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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单位是否与消防系统维保企业签订维修保养合同并定期检测维修。
(四)对室内消火栓的检查。(1)检查箱门是否上锁,是否设置紧急开启的门把手,水带、水枪配置是否齐全;(2)用消火栓试压装置测试消火栓压力,并选择某个消火栓连接水带、水枪进行放水试验,检查水枪、水带接口与消火栓接口型号是否相符,水枪、水带是否损坏;(3)检查消火栓启泵按钮能否正常启动消防水泵。
(五)对灭火器的检查。(1)检查灭火器选型是否正确,数量是否充足,是否有锈蚀、过期或压力不足的现象;(2)放置是否合理,放置在灭火器箱内的,箱体开关是否方便,是否上锁。
(六)对其他内容的检查。(1)检查单位是否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设置员工集体宿舍;(2)对人员密集场所周边的检查。检查大型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及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周围是否按照规范要求设置消防车通道并保持畅通,是否安装室外消火栓并保持完整好用;(3)检查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其他内容。
四、对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
(一)检查发现单位组织制度、档案建设不符合要求的,要责令3日内进行修订和完善;未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要督促单位积极参加。
(二)检查发现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擅自关闭自动消防设施等行为及重复出现营业期间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或者锁闭、遮挡安全出口,常闭式防火门不能正常开启与关闭等同一违法行为的,必须依据《山东省消防条例》和《山东省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实施当场处罚。
(三)检查发现消防疏散设施、自动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等“硬件”建设方面存在的火灾隐患,要依据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要求责令立即或限期改正。隐患到期要及时复查,复查不合格的要坚决依法处罚;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要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对存在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该责令停产停业的要坚决责令停下来整改;拒不停产停业的,要依据《山东省消防条例》第48条的规定予以查封。
(五)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要责令5日内改正;逾期不改的,坚决责令停产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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