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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现状及对策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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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2/3 7:24:01

股东会是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经营者管理重大事项的最高权力机构。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主要行使以下几个方面的职权:(l)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由此可见,我国公司的股东大会具备以下特征:(1)股东大会是公司依法必须设置的机构,它不同于股东大会会议。(2)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由于股东人数众多,各股东人数众多,各股东观点和意见不完全一致,所以必须组成全体股东共同参加的公司权力机构,决定重大事项。(3)股东大会只是公司“意思机关”,只能就有关公司的重大问题做出决议,不能对内执行公司具体事务,对外代表公司。我国的股东大会构成基本沿用国外的原有制度和做法。

2董事会

董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由不少于法定人数的董事组成的、代表公司行使其法人财产权的会议体机关。其具体职权主要有:(l)负责召集股东会,执行股东会决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决定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4)批准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并作出决议。(6)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方案。(8)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部门负责人,并决定其奖惩。董事会作为执行机关,具有极大地经营权与管理权。权力重心的下移,同时董事会制度的运行提出了相应的挑战,如何平衡董事会的权力,并发挥其高效的工作机能成为公司治理结构中必须解决的难题。

3 经理人

经理是公司业务的执行机关,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组织者。经理机关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关不同的是,前三者都是会议体机关,经理机关是由经理个人来担任的。经理行使下列几方面的职权:(l)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具体制度;(6)提请聘任和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公司章程中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经理受董事会之委托从事具体的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在享有一定职权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总的来说,经理的主要责任就是:合理组织生产经营,实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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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与股东价值最大化,最大限度地为公司和股东服务。

4监事会

监事会是对董事和经理行使监督职能的机构。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董事会一样,都属于会议体机关。但在性质上又是完全不同的公司机构。股东大会代表全体出资者行使出资者所有权,是出资者所有权主体。董事会是法人机构,代表法人行使法人财产权,是法人财产权主体。监事会代表全体出资者对董事和经理进行监督,从性质上说,它是出资者监督权主体。监事会的权力来源于股东大会,监事会的出资者监督权是由出资者所有权决定的,是出资者所有权的延伸。

(二)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现代公司两权分离而引起的“代理人经营风险”成为各国公司发展过程中共同面对的难题,如何降低代理成本,控制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成为公司治理的核心所在。在传统的古典企业中,公司的使用权和控制权是合一的,出资者直接支配,管理和监督自己的资产,同时直接承担剩余的风险,不存在公司治理。随着股份公司的产生,公司的所有权出现分离,投资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明显加剧。目前我国出现的难题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形式化的股东大会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法》第37条,第38条对股东会的权力列举了n项。这些权力都是以“决定”“审议批准”,“决议”等词汇来表达,充分赋予股东会最高的权力。股权结构是基础,它决定着公司的权力分配和剩余的归属。《公司法》之所以赋予股东会最高权力,是因为股东是公司的真正所有者,股东设立公司的目的就是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并且股东不希望自己的权益受到他人的损害,过于集中的股权结构成为公司治理的制度性障碍,使公司的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均不能发挥作用。

2监控机制不健全

企业内部高层经理掌握企业的最终控制权,实际上是在没有内外监督的情况下,内部人控制企业就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前不久发生的黄光裕事件就说明了其严重性。其原因主要有:(l)监事会功能有限。我国公司中的监事会仅有监督权而无控制权和战略决策权,更无董事和经理的任免权。监事会是董事会、经理的经营管理活动实行监督的机构,除了赋予监事会必要的职权外,法律应赋予相应有效的手段和措施,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监事开展监督活动难以在法律上找到可操作的依据。(2)外部监控不力。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银行等作为债权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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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实施的监控作用较小。尽管我国建立了以主办银行制为内容的银企关系,但是现行法律禁止商业银行向证券业和非金融行业进行股权投资,这些行业的公司董事会中没有任何来自商业银行的代表。二是如前面所述,由于股权结构的不合理,许多公司控股方的股份为不可流通股从而导致公司经营者与主管部门的特殊关系,所以通过并购的方案来提升公司业绩的效果会大打折扣。

3现行的经理激励机制不完善

我国公司的激励机制存在的问题:一是对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激励不足,董事、监事股明显偏低,许多董事甚至不持有公司股份。利益不直接挂钩,就难以保证其决策能真正考虑到公司的利益。二是公司高级管理者激励严重不足。

