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工作管理规定
资格、2年及以上HAZOP分析工作经历。
第二十二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HAZOP分析工作:
(一)在HAZOP分析工作中,泄露企业商业、技术秘密的; (二)在HAZOP分析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三条 新、改、扩建项目的HAZOP分析工作经费在项目建设经费中列支。炼化装置及配套工程的HAZOP分析经费以投资总额作为取费基数,按直线内插法计算,其HAZOP分析(包含安全完整性等级分析)经费列支标准如下:
——投资总额≤2亿元的,按不超过20万元列支;
——2亿元<投资总额≤10亿元的,按项目投资总额的0.075%~0.1%列支;
——10亿元<投资总额≤20亿元的,按项目投资总额的0.05%~0.075%列支;
——投资总额>20亿元的,按不大于项目投资总额的0.05%列支。
第二十四条 油气田等工程参照“炼化装置及配套工程经费标准”执行。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在“炼化装置及配套工程经费标准”基础上,下浮20%。
第二十五条 在役装置的HAZOP分析工作经费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原则上标准如下:
——单套装置P&ID图数量≤20张的,按不超过20万元列支; ——单套装置P&ID图数量>20张的,按20万元加上P&ID图20张以上部分每张1.0万元列支。
第二十六条 鼓励企业自主开展HAZOP分析工作。在技术和人员条件不具备时,企业可聘请专业技术机构开展HAZOP分析工作,具体分析费用由企业依据上述标准与技术机构协商确定。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七条 企业开展HAZOP分析工作情况作为集团公司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比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对通过HAZOP分析发现重大隐患的单位及人员及时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有泄露企业商业、技术秘密,弄虚作假,分析报告有重大失误等行为的技术机构,取消其在集团公司内部开展HAZOP分析工作的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企业根据本规定制定HAZOP分析工作实施细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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