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长医研字[2008]16号关于印发长沙医学院科研相关制度(一)的通知
3.关心、支持和参与院科协的各项活动。 4.反映对院科协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十七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被剥夺政治权利者,会员资格自然取 消;长期不履行会员义务以及损害院科协声誉者,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五章 经费
第十八条院科协经费来源 1.学院事业费拨款;
2.科技咨询服务和各项其它收入; 3.个人、团体捐赠或其它资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章程经院科协成员大会通过后实行。其解释权、修改权属院科协委员会。
附件5
长沙医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促进长沙医学院学术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长沙医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在院长领导下的学院最高的学术咨询、评议、评审和评定机构。主要负责审议学院的学科、专业、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的学术事项。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包括候补委员)若干人,秘书一人。
院学术委员会由15至25人组成。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贰年,可以连任。为了保证院学术委员会工作的连续性,换届时需变更和保留的委员均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或由院长提名院内的知名学者、专家担任。副主任委员和秘书由院长提名,其他委员由有关方面充分协商后推荐。院学术委员会全体成员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院长聘任。院学术委员会的委员组成应秉承学术开放与兼容并包的思想,要考虑到系部的代表面和学科的分布面。院长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增补个别委员名单,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院长聘任。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每年定期举行全体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宜。学术问题上,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允许少数人保留个人意见。
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讨论和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成员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列席会议。如有特殊情况,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临时召开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六条 各系部相应地设立本系部学术委员会。系部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所在系部推荐,院长聘任。系部学术委员会其他人选确定结果需报院长批准后由各系主任聘任。各系学术委员会在院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和系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审议本单位有关的学术相关问题,对院学术委员会提出相关建议,并完成院学术委员会委派的有关工作。系部学术委员会章程可参照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需要召集系学术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常设性的或临时性的分委会、评议组、评审
组和专题组,代表院学术委员会处理相关业务的学术问题。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科技处。办公室成员由科研处成员兼任。院学术委员会秘书负责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并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三章 职责
院学术委员会辅助院长履行以下职责:
第九条 咨询和审议学院科学研究规划、学科发展规划、新专业设置、教学改革与建设规划,及其它学院有关学术事务的重大决策;
第十条 参与制定学术有关的政策。指导和组织全院性的学术活动,推动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氛围,弘扬科学精神;
第十一条 评定院内各类教学和科学研究成果,评议和向外推荐申报奖励的各类教学和科学研究成果;
第十二条 评议拟引进的优秀人才,评议和向院外推荐学院的优秀人才。评议学院拟聘请的名誉教授和顾问教授;
第十三条 对申报国家级教学、科研基金的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进行评审和鉴定;
第十四条 指导学院设置的科研和教学类基金工作;
第十五条 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的事件进行仲裁,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指导院图书馆专业类图书的征订工作。 第十七条 受院长委托,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它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四章 委员
第十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职称(副教授或副研究员)以上,有扎实的科学研究基础,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学术造诣,在学术上有较高的声望和影响力,有丰富的学术背景以及教学和科研经验。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状况,了解学院的学术发展动态。
第十九条 为适应我院当前的发展实际状况,均衡考虑到系部的代表面和学科的分布面,可以遴选10名以下候补委员,候补委员原则上应有硕士学位或中级职称以上,参与学术委员会的工作。
第二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学术思想活跃,学风正派,办事公正,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关心支持学院工作。委员并应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一定的组织能力。
