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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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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4 16:38:37

国际私法

摘要:国际私法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下,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关系,解决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它调整的是由涉外民事关系引起的有关国家之间的法律适用关系或法律冲突关系。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法律术语称为民法的抵触或民法的冲突,或称法律的抵触或法律的冲突。其中,由于国际私法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和发展的,并非是实体法,而是适用法,国际私法基本原则,指的是那些被公认为的、普遍的、以及构成国际私法实践基础的那些原则。 关键词:国际私法、民法的抵触、法律的冲突、调整涉外民商事的关系、基本原则、国际民事诉讼、仲裁程序规范 正文:

中国改革开放30年以来,涉外民事往来日益频繁,从而引起涉外民事争议也日益增多。如果当一个民事案件含有涉外因素,意味着它与两个以上国家都有联系,如结婚当事人的一方有外国国籍,外国公民在中国收养子女,被继承人在外国遗有不动产,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主营业地分别位于不同国家,通过网络侵害人格权的损害发生在境外,外国被侵权人请求中国法院保护其知识产权等等。此时,法律的适用就会发生冲突,因而使用冲突规范来解决应当适用哪国的法律。 法律冲突,就是对于同一民事关系因所涉各国立法不同且都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解决法律冲突的主要途径,其一就是通过冲突规范来指定各种不同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的法律。另一种解决法律冲突的途径,就是有关国家通过国际条约,制定一些统一的实体规范,消除法律冲突,避免在不同国家的国内法间作选择。

法律冲突的出现,是由国际私法调整。然而现代国际私法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法发展的实践已经证明,只要世界上还存在着各个具有不同历史文化传统的主权国家,国际私法就要涉及所有的涉外民商事关系。然而国际间复杂的法律关系和私法的性质,决定了国际私法法律渊源的非单一性。尽管国际法的目的是国际性的,但国际法的法律渊源是兼备国际性和国内性。然而,国际私法的渊源是用以表现国际私法规范的各种具体形式。其中,国际私法的渊源包括:国内成文法;国内判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一般法理、国际私法之原则及学说。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但是,与其说国际私法调整的是涉外民事关系,不如说是由涉外民事关系引起的有关国家之间的法律适用关系或法律冲突关系。在我看来,国际私法所要解决的法律冲突问题已经清楚地表明其调整对象。因为法律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无非就是要解决该社会关系中出现的问题,反之,某种问题的存在就体现了其背后的社会关系。因此,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同它所解决的问题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是一回事。既然国际私法就是解决法律适用和法律冲突问题的,这种问题也就体现和反映了有关国家之间的法律适用的关系和法律冲突关系。因此,国际私法调整和控制的对象只能是有关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的关系。况且,我们都知道,国际私法的历史经历了一个从小说到制定法的发展形成。在国际私法的学说阶段,法则区别说之所以产生,就是由于当时大量发生的涉外民事关系所带来的法律冲突需要加以解决。后来,各国便在法则区别说的指导下制定了有关国际私法规范(冲突规范)。只有这样认识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才能为冲突法说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虽然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引起的有关国家之间的法律适用关系或法律冲突关系,但它是关于民法的法律适用法,而不是实体法。实体法指直接解决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国际私法只是指出应当适用哪一国的实体法来解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本身并不直接解决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如一对夫妻,夫为加拿大人,妻为中国人,丈夫在中国逝世后,妻子要求中国法院判决丈夫在中国的遗产归其所有。中国妻子的本国法是实体法,“涉及不动产的适用不动产当地法” 这一国际私法规则,是适用法而不是实体法。

国际私法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和发展的,它调整的是涉外民事关系引起的有关国家之间的法律适用关系或法律冲突关系。现代国际私法基本原则,指的是那些被公认为的(即反复体现在各国的立法规定或国际条约之中)、普遍的(即贯穿于国际私法的各个领域,对这些领域起到指导作用,并适用于国际私法的一切效力范围)、以及构成国际私法实践基础的(即如果国际私法的主体不遵守这些原则,国际交往就无法进行,从而失去国际私法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国际私法的各种规范也就失去了法律效力)那些原则。其中,原则包括:

一、尊重国家主权原则。国家主权独立,彼此应相互尊重,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之间发展平等互利的国际经济、文化、民事关系的前提。 二、平等互利原则。平等互利原则是国际交往的基本原则,反映在主权国家之间,国家不分大小、强弱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经济关系中相互有利。

三、遵守国际条约和参照国际惯例原则。条约必须信守,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缔约国都有遵守条约的义务,在国际民事交往中也是如此,凡是当是人的所属国之间有共同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当事人的所属国都必须遵守,当事人也必须服从。条约优于国内法,也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凡是国际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应优先适用国际条约。 四、重点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五、维护和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发展的原则

当然,国际私法除了这五项基本原则,还有其他的重要原则,如:物之所在地法规则、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侵权行为地法规则、属人法规则、旗国法规则、法院地法规则、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规则、国际惯例在国内的适用规则。这些都是国际私法中处理法律冲突的重要原则。

除了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和其他重要原则,还通过识别、反致、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范、先决问题来解决涉外的民商事关系,适用外国法的不同理论、不同的法律选择方法、冲突法与统一实体法的相互关系、不同纠纷解决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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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摘要:国际私法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下,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关系,解决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它调整的是由涉外民事关系引起的有关国家之间的法律适用关系或法律冲突关系。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法律术语称为民法的抵触或民法的冲突,或称法律的抵触或法律的冲突。其中,由于国际私法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和发展的,并非是实体法,而是适用法,国际私法基本原则,指的是那些被公认为的、普遍的、以及构成国际私法实践基础的那些原则。 关键词:国际私法、民法的抵触、法律的冲突、调整涉外民商事的关系、基本原则、国际民事诉讼、仲裁程序规范 正文: 中国改革开放30年以来,涉外民事往来日益频繁,从而引起涉外民事争议也日益增多。如果当一个民事案件含有涉外因素,意味着它与两个以上国家都有联系,如结婚当事人的一方有外国国籍,外国公民在中国收养子女,被继承人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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