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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江苏省开展旧区/旧城/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及老城区成片开发
一、 基本原则
(一) 科学规划,有序推进。各地确定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目标任务,既要努力满足群
众改造需要,又要与政府财力、土地供应等能力相适应。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要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等相衔接,与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相结合。棚户区(危旧房)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合理规划选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在推进时序上,坚持先规划后改造、先补偿安置后拆迁,先改造集中成片棚户区(危旧房)、再改造其他棚户区(危旧房)。
(二) 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充分发挥政府组织引导和统筹协调作用,积极落实资金、土地、
财税、金融等各项政策措施,为棚户区改造创造良好环境。同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以改革创新的精神,通过多种方式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危旧房)居民的积极性。
(三) 因地制宜,分类实施。按照“户型合理、功能齐全、配套完备、质量保证、安全可靠”
的要求,科学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坚持改造、改善、整治相结合,科学界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范围。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规划保留的建筑及近期不具备整体改造条件的棚户区(危旧房),主要进行环境综合整治、房屋维修加固、建筑节能改造和配套设施完善。重视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做好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片区内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四) 统筹兼顾,配套建设。在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中,要注重优化城市空间,提升城
市品位,完善配套设施,着力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坚持相关设施的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和同步交付使用,完善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五) 以人为本,依法征收。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要充
分尊重群众意愿,广泛征询群众意见,得到大多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着力规范房屋征收行为,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法规,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二、 政府及政策支持
在江苏省开展旧区/旧城/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及老城区成片开发,政府的政策支持主要体现在资金筹措、用地供应、税费减免和补偿安置几个方面:
政府及政策支持 用地供应 税费减免 资金筹措 补偿安置 补偿方式: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 相结合,由棚户区(危旧房)居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民自愿选择。 优惠: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 特别需求:对经济困难、无力购服务性收费(不高于同等普通 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危旧房)商品住房收费标准的80%。 居民,可通过共有产权或提供公 共租赁住房等方式优先满足其 优先安排 基本居住需求。对符合廉租住房 简化审批 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要优先保 加快进度 障并做到应保尽保。 提高效率 财政补助 信贷支持 民间资本 发行债券 企业筹措
(一) 多渠道资金筹措支持。
1.财政补助——政府资金支持。自2013年起,省财政安排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专项补助资金,并加大省级保障性住房建设引导资金对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支持力度,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一定比例配套,积极支持城市、国有工矿、林场、垦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大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资金投入,可通过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安排资金支出。从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中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要优先用于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中的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住房建设和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以及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支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廉租住房可申请国家补助和省政府“以奖代补”资金。除上述资金渠道外,各地还可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国有企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有条件的地区可对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2.金融信贷支持。各地要建立健全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贷款还款保障机制,积极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增加信贷资金安排。支持金融机构积极对接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贷款需求,向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贷款,并根据改造项目的资金筹措、建设方式和还贷来源等具体情况,创新信贷产品,做好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在继续做好以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抵押担保发放贷款基础上,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探索创新贷款担保模式,促进并扩大信贷资金投入。
3.民间资本参与。鼓励引导民间资本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安排,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积极落实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各项支持政策,消除政策障碍,加强指导监督。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4.发行各类债券。引导符合规定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的企业发行各类债券,专项用于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对发行企业债券用于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优先办理核准手续,并加快审批速度。
5.企业筹措资金。鼓励企业出资参与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加大改造投入。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国有工矿、林场、垦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允许住房困难户较多且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国有独立工矿企业,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利用企业自有土地以集资合作建房方式进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可执行经济适用住房有关规定。涉及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国有工矿企业要积极筹集资金,棚户区(危旧房)居民应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资金。
(二) 确保建设用地供应。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统筹
安排,优先安排土地计划,并简化审批流程,加快审批进度,提高审批效率;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通过划拨方式供地。严禁将已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用地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房等开发建设。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范围内涉及到集体所有土地的,应依法办理土地转用手续。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棚户区(危旧房)土地进行改造,实行保障性住房与商品住房配建的,必须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安置房的套数、套型建筑面积、建设标准等。对远离城市的国有独立工矿企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安置住房用地可纳入当地市、县城镇土地供应计划予以安排。 (三) 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1. 对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
政府性基金。其中,免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等项目;免收的全国性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落实好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将优惠范围由城市和国有工矿扩大到国有林场、垦区。对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中建设经济适用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按配建比例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给予支持,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同类普通商品住房收费标准的80%。 2.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棚户区改造
其他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1) 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
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2)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
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3)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
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4) 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
税。但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城改造中改造商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征免契税的批复按照土地管理政策规定,在旧城改造中,改造商承受拆迁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商用或住宅用房地产开发的,其土地权属转移性质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根据契税有关政策规定,应承受旧城改造拆迁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应照章缴纳契税。
5) 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
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6) 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
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3. 根据《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
知》,如企业参与的是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并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 完善补偿安置政策。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
(危旧房)居民自愿选择。各市、县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方案,禁止强拆强迁,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要与当地住房保障政策相结合,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危旧房)居民,可通过共有产权或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优先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要优先保障并做到应保尽保。
三、 负责机关
在江苏省开展旧区/旧城/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及老城区成片开发,主要负责的省级机关/部门及责任主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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