第二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由我院专家中遴选。因工作需要,也可从院外遴选、聘任国内外的相关学者、专家担任。
第二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要自觉遵守纪律,弘扬科学道德和作风。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院长办公会议批准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6:
长沙医学院医学伦理委员会
(涉及人体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
章程(试行)
第一章 宗旨
长沙医学院医学伦理委员会(涉及人体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以维护涉及人体的生物医学研究活动参与者的尊严、权利、安全和福利为宗旨,对提议的生物医学研究活动中的伦理学问题进行独立、公正和及时的审查,并对已经得到同意并且正在进行的上述研究活动进行定期的伦理学评价。
医学伦理委员会有责任充分考虑研究活动参与者及其相关社区的利益,同时考虑研究人员的利益和需求,并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 组成
医学伦理委员会成员由医学院直接任命,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若干人,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其成员主要由具有医学学科背景的人员组成,适当吸收非医学背景的成员参加。
第三章 保密
医学伦理委员会成员和管理人员应对会议评议、申请内容、研究参与者的信息及相关事宜均应负有保密责任,并签署保密协议。若遇所评审的项目与委员具有利益关联的情况,则该委员需回避。
第四章 常设机构
医学伦理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聘任秘书1名,以负责日常事务和文件档案的保管。办公室挂靠在院科研处办公室。
第五章 职能范围
医学伦理委员会进行伦理审查的领域及相关工作如下: 一、牵涉到多合作单位参加的国家重大项目及国际合作项目中涉及人体的生物医学研究课题;
二、国外引进的医学新技术;
三、涉及到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项目; 四、受理委托的伦理审查项目;
五、处理解决医学院所属各单位医学伦理委员会提交的有关问题;
第六章 评审内容及程序
一、申请伦理审查的文件应包括: 1、签名并注明日期的申请表; 2、研究方案及支持性文件;
3、研究中涉及的伦理学考虑的描述; 4、需由研究对象填写的表格和问卷;
5、研究产品安全性、药理学、毒理学等相关的科学数据; 6、用来获得同意的过程描述;
7、以未来研究对象能够懂得的语言所书写的知情同意书; 8、对研究对象因参加研究而给予的任何补偿的说明; 9、同意遵循有关伦理原则的声明; 10、其他相关文件。 二、评审主要内容:
医学伦理委员会主要评审研究方案和支持性文件,要特别注意签署知情同意书的过程、文件、和方案的适当性和可行性。
1、研究的科学设计与实施:研究设计的合适性、统计学合理性、应用最少研究对象获得可靠结论的可能性、权衡研究对象和有关社区预期利益与预计风险的理由、应用对照组的理由、提前取消研究对象的标准、暂停或终止研究的标准等;
2、招募研究对象:研究对象的人群特征、接触和招募研究对象的方式、向研究对象或其代表传达信息的方式、研究对象的入选标准、研究对象排除标准;
3、研究对象的保护:研究人员的资历和经验、为研究对象提供的医疗保障及医疗监督和心理、社会支持、研究过程中研究对象自愿退出时将采取的措施、研究后项目参与者获得研究产品的计划、研究参与者的奖励和补偿、对研究参与者因参与研究而造成的伤残/死亡的治疗/补偿的规定、对保险和赔偿的安排;
4、研究参与者隐私的保护:对有可能接触研究参与者个人资料人员的描述、保证研究参与者个人信息保密与安全的措施;
5、签署知情同意书的程序:详细介绍获得知情同意书的程序,包括取得知情同意书的负责人,向研究参与者或其合法代表人提供书面或口头信息的充分性、完整性和可理解性,拟将不能签署知情同意书者包括进来的理由,为研究参与者的参与而取得同意或授权的详细说明,保证研究参与者在研究过程中获得关于他们的权利、安全与福利的信息等;
6、社区的考虑:从当地社区抽取研究参与者的影响、研究设计阶段向社区咨询的步骤、研究过程中提供的社区咨询、研究对提高当地医疗保健和公共卫生需求的应对能力、研究后成功产品在有关社区的可获得性和可负担性的描述、研究参与者和有关社区获得研究结果的方式等;
三、评议形式与决议
1、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会议评审或函审。需要时,可邀请申请者、资助者或委员会认为合适的研究人员就某特定问题进行说明。
2、尽可能通过书面评审做出决定,对受试者风险较小的项目评审,书面评审委员意见2/3以上一致时,书面评审意见才有效。当书面评审委员意见出现较大分歧时,需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到会委员应在1/2之一以上,投票以到会委员2/3以上的多数意见做出决定。
3、对意义重大或对受试者风险较大的项目也需以会议形式进行评审,到会委员及决定方式同上。
4、评审决议应由主任委员签发。对于否定性的决议,应有明确的解释。 5、对通过审查的申请人,应有如下责任: ⑴确认接受医学伦理委员会提出的要求;
⑵修改方案必须通知医学伦理委员会(除非有关后勤或管理方面的修改); ⑶如修改征求受试者的资料,可能的受试者的信息或知情同意表格时,必须通知医学伦理委员会;
⑷与研究相关的严重的和未预料的不良事件,应报告医学伦理委员会; ⑸遇到无法预料的情况、研究工作中断或者其他机构伦理委员会的重大决定时,应及时向医学伦理委员会汇报;
⑹为了完成正在进行的审查,提供医学伦理委员会要求得到的信息。 四、追踪随访
1、医学伦理委员会应对审查并通过的研究方案从做出决定开始到研究结束为止的全过程实行进展情况的跟踪,必要时对一些重大研究方案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后续审查,但后续审查的时间间隔应按方案的性质及其活动情况而定。
2、下列情况或事件需要对研究进行后续审查:
⑴ 任何可能会影响受试者的权利、安全和利益,或者影响到研究实施的方案修改;
⑵ 进行的研究或研究产品相关的严重的、未预料到的不良事件,以及研究人员、资助者及法规部门对之做出的反应;
⑶ 任何可能影响研究的利益/危险的新情况的出现;
⑷ 在研究项目提前或暂停或终止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向医学伦理委员会报告暂停或终止的理由,并向医学伦理委员会提交研究总结报告;
⑸ 在研究完全结束时,申请人应当通知医学伦理委员会,同时医学伦理委员会对此项目中所涉及的伦理问题的执行情况做出伦理评定。
五、评审费
向本委员会递交评审材料的同时,需交纳500元/项评审费,用于评审专家劳务费开支。 六、受理时间
评审材料每月25日之前送达办公室,次月25日前将评审决议以书面形式传达给申请者。
第七章 活动经费
由长沙医学院根据需要拨款。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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