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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人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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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人员招聘制度
⒈本公司各部门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先依据新进人员事务处理流程的规定提出申请,经总经理核准后,由行政部办理招聘事宜,同时用人部门需协助行政部发布招聘信息。 ⒉在人员初选时按照岗位要求提出的招聘条件进行筛选。对特别优秀者除年龄可放宽以外,其他条件不得突破。
⒊首次面试由行政部人员进行组织,进行考评。
⒋复试由用人部门经理进行深入面谈,最后由公司领导对进入最后面试程序的人员进行面试,确定拟录用人员。一经录用将结果报行政部备案。
⒌新近人员接到录用通知后,请在指定日期到录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报到,如因故不能按期前往,应与人力资源部门取得联系,另行确定报到日期。 ⒍用人员报到时,应向人事部门送交下列表件: 身份证、毕业证、相关职业技术资格证复印件各一份 三个月内半身免冠照片一张
填写《员工入司登记表》,并保证所填写内容详尽、真实。
⒎新进员工的试用期原则上为1~3个月,期满考核合格者,方能正式录用;但工作突出者,应适当缩短其使用时间。
⒏新进员工在试用期间,经考核工作表现已达到公司要求的标准,由该员工所在部门直接上司提交转正申请,执行转正审批流程。
⒐人员转正需在试用期间由行政部定期主动跟踪考评试用人员,及时指出须改进之处。试用期满由用人部门向行政部提出转正意向,填写《员工转正申请表》,提交试用期间工作总结,由行政部与用人部门共同进行评议,按层级管理原则审定后确定。 ⒑试用未满三日者,不计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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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离职规定
⒈员工离职,需提前一个月向直接上级提交书面离职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⒉员工提出离职申请经批准后,一个月后方能正式离司。离司时填写离职审批表,并注明与交接人之间交接的具体工作及内容,待所有手续审批完毕并将工作交接完成后,方可离职。 ⒊申请离职员工工作未交接清楚的,公司一律不给予办理离职手续。
⒋按正常手续办理离职的,手续办理完毕个人相关资料即可领取,离职当月工资三个月后予以发放;未按正常手续办理离职手续而离职的,当月工资在三个月后予以发放并领取个人相关资料;如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其相关责任。 ⒌员工入职十天之内离职(或被公司辞退),则不予发放工资。
⒍凡公司认为是人才的员工提出离职或辞职的,各部门负责人必须能够将其留用,否则流失一名人才公司将对部门负责人处以300-1000元罚款。
⒎上述所有管理制度,公司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凡违反规定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罚款(500元以下)、赔偿经济损失等处分乃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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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辞退开除规定
⒈年终考评不称职或一年内记大过三次者; ⒉营私舞弊;挪用公款;行贿受贿者; ⒊玩忽职守;办事不利,且行为后果严重者; ⒋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
⒌威胁领导;撕毁、隐匿、或涂改公司合同者; ⒍在外兼营公司或从事兼职者; ⒎盗窃公物者;
⒏仿效上级主管签字或盗用公司印章者; ⒐服务态度恶劣,损害公司利益者;
⒑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超过三天者。或一年内旷工超过五天者; ⒒不胜任本职工作,又不服从公司安排调整者; ⒓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 ⒔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附:对符合辞退条件的员工,被公司辞退或开除后,经查对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的,公司有要求其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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