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长医研字[2008]16号关于印发长沙医学院科研相关制度(一)的通知
第十四条项目内容变更。凡科研处管理的各类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要求变更研究内容、进度、技术指标和调整研究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向科研处或通过科研处向该项目计划下达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按变更后的研究计划实施。
第十五条为维护科学研究和科研管理制度的严肃性,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有关责任人三年内不得以项目负责人名义申报新项目,并与其工资等级和考核评价挂钩,三年内不参与职称(职务)晋升。
(一)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剽窃或弄虚作假者;
(二)因人为因素导致项目未按时完成或完成质量较差,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学校经济损失者。
(三)未按要求使用或挪用项目经费者。 第四章 项目结题
第十六条科研项目研究达到计划规定的研究期限,应当结题。研究期限以下达单位确定的研究年限为准(批文未明确研究期限的,以申报书为准)。到期项目应当在计划到期的当年年底前结题。项目正常结题除提交有关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样品、试验或测试报告、论文或专著等研究成果外,必须填写结题报告,需通过鉴定的项目还应提供完整的鉴定(评审、评价等)材料;下达单位有特殊要求的,依其要求。
第十七条延期结题。即将到期科研项目由于非人为因素致使工作不能按期完成,但已做了大量工作,经费支出超过总经费2/3,适当延长能够顺利完成的科研项目,可以考虑适当延长研究期限。申请延期结题,必须在原计划到期当年向科研处书面汇报研究情况,并领取《长沙医学院科研项目延期完成申请书》,经科研处审查并报项目下达单位同意后即可延期。原则上一个项目只能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由于项目主持单位或主持人的组织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项目不能按期结题的,不予延期。 第五章 横向项目
第十八条横向研究项目,一般由学校有关受托(承接)单位与委托或合(协)作方进行洽谈并签订科研合(协)作合同,洽谈结果及合同文本报科研处进行审查备案。跨部门、跨学科的横向项目或委托单位要求与学校签订的委托研究合同,由学校签订。
第十九条横向科研合(协)作合同,必须明确双方的合(协)作内容、形式、技术指标、经费、承担风险、违约赔偿、成果归属、验收标准等。
第二十条经合(协)作双方加盖单位公章并经科研处盖章认可的科研合(协)作合同为生效合同。科研合(协)作合同一式三份。合同双方及科研处各一份。
第二十一条横向科研合(协)作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第一主持人对项目负全责。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组应在每年年底和结题时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送科研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对项目下达单位已有专门管理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条款,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院务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学校原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二OO八年七月三日
附件3:
长沙医学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为活跃学术氛围,拓宽学术视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科研能力,提高教学科研水平,规范学术管理,特制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学术活动”是:①外单位知名专家、学者、教授和我院教师面向全院师生作学术报告或专题讲座(本文统称学术报告);②参加国内和国际学术研讨会、报告会等交流活动;③主办或联办学术会议。
第二条科研处和各单位共同负责全院学术活动的管理。任何学术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报告人和学术活动主办(承办)单位负责人必须对学术活动的政治和社会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三条学术报告的具体要求:
1.学术报告的内容:学术报告须具有较强的学术性和前瞻性,要尽可能地反映学术最新成果,确保学术报告的科技含量和学术质量。
2·主讲人的学历或职称:外请专家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教授职称,院内教师原则上应具有硕士学位或讲师以上(含讲师)职称。
3.学术报告由各举办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各单位每学期开学初制订学术报告计划,填写(《学术报告登记表》,学术报告举办前一周内作好海报宣传工作,结束后一周内将有关资料(包括讲座的内容、时间、地点、照片、专家的学术背景资料等)送交科研处备案。每场学术报告由科研处发给《学术报告证明》,学院以此作为对本单位年终学术活动工作考核评估的依据。
4.院内教师学术报告的次数按照“长沙医学院科研成果考核与奖励办法”执行。 5.各单位邀请院外教授级以上专家学者来我院讲学,需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主管院长审批。
第四条参加国内外学术研讨会、报告会等交流活动的规定: 1.学院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2.学院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学术会议应是国家级和省级专业协会举办的、针对本专业发展前沿的科研性会议。
3.参加在国内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及其他学术会议所需费用,按以下渠道支付:
(1)凡有横向课题经费的人员,所需经费从该项目经费中解决;
(2)凡有纵向科研课题资助经费的人员,所需经费从该项目经费中解决; (3)没有科研项目的人员,所需费用在学院经费中支出。
4.出席在国外及港澳台各地区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所需费用:学院支付60%,个人支付40%(有科研项目的可从项目经费中支出)。
5.学院专业技术人员外出参加学术活动,需有被会议录用的论文,持会议通知或邀请函提出申请,同时填写(《长沙医学院教师参加学术会议申请表》,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按审批权限审批。对于在国外及港澳台各地区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和在旅游城市召开的各类会议要严格把关,必须报请主管院长和院长批准。
6.学院专业技术人员出外参加学术会议,无论按上述何种渠道支付所需费用,回来后都须在两周内将会议主办单位的邀请函、《长沙医学院教师参加学术会议申请表》、被会议录用论文的复印件等一并报送科研处备案。出外参加学术交流的相关材料,作为学院年底对 各系进行学术活动工作考核评估的依据。
7.各单位应鼓励、支持参加学术会议的人员在适当的范围内举办学术报告会,向校内师生广泛传播学术会议成果。
8.凡出席国际学术会议的人员,在学术交流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涉外事务的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
