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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
士学位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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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
硕士学位实施细则
(2004年6月30日校学位委员会修订)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为规范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的管理,确保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细则,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 开展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的学科、专业,必须是已授予毕业研究生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
第四条 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是一项学术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因此,相关学院、硕士点有关教师和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文件和本细则,规范管理、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申请条件与资格审查
第五条 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所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取得较好成绩。
第六条 申请人可向我校研究生专业学位办提出申请,并由专业学位办进行资格审查。未通过资格审查人员,不得进入课程学习、论文研究、学位申请等阶段。 第七条 申请人在接受资格审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工作证(原件)和复印件;
5、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它成果(原件)和复印件;
6、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7、申请人近期免冠同底正面壹寸彩照4张。
第八条 港澳台人士以同等学力人员身份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可参照本细则进行;对于汉语不是其母语的人士可以不参加外语统考,但必须通过中国汉语考试中心举行的汉语水平考试。
课程学习与成绩认定
第九条 申请人资格审查通过后,到有关学院(系、部、中心)报到,由有关学院(系、部、中心)安排到相应的硕士点参加课程学习。硕士点根据申请人选择的研究方向选派导师,并根据本硕士点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制定培养计划。
第十条 申请人按照培养计划的安排进行课程学习和考试。课程考试按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
第十一条 申请人自资格审查通过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完成全部课程的学习和考试,并参加国家组织的外国语、学科综合水平统一考试,且成绩合格。四年内未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不得申请硕士学位。
第十二条 申请人课程考试后,有关教学部门将考试成绩和试卷交学院,由学院将成绩登入《南昌大学申请硕士学位在职人员情况表》,并将每学期的考试成绩报送研究生院专业学位办备案。课程学习阶段考试试卷由学院保存。
根据我校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管理规定,必修课程成绩70分以上(含70分)为合格,选修课程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
论文答辩与学位授予
第十三条 申请人在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通过后的一个月内,通过有关学院(系、部、中心)将课程学习成绩、学费收据等材料送交研究生院专业学位办,由专业学位办对其全部材料进行审核并确认。如全部合格,可申请进入学位论文阶段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申请人学位论文完成后于每年的三月、十月份到相关学院办理学位申请手续(其他时间不予办理),并提交以下材料: 1、学位申请书;
2、申请硕士学位审批表(2份); 3、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2份; 4、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2份; 5、学士学位的学籍表复印件2份;
6、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单、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单各2份;
7、课程成绩单(一式2份,由研究生院专业学位办提供) 8、《南昌大学申请硕士学位人员情况表》(一式2份); 9、提供下列与申请学位学科专业相关的材料之一:
??至少一篇本人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原件)和复印件2份;
?公开出版的专著(原件)和复印件2份;
?本人作为第一或第二主持人完成的省级科研课题的鉴定书(原件)和复印件2份;
④获得省部级一、二、三等奖的科研项目的获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2份; 10、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11、学位论文3份(用于论文评阅); 以上各项材料未交齐者,不得进行论文送审。 第十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评阅和答辩
1、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以及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2、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目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3、论文的撰写要求及格式与本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相同。
4、论文评阅至少要聘请三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聘请的论文评阅人中至少有一位是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不得聘请申请人的导师作为论文评阅人。
申请人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二个月前,将学位论文递交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由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送交论文评阅人评阅。评阅人一致认为可以答辩者,方可进行答辩。如有评阅人认为不能答辩,则需对论文进行修改,再行送审。
5、论文在送交评阅时,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6、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应由相应学位点指定,由不少于五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三位是研究生导师,一人是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应先得到校学位委员会的认可。
7、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应根据评阅人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后提交6份学位论文,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在论文答辩日期半个月前,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8、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分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应有详细的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从第一门课程考试至论文答辩结束,不得超过五年)。
9、论文答辩后,修改学位论文,提交4份学位论文到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并提交1份学位论文及电子文档送交校图书馆。
10、论文答辩未获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11、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两个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论文答辩获得通过,经学位分委员会同意,报校学位委员会审议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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