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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条 电气设备检修应在支护良好、周围环境瓦斯浓度在1%以下时工作。电气作业应不少于2人,1人监护,1人工作。
第15条 在检修开关时,不准任意改动原设备上的端子位序和标记。要保护好隔爆面,所更换的保护组件必须经矿测试组测试:在检修有电气联锁锁,悬挂“有人工作禁止送电”标志牌。装盖前必须检查防爆腔内有无遗留的线头、零部件、工具、材料等。
第16条 井下供电系统发生故障后,必须查明原因,找出故障点,排出故障后方可送电。禁止强行送电或用强送电的方法查找故障。
第17条 局部通风机、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与掘进电源必须实行联锁。严禁任意停止局通运转:局通及其供电系统需要停电时,必须经井区领导批准,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停电停局通。在恢复送电前,必须经瓦检员检查瓦斯浓度允许后(局通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送电,开动局部通风机。
第18条 发生电气火灾及异常灾害时,必须切断就近电源,用灭火器材灭火,并向调度汇报,按调度指令切断有关的其它电源。
第19条 采区胶带输送机的低速、跑偏、烟雾报警、煤位及温度等保护装置发生故障时应立即进行处理,严禁甩掉保护装置运行。 第20条 电气安全保护装置的维护与检修 1.不准任意调整电气保护装置的整定值。
2.采区供电系统的检漏装置必须按规定试验.严禁甩掉漏电保护运行。 3.移动变电站低压检漏装置的试验按有关规定执行。补偿调节装置经一次整定后,不能任意改动。用于检测高压屏蔽电缆监视性能的急停按扭应每天试验一次。
4. 在采区内做过流保护整定试验时,应与瓦斯检查员一起进行。 第21条 在采掘区内使用普通型仪表进行测量时,应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测试仪表由专人携带和保管。 2. 测量时.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3.测试地点瓦斯浓度必须在1%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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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开关时,必须切断被联锁开关中的隔离开关,实行机械闭
4. 测试设备和电缆的绝缘电阻后,必须将导体放电。 5.测试电子元件设备的绝缘电阻时,应拔下电子插件。 第22条 安装与测试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设备的安装与电缆应安设在顶板和底板无积水的地方,应不妨碍人员通行,距轨道和钢丝绳应有足够的距离,并符合规程规定。
2.直接向采煤机供电的电缆,必须使用电缆夹,无法上电缆夹的电缆放在专用的电缆车上。
3.橡套电缆之间的直接连接,必须采用冷压,冷补工艺。综掘机、耙斗机、装岩(煤)机及电煤钻的负荷电缆,禁止使用接线盒连接。其它电缆的连接按有关规程规定执行。
4.用人力敷设电缆时,应将电缆顺直.在巷道拐弯处不能过紧,人员应在电缆外侧搬运。
5.工作面与顺槽拐角处的电缆要吊挂牢固,禁止在上三角区吊挂电缆。工作面的电缆及开关更换,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6.搬运电气设备时.要绑扎牢固,禁止超宽超高。要听从负责人指挥.防止碰人和损坏设备。 7.严禁带电搬运设备。 四、收尾工作
第24条 现场交接班,将本班维修情况、事故处理情况、遗留的问题向接班人交接清楚。对本班未处理完的事故和停电的开关,要重点交接,交接清楚后方可离岗。
第23条 清点工具、仪器、仪表、材料,填写检修记录。
电钻打眼工
一、一般规定
第1条 电钻打眼工必须经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方可操作。 第2条 打眼工应按作业规程中爆破说明书的炮眼布置方式打限。 对凹凸不平的煤壁要根据情况减小或加大眼深,保证放炮后煤帮平直,采高和开帮都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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