4董事会的有效性与独立性较差

由于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公司董事会的运作依然存在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其机构的有效性和独立性方面。在有效性方面,首先董事会经常背离其业务执行与经营决策机关的性质,忽视工作地日常性,仅仅注意其会议形式。重要原因之一是董事会的构成不合理。董事本应当由懂经营、有经验,且有时间、精力的人担任,但我国公司尤其是国有企业改建后的股份公司中,有相当一些不具备这些条件的人进入董事会,“董事不懂经营”、董事远离公司的现象大量存在。

五 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对策

(一)明确立法原则

笔者认为,真正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首先要抛弃“物质资本所有者联合体的公司理念”,即西方所谓的“物文主义”。树立公司自治理念,引入人力资本的价值到公司治理模式之中,不应该是股东利益联合体,代之以利益相关者联合体的观念,这样不仅可以适应国际潮流发展的需要,更重要的是可以弥补我国现行公司理论研究和公司立法的不足,以摆脱股东主权论,因而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一方面,有利于理顺公司中物质资本所有者与人力资本所有者之间的关系。公司利益相关者理论强调劳动与资本的合作关系,既有利于鼓励物质资本所有者投资的积极性和保护他们的利益,又能激发劳动者从事剩余价值创造的积极性体现他们的主人地位。另一方面公司利益相关者理论强调公司是由不同的利益相关者组成的长期性交易关系,公司经营成败不仅关系到股东的利益,而且影响到债权人和职工的利益。

综上所述,在完善公司立法的过程中,必须牢固树立公司不只是股东利益的工具的原则,充分考虑利益相关者的激励和参与,在对控制权和剩余价值索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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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方面也应当为人力资本所有者开辟新的空间。

(二)完善股东大会的对策建议

1股权结构的合理化

股权结构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运作有重大影响,同时也决定了股东大会的构成与功能,股东大会的形式化某种程度上是因为股权结构的不合理而导致的。因此,针对不同公司不同的股权结构应该对应不同的措施。

2人力资本的产权化

公司制度发展到今天,在体现公司自治理念的公司立法中,公司治理仍然主要体现为股东自治,随着现代公司制度的发展,人力资本所有者成为公司治理主体地位的探索有所突破.只有在人力资本产权化,摆脱传统“物文主义”,才能为构建和健全新的股东大会形式提供新的路径。

(三)完善经理制度的对策建议

改革公司治理结构,使其在良好的轨道上运行,必须抓住问题本质,以其突破口进行改革,本文认为,未来我国公司治理在经理制度方面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

1赋予经理独立地位

众所周知,经理越来越成为现代公司中的核心。股权分化的趋势会更加明显和加快,且随着公司进入资本市场,上市经营,控制股东的控制力会逐渐下降,那么,这种经理的核心地位就更加加强。地位的上升会伴随着权力的集中。从美国的CEo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CEO的职权有扩大的趋势,因为股东人数众多,股权结构无论从股权的大小还是地域来看,分散化的趋势也在加强。他们聚集在一起行使经营权的可能性就会越来越小,那么,公司经理的职权就必然会被董事及股东赋予更多。此时,如果再让本身就是股东且是董事的人担任经理。显然就会出现经理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损害其他众股东的利益的决策行为。因此,经理一定独立于公司,公司股东。它的独立性可以参考美国关于独立董事的资格的确认。经理独立于公司后,它与公司的关系就是聘任或合同关系。它是义务是以其专有知识和经验,尽最大的诚信义务及注意义务为公司的利益最大化,它的权利是取得一定的报酬及奖励。

2建立和完善经理人市场

使经理独立一个重要前提是建立经理人才市场。美国的独立董事就是聘任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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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是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经营者管理重大事项的最高权力机构。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主要行使以下几个方面的职权:(l)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由此可见,我国公司的股东大会具备以下特征:(1)股东大会是公司依法必须设置的机构,它不同于股东大会会议。(2)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由于股东人数众多,各股东人数众多,各股东观点和意见不完全一致,所以必须组成全体股东共同参加的公司权力机构,决定重大事项。(3)股东大会只是公司“意思机关”,只能就有关公司的重大问题做出决议,不能对内执行公司具体事务,对外代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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