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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的通告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政发[2013]41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2.15 【实施日期】2013.1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的通告
(津政发〔2013〕41号)
根据天津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为优化城市交通环境,缓解交通拥堵状况,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实现机动车保有量的合理有序增长,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3年12月16日零时起在全市实行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小客车,是指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需要实施调控的车型。
二、本市自2013年12月16日零时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小客车实行增量配额指标管理。增量指标须通过摇号或竞价方式取得。
三、全市小客车增量配额指标及配置比例由市交通港口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 1 / 2
交通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等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
合理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四、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不再新增公务用车指标,更新小客车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更新指标。
五、2013年12月16日零时后,单位和个人购置小客车、小客车过户、非本市小客车转入本市的,在申请办理小客车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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