毒打下,我妥协了。 审判长:被告还有没有其他证据
被告:有。证据三是宁波市华美外贸公司与本人聘用合同一份 用于证明本人具有稳定的工作并有年收入高达30万的丰厚收入。
审判长:请法警将被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请法警将证据交给原告。原告对被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还有没有其他证据
被告:有。证据四为2007年10月10日银行转账证明,用于证明本人已归还了当初婚前购房时借原告的3万元。
审判长:请法警将被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请法警将证据交给原告。原告对被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有。三万元只是给予我放半年的家庭开支费用 审判长:被告还有没有其他证据
被告:没有。
审:经过法庭质证,本庭对以下证据予以认定:原告出示的证据一、证据二、证据四。被告出示的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证据四 审判长:原、被告在事实方面有无补充?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审判长: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各方已经对争议的事实发表了充分的意见,各方当事人是否还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审判长:经过法庭调查,本庭对以下事实给予认定:2007年9月,被告谈国辉与幸福小区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约定被告以万元的价格将位于宁波市北仑区海大路115号幸福小区1701号房出售给被告。该小区在2011年10月1日为止已升值到100万元;
被告曾有家暴现象,曾把原告打伤。 三、法庭辩论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入法庭辩论阶段。根据双方向法庭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基于对事实的认定,本庭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1、原被告婚前是否共同出资支付首期购买位于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海大路115号幸福小区1701号房;
2、原被告那方更能提供良好的条件给孩子的未来成长。 原告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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