第五条关于主办或联办的学术会议的规定: 1.学院鼓励教学单位或挂靠在我院的学(协)会主办或联办省级以上(含省级)学术会议,以扩大影响。
2.申请举办学术会议,应提前半年将书面报告送交院科研处,科研处会同有关部门对其内容进行论证审核,并报主管院长和院长审批。经学校批准后,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核准。
3.上级主管部门正式批准后,承办单位应组织精干的筹备班子,明确分工,精心准备。应提前30天填写(《长沙医学院学术活动审批登记表》,报告会议时间、内容、参加人数、主要专家、会议议程、实施方案等。
4.凡由我院教学单位或各类学会主办或联办的学术会议,会议经费原则上由举办单位具体筹措,以会养会。若确需学院资助会议经费,须事先报院长审批。
5.会议结束后,承办单位要认真总结,必须将有关会议的全套材料(会议批文、通知、与会人员名册、提交的论文,及有关会议的录音、录相、照片和会议报道等),于一个月内搜集、整理后送交院科研处。
第六条 附则
1.向国内外刊物(或会议)投寄的稿件,若属保密性质的,需按保密审查程序逐级审理,经同意后,方可寄出。
2.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学术活动档案,及时登记和掌握本单位和个人学术活动情况,每学期开学和结束分别向科研处提交本单位组织学术活动的工作计划和总结材料。
3.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据具体情况另行研究解决。
二OO八年七月三日
附件4:
长沙医学院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长沙医学院科学技术协会(简称院科协)是学院董事会、院行政、.院党委领导下由本院师生和科技工作者组成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院领导联系师生和科技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也是发展我院教育、科技事业的推动力。院科协是湖南省科协团体会员,是湖南省高校科协的基层组织,业务上接受湖南省科协和湖南省高校科协的指导。
第二条 院科协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院教师、科技工作者和学生,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开展各项科技活动,促进教育、科技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推广和普及,促进学术水平的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我院的医学教育实践结合,反映师生、科技工作者的意见,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为教师、科技工作者和科技团体服务,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第三条 院科协贯彻“学科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学科建设”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学术自由”的理念,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与民主办会的原则,积极主动地开 展工作。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开展科技交流与研讨,活跃学术思想,加强同国内外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五条 促进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为地方经济建设和学科建设服务,组织科技培训、科学论证、技术咨询等活动。
第六条 开展科学普及活动,积极推广与传播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知识和科学管理经验,面向学生开展科普教育,理解科学、尊重科学、提高科学文化素质。第七条指导院学生科协开展工作,积极支持学生和青年教师开展群众性的学术活动,科技实践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八条 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举办为教师和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活动,使院科协真正成为“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九条 倡导学术责任、维护学术尊严,严守学术谨慎,揭露学术偷窃,严打学术造假。
第十条 努力完成上级科协和学院领导委托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院科协下设教职工科协、学生科协。 院科协代表大会是院科协的领导机构,院科协成员大会每二年召开一次,委员由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委员名额及会议召开由院科协委员会研究决定。
院科协代表大会的任务是:
1.讨论并决定院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和批准院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3.修改和通过院科协章程; 4.选举产生院科协委员会。
第十二条 院科协成员大会闭会期间,院科协委员会根据本章程和成员大会决议,领导院科协工作。院科协委员会选举主席1人,副主席2~5人,常委、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院科协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 委员在任期内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者,委员会有权建议更换或增补。
第十三条 院科协的办事机构为院科协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院科协办公室挂靠在科研处,设主任1人,兼职工作人员若干人。
第十四条 根据会员分布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各专业可设立科协专业委员会,由热心科协工作的同志兼任科协专业委员会秘书。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五条 凡承认院科协章程,已参加院外各级各类学会(研究会、专业协会)的会员,为院科协的当然会员。 学生科协是院科协的团体会员。院内的各种科技团体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成为团体会员。承认院科协章程,、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或具有相当水平,从事教学、科研、临床和管理工作的科技人员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为院科协会员。
第十六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
1.有院科协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对院科协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有优先参加院科协举办的各项活动,取得有关资料的权利。
4.有要求帮助解决从事教学、科研活动所遇到困难和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求保护的权利。
义务:
1.遵守院科协章程。
2.执行院科协决议,完成院科协委托的任务。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