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第八章 法律体系 B
利于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教育科学文化水平;有利于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繁荣学术和文艺;要有利于建设立足中国现实、继承历史文化优秀传统、吸取外国文化有益成果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进程相协调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处在社会主义初期阶段发展进程中的相对完备与稳定的法律体系,必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和其他方面的体制的不断完善与成熟而不断调整和发展,这样才能反映社会发展的规律。
(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门类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和谐、体例科学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全面地调整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必须具备如下特点:第一,门类齐全,以宪法为核心,具有民商类、行政类、刑事类、社会类以及程序类种类齐全的法律法规;第二,结构严谨,即各个方面的法律之间、法律位阶和效力等级之间,界限分明、配套衔接;第三,内部和谐,即法律文件的各种规范之间,协调相济,各项法律必须以宪法为根据,法律之间、法规和规章之间,和谐一致,上下左右不矛盾、不冲突;第四,体例科学,即法的名称、术语、行文、结构、公布及生效等,都有一定的规范标准,不同效力与规范等级的法律、法规、规章,在名称等方面有所区别。
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应当是在我国宪法的基础上,建设一个体系完整统一,各个部门法齐全协调、和谐有序,整个体系和各个部门法的结构逻辑严谨,在体例安排上科学合理而又独具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有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当注意:第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这是坚持我国:法律体系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方向的保证。第二,以中国国情和宪法为依据,这是我国法律体系科学性和合法性的保证。第三,总结历史,面对现实,放眼未来。第四,要综合考虑道德、党纪、政纪、社区公约和村规民约以及传统风俗习惯。第五,正确处理公民与国家和社会、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以及中国同外国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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