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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收费调整-成府发[2008]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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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21 12:34:38

退费的,应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散装水泥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地方财政部门和市散装水泥办核实无误后到市散装水泥办办理退费。

绿化面积和人防建设达到规定标准的,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免交异地绿化建设费和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未达到标准的按比例交纳。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

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收费是政府财政性资金,实行银行代收,并缴入财政专户或金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按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五条 (费用补交)

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一站式收取的费用,本办法生效前未收取的,由相关收费主体补收后缴入财政专户或金库。

第十六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附表

成都市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元/平方米) 160 3 1.2 0.8 1.5 5 1 3 (一) 建设项目报建费1、特大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2、文物勘探发掘费 3、工程定额测定费 4、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 5、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二) (三) (四) 异地绿化建设费(满足要求,可免交) (五) 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满足要求,可免交) 25 合计

注:1.绿化面积达到规定标准的项目不交异地绿化建设费,未达到标准的按比例交纳。 2..新建民用建筑人防工程建设符合标准的项目不交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未达到标准的按比例交纳。

3.下列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减半交纳或免交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

200.5 (1)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康复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交纳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

(2)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改造项目,免交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

(3)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免交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

(4)凡修建了城市地下交通干道、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道、地下室、共用沟等兼顾了人民防空要求的城市地下防护体系的民用建设项目,免交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

4..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的,不退还已交纳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补充: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综[2008]78号文件,2009年1月1日取消工程

定额测定费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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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费的,应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散装水泥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地方财政部门和市散装水泥办核实无误后到市散装水泥办办理退费。 绿化面积和人防建设达到规定标准的,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免交异地绿化建设费和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未达到标准的按比例交纳。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 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收费是政府财政性资金,实行银行代收,并缴入财政专户或金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按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五条 (费用补交) 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一站式收取的费用,本办法生效前未收取的,由相关收费主体补收后缴入财政专户或金库。 第十六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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