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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政发?2015?3号
优秀劳务派遣工转为公司劳动合同制员工
实施办法
各部门(车间):
为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充分调动劳务派遣工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劳务派遣队伍素质,增强劳务派遣员归属感、提升忠诚度,根据《劳务派遣员工转为劳动合同制员工的暂行规定》(国泰政发?2014?19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充分调动劳务派遣工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劳务派遣队伍素质,增强劳务派遣员归属感、提升忠诚度。
第二条 原则
1.“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择优选拔原则;
3.逐步推进、循序渐进原则。 第三条 定义范围
公司优秀派遣工转为劳动合同制员工(以下简称“转制”)
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司劳务派遣员工,通过规定程序,经公司审核批准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
第二章 转制条件
第四条 转制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认同公司企业文化,爱岗敬业,忠于职守,身体健康;
2.至少有三年及以上的司龄;
3.在申报转劳动合同工时,至少连续三年参与年度考核; 4.技能水平适应岗位工作需要,实际工作表现突出; 5.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6.年龄不超过40岁。
第五条 符合基本条件的员工需经评分择优选拔
符合基本条件的派遣工需经评分择优选拔,并以最终评分总分为依据。劳务派遣员工的基础分为50分,根据员工的学历、年度考核结果、奖惩、职务晋升、创新为基础来计算并附值。具体评分标准如下表:
转制人员选拔评分标准表
基础分 类别 本科(全日制) 其他本科、大专(全日制) 项目 分值 5 3 50 学历
S 年度考核结果 A B C 考核期内晋升为组长或技术员一年及以上 职务\\职连续担任带班长职务一年及以上 称\\技能 取得助理工程师以上或技师以上资格 员工奖惩 年度评为公司先进工作者 有《员工奖惩管理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的 评为公司级科技立项并结题,为项目成员的 创新 A类合理化建议第一提出人的 A类合理化建议非第一提出人的 5 3 0 -5 5 3 3 3 每项-3 每项+3 每项+1分 每项0.5分 备注:1.“学历”以申报时的最高学历为准,不进行年度累计计算;
2.“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年度累计计算; 3.“职务\\职称\\技能”以申报时的职务、职称、技能为准,其三项内容不进行累加计 算,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能选择一项内容加分; 4.“员工奖惩”和“创新”进行年度累计计算。 第六条 转制名额限制
公司将于符合当期申报条件的人员中,以最终评分总分为标准,按照择优选拔的原则选择排名前20%、且最终评分总分高于60分(含60)作为转制的人员。
当出现最终评分总分相等的情况,将按照创新、员工奖励、职务\\职称\\技能、年度考核结果、学历的先后顺序进行逐项对比考察,逐项对比过程中出现分数差距时则停止对比,分数高的优先选择。对于仍无法排出先后名次的情况,则交由公司转制管理委员会进行讨论确定。
第三章 转制流程
第七条 公司转制管理机构
公司转制管理委员会(一下简称“公司转制会”): 主 任:总经理
成 员:公司高层管理者、人力资源部经理
人力资源部为公司转制会常务工作机构,在公司转制会的领导下组织转制工作的开展。
第八条 转制工作的实施 转制工作具体实施流程为:
步骤 1 申请 时间 内容 劳务派遣员工自愿申请转制,并填写申请表 各部门主任对申请进行信息及资格审核,并将符合申报条件的员工的转制申请表推荐至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部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及计算最终评分总分并上报公司转制会 公司转制会对推荐人选逐一审查,初步确定转录人员 在公司内部对初步确定的转制人员名单进行三天公示 直至公示无异议,则确定当年转制人员名单 公司将依法对转制的人员进行转制相关手续办理 责任 劳务派遣工 部门 主任 人力资源部 公司转制会 各部门 各部门 人力资源工作成果 《转制申请审批表》 (见附件) 2 部门审核、推荐 每年6月份开展一次,3 资格初审 具体时间以当4 初定转制名单 年通知为准。 5 公示 6 转制名单确定 7 转制手续办理 无 《资格审查汇总表》 初定的转制 名单 公示 无 转制人员签订公司劳动合同
部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九条 转制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国泰政发?2014?22号)执行。
第十条 劳务派遣工转为劳动合同制员工后,计算工龄工资的工龄按进入公司从事劳务派遣工作的工龄连续计算。
第十一条 转制涉及个人切身利益和企业和谐稳定,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审查把关,严禁各种不正之风。凡是在转制过程中,劳务派遣工本人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劳务派遣工资格,退回劳务派遣公司;管理人员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将按照《员工奖惩管理制度》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经公司转制会批准后发布执行,修订权归公司转制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劳务派遣员工转为劳动合同制员工申请审批表》
〇一五年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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