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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大连故事》合作摄制合同
电视剧《大连故事》合作摄制合同
甲方:大连故事电视剧制作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210245000013868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花园口经济区迎春6-2号楼413室21-8号 联系电话:0411—88116017 法定代表人:袁缙村
乙方:大连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210200000031717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锦绣路47号1-2层 联系电话:0411-84603099 法定代表人:王茂凯 鉴于:
1、甲、乙双方均为依法注册、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签署并履行本合同的行为能力和合法资质;
2、甲、乙双方拟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共同投资、合作拍摄并发行电视剧《大连故事》(以《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规定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本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该电视剧的合作摄制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合作拍摄项目的基本情况
1、片名:《大连故事》,片名变更不影响本协议有效性。 2、制作许可证号:乙第03479号
3、剧集及每集时间长度:预计本剧共五十集,每集长度为45分钟。(最终以广电总局颁发的发行许可证之核准集数为准,集数变化不影响本协议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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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大连故事》合作摄制合同
性)。
3、该剧拍摄地点:大连。
4、制作日期:该剧于2014年9月15日开机拍摄,至2015年1月31日拍摄完成,拍摄周期122天。后期制作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止。 预计发行工作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全部完成。
二、项目投资及支付方式
1、本剧投资预算
本剧投资总额为人民币7000万元(大写:柒仟万元)。其中,甲方投资人民币4000万元(大写:肆仟万元),占投资总额的57.14%;乙方投资人民币2000万元(大写:贰仟万元),占投资总额的28.57%。其他投资方出资1000万元(大写:壹仟万元),占投资总额的14.29%。由于该剧实际投资为1亿元,差额部分由甲方负责申请辽宁省资助1000万元、大连市资助2000万元。该等资助不影响本合同所约定乙方在本剧投资总额中占得投资比例和收益比例。
本条投资总额是指本剧剧本创作、前期筹备、取得拍摄和发行许可证、拍摄、后期制作、宣传发行等所有费用总和。 2、剧组制作专用账户
此账户为甲方指定《大连故事》剧组制作专款账户,各投资方应按照以下约定的投资计划,将所应支付的投资款,及时拨付至此账户。 开户行: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二中心支行
户名:大连故事电视剧制作有限公司 账号:8032 0120 9014 651 3、投资款支付方式
乙方投资款为人民币2000万元,占投资总额的28.57%,将分两期支付投资款项:
第一期:本协议双方盖章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投资款的50%,即人民币1000万元整。
第二期:由甲方向乙方出具正式的出资申请,经乙方审核,项目拍摄进程及预算执行情况符合项目拍摄计划及预算,则乙方在确认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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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总额的50%,即人民币1000万元整汇入本协议指定的剧组制作专用账户。
三、立项及送审 1、立项:
本剧的立项手续已由甲方办理。除上述外,《制作许可证》等该剧之一切手续(包括聘请境外演员申请等)均由甲方负责办理,乙方应负责协助甲方办理报批手续: 2、送审
甲、乙双方同意,本剧制作完成后,甲方具体办理本剧成片向国家广电主管部门送审并取得本剧的《发行许可证》,《发行许可证》须列明:甲乙双方为出品方,甲方为制作单位。 3.费用
甲、乙双方同意,本剧立项中申报及送审所发生之费用将作为制作成本计入制作费用中。
四、拍摄、制作及发行
甲方全权负责本剧的拍摄、制作、发行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组织并确定剧本、聘请与电视剧摄制有关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对相关费用的合理支出进行管理,组织、协调拍摄工作及其进度,完成后期制作,实现电视剧的发行工作。 1、剧本开发
本剧由甲负责剧本开发工作,开发剧本的相关费用须经甲乙双方共同认可后从摄制成本中支出。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时同时保证己与该剧之原创编剧签署相关协议并提供本片剧本的权利证明文件作为本合同附录。甲方保证甲乙双方依据本合约对该剧剧本的发表、修改、改编、拍摄以及其它方式的使用都不会被视为侵权。剧本著作权(包括影片拍摄权)由项目各出资方按照投资比例共同享有。如因前述任何使用剧本之行为产生纠纷,一概与乙方无关,由甲方负责解决,且若因此使乙方遭受任何诉求、损失、责任、败诉判决、成本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用)由甲方承担相关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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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拍摄及制作
(1)作为执行制片方,甲方须在甲、乙双方认可的“拍摄预算”及“拍摄周期”内完成摄制工作(“拍摄资金预算”及“拍摄周期”经双方认可后可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2)甲、乙双方同意,由甲方聘请制片人,由制片人全权负责该剧的一切创作、拍摄等制作环节的工作。
(3)双方同意,本剧如需修改,甲方须按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的意见修改直至通过,乙方应提供协助。 3、后期制作
本剧的高清节目母带,应转制成符合播映/发行标准之无字幕分轨(检附对白计算机磁盘及完整的音乐清单、另片头、片尾曲各90秒、演职员表、故事大纲、分集大纲、剧本、海报、剧照磁盘等),甲方向乙方提供高清有字幕母带两套、所产生费用计入制作费用。 4、宣传发行
(1)发行区域:全球范围内。
(2)本剧可供发行并产生收益的版权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及海外所有地区(含港、澳、台地区)的电视播映发行权(包括但不限于无线、有线、卫星频道等)、高清版权、网络信息传播权(包括但不仅限于互联网络、数字电视、手机电视、移动电视、IPTV, VOD等新媒体播映权及发行权)以及音像文化制品出版发行权(包括但不仅限于VHS, VCD, DVD,图书、游戏等衍生产品)。
(3)所有发行购销合同均由甲方与电视台、新媒体、海外媒体等鉴署。 (4)宣传发行费系指本剧在宣传和发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宣传费、发行费及本剧全部收入产生的税费等。宣传发行费用按照预算(见附件)计入发行成本。
五、制作和发行财务管理
1、甲方作为本剧的制片方,须按照双方已确定的“制作预算”以及本合同约定的拍摄日程、技术规格进行拍摄。甲方须保证影片的技术质量及艺术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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