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蒋剑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一案的二审辩护词
二、本案两份有效的鉴定结论,均认为《评估报告书》无重大失实。 为了查明本案《评估报告书》是否有重大失实,办案机关先后依法委托我国法定鉴定机构“广东省财政厅”(其委托了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进行了专家鉴定,两家评估协会专家鉴定意见都认为本案的《评估报告书》采用的评估方法基本适当,程序基本符合评估准则要求,不存在违反评估规范事项。
我们恳请合议庭注意的是:
第一,这两份鉴定结论是办案部门依法定程序正式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专家鉴定出具的,是最权威、最具证据效力的。
2005年4月25日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在查处经济犯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的通知》(公通字【2005】20号)第三条规定:“鉴于会计、审计、评估等业务专业性较强,为有利于公安机关对案件事实准确定性,公安部与财政部协商建立相应的专业技术鉴定机制,具体工作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承办,设立专家库,根据公安机关或当事人的委托,从专家库中抽选人员组成专业技术鉴定小组,对有关经济案件中的相关专业问题提供鉴定意见。有关鉴定工作规则另行制定。省级公安机关和财政部门可以建立相应的专业技术鉴定机制。”
由此可见,评估报告的法定鉴定机构是我国相关资产评估协会。 办案部门在侦查过程中,先后依法委托了“广东省财政厅”(其委托了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进行了专家鉴定。由此得出的两份鉴定结论,是最权威和最具证据效力的。
第二,一审法院已经认定这两份鉴定结论是有效的,但在引用该证据时刻意删减能够证明被告人蒋剑无罪的内容。
一审法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查证属实,予以采信”(见一审判决书第13页第四行),采信了27组证据(见一审判决书第5页至第13页),其中第17、20组证据分别为广东省财政厅转托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出具的鉴定结论。(见一审判决书第10页)
一审法院引用第17组证据时(即广东省财政厅转托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出具的鉴定结论),刻意删减了“评估程序基本符合评估准则要求,评估基本方法基本适当。”这一能证明蒋剑无罪的结论。(见“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咨询资产评估方面问题的函复》第三点意见”)
同样地,一审法院引用第20组证据时(即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出具的鉴定结论),刻意删减了大量能证明蒋剑无罪的结论,如:
1. 针对办案机关第一个咨询问题,即在评估报告中,反映1000亩土地自2008年至2014年估价结果为7294.44万元,是否存在少平,专家组的意见是:“??其测算结果未构成评估中相应资产评估值,也未直接影响报告确定最终评估结果,不能据此判断评估报告存在少评问题。”(见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广东美洲原野山庄开发有限公司拟增资扩股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专家认证意见》第2页)
2. 针对办案机关第二个咨询问题,即评估报告第19页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中“土地使用权”一项未显示评估价值,是否存在漏评,专家组的意见是:“??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房产开发企业用于待开发的土地不列在该科目中核算,因此表中‘土地使用权’中未显示评估价值,是会计
准则核算体系不同原因所致,该项没有显示评估值,不表明存在对土地价值漏评。”(见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广东美洲原野山庄开发有限公司拟增资扩股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专家认证意见》第3页)
3. 针对办案机关第三个咨询问题,即评估报告显示土地价值计入存货仅为6891.32万元,而广州市国土局穗国房协查复字【2010】第234号文显示的基准价为3.005亿元,是否存在低评,专家组的意见是:“??广州市国土局复函中对应的地价价值内涵(熟地价格),与评估报告中对应的土地资产价值内涵(在基于基准日实现条件下,企业取得土地时而发生的费用),二者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因此,难以判决两种结果的可比性。”(见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广东美洲原野山庄开发有限公司拟增资扩股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专家认证意见》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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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两份鉴定结论均认为:评估方法基本适当,程序基本符合评估准则要求,不存在违反评估规范事项,不存在少评、低评、漏评的问题。
第三,“评估报告披露不够充分”,并不意味着存在失实。 一审法院在引用上述两份鉴定结论时,刻意突出“评估报告披露不够充分”这一结论,以让人感觉《评估报告书》失实。
然而,“披露不够充分的问题”是指报告使用方对内容理解掌握尚需必要解释时,均是因为还需要进行更多的评估事项的说明,即披露不够充分,这仅仅是便于报告的有效理解。
两份鉴定结论中“《评估报告书》不存在违反评估规范事项”的结论,说明了“披露不够充分”并不违反评估规范,不意味着失实。
广东省评估协会的专家鉴定意见也没有认为“披露不够充分”会对“评估结果”造成影响。(见“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咨询资产评估方面问题的函复》第四点意见)
三、一审法院超越有效的鉴定结论,非专业地自由裁量《评估报告书》重大失实,违反法律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资产评估是专业性很强的行业,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是否失实不能凭我们自身的主观判断想当然的去理解、认知。本案办案人员、辩护人都不例外。因为《评估报告书》是否存在失实,已超出法律人的专业认知范围,是否失实务必要通过合法有权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尤其是在涉及到本案这种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涉嫌经济类犯罪案件。
本案中,办案部门已经提交了两份鉴定结论,一审法院如果认为鉴定结论是无效的,应当重新委托鉴定,而不是在无鉴定结论的情况下,直接认定《评估报告书》重大失实。
事实上,一审法院已经查明这两份鉴定结论是合法有效的证据。因此,一审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予以采信,并根据鉴定结论作出《评估报告书》无重大失实的裁判,而不是非专业地自由裁量《评估报告书》重大失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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