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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长路上与法同行 新生小学法制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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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4/24 21:57:05

成长路上与法同行

同学们,下午好!

寒假结束了,新学期又开始了。为了增强同学们的法制观念,由我同大家共同学习和探讨小学生应当了解的法律常识,以及如何自觉抵制不良行为等问题。

在座的都是小学生,可能同学们会认为法律离自己很遥远,关注法律应该是大人的事情。其实不然,法律作为社会有序化的主导模式,具有多样化的功能和普遍的调整范围。下面,我就给同学们列举一些常识,让大家就知道,法就在我们身边:

1、比如众所周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什么(五星红旗),国歌是什么(义勇军进行曲),首都是什么?(北京)。而这些都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

2、有首儿歌这么唱的,“过马路,两边看”。这个其实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六十二条规定的,“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也就是俗话说的“红灯停、绿灯行”。 3、同学们知道为什么6岁才可以上一年级吗?《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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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4、我们都是中国公民,那么公民有哪些基本权利和义务,怎样维护自身的权利,比如被人打了,或者被人辱骂,是自己的哪些权利受到侵害。同学们可能不是很清楚。尽管法律不能穷尽所有的社会现象,但可以包罗社会的基本秩序并维持这些秩序。也就是说,除了犯罪行为由法律规定外,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均在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内。

现在同学们知道其实法律就在我们身边,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吧?我们要不要学法律啊?下面我给大家举几个学生为主体的小案例:

(一)破碎的肥皂泡夺去八岁儿童的眼睛

2012年9月3日下午4点多,某小学二年级活动课结束后,几个孩子聚在走廊上,对着天空吹肥皂泡。这时,8岁的王欣从教室走出来,喊正在吹泡泡的哥哥一起去厕所。突然眼前人影一闪,眼睛一黑,到处乱捉泡泡的任玉一指头戳中了王欣的右眼。疼痛难忍的王欣捂着眼睛蹲到地上“哇哇”地哭了起来。闻讯赶来的班主任翻了翻小王欣的眼皮,轻轻地吹了几下,见他已不觉疼,只是眼睛有些发红,怀疑他感染了红眼病,便嘱咐王会带弟弟回家,让父母陪着去村卫生所。王欣的父母也没放在心上。 9月12日清晨,正准备去上学的王欣突然大哭:“我的右眼看不见东西了!”方才感觉问题严重的父母赶紧雇车将儿子送至医院。医院做了手术后,病情依然不见好转。后来经鉴定,其右眼眼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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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裂,视力障碍符合8级伤残。而学校和任玉的父母拿了2500块钱后就再也不管不问了,2013年,王欣的父母将任玉和招贤小学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损失。最终,法院判决任玉父母赔偿王欣医药费、交通费、鉴定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0933元。

(二)勒索同学上千元,依法赔偿被害人损失

九岁的张蕊和张冰都是小学生,张蕊二年级,张冰五年级。2012年7月至12月,张冰多次以恐吓、威逼的手段向张蕊索要现金。张蕊家开有商店,她多次从商店中偷钱,后来被父母发现,要求学校协查。12月16日,张冰在学校写了一份检查,列举了要钱的地点、次数及每次数额,共1885元,班主任和双方父母在检查上签字。之后张蕊的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提起了赔偿诉讼。法院审理后判决张冰判赔1885元,因其没有经济来源,且系未成年人,由他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承担赔偿义务。 (三)小学生拼酒住院 售酒人赔偿医疗费

甲、乙、丙三人均系某寄宿学校的六年级学生。学校门口对面有个杂货店,经常向学生出售烟酒等物。2007年3月9日下午,甲、乙、丙三人在一起议论谁的酒量大,甲称自己酒量最大,乙、丙二人不服。甲就到杂货店买了两瓶高度白酒,三人随即躲到学校假山上拼酒,甲喝了一瓶,乙、丙各喝了几口。之后,三人在学校餐厅吃晚餐时醉倒在地,被老师送至医院,三人经抢救后才苏醒,住院共花费医疗费2000元。甲乙丙的父母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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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诉讼,认为杂货店为牟取利益,长期私下向学生出售烟酒等有害健康的物品,明知甲乙丙是未成年人不能饮用高度白酒,仍将高度白酒出售给原告,致使甲乙丙醉酒造成身体及经济上的损害。法院判决杂货店赔偿三人损失。

(四)枪战游戏射伤伙伴眼 6龄童状告7岁顽童

2013年10月17日晚上7点左右,小松、小南、小鹏等相互打闹玩耍。小松提着父母新近购买的“手枪”追着小南玩“枪战游戏”时,瞄准小南不停射击。不料小南一下跌倒在地大声哭起来。次日,小南被母亲和小松的父母一起送到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右眼球挫伤。之后的一年多,小南不断往返于医院与家庭之间治疗和复查。后经法医鉴定,小南的眼部伤为十级伤残,需后期治疗费5000元。而小南与小松的父母未就医药费协商一致。小南的父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小松,要求赔偿医药费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南与小松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松不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但其父母应当知道玩具手枪的危险性,对事故发生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小松给付小南各项费用29965.4元的判决。

(五) 电力设施未安装防护装置 无辜少年触电失去双臂 2009年暑假的一天下午4点多,12岁的王某与姐姐两人在院子里玩耍。安装在院内的变压器没有安装保护装置,袒露在外,正在玩耍毫无电力知识的王某手触变压器被电流击倒在台下。当时变压器周围未设防护栏。王某被电击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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