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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十大案例(2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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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布全国法院政府信息公开十大案例

本报北京2014.9.12讯 (记者 张伟刚)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向社会公布全国法院政府信息公开十大案例(详见三、四版)。据悉,2013年全国各地法院受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达到5000件。

这十大案例分别是:

1、余穗珠诉海南省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案, 2、奚明强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案, 3、王宗利诉天津市和平区房地产管理局案, 4、杨政权诉山东省肥城市房产管理局案, 5、姚新金、刘天水诉福建省永泰县国土资源局案, 6、张宏军诉江苏省如皋市物价局案, 7、彭志林诉湖南省长沙县国土资源局案, 8、钱群伟诉浙江省慈溪市掌起镇人民政府案, 9、张良诉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案,

10、如果爱婚姻服务有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案。 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李广宇介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6年多来,人民法院受理、审理了大量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对于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起到了积极作用。与传统行政案件相比,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具有许多新的特点,案件的处理也涉及多种利益和价值的判断与衡量,为集中展示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公民知情权、监督促进行政机关打造阳光政府的司法实践,指导全国法院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办理质量,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在全国法院撷选了十件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件加以宣传。这批案件涉及政府信息的界定、例外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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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的范围、不同利益的衡量等诸多重点和难点问题。这批案件的公布,对于指导全国法院依法履行职责、统一裁判尺度具有重要意义。

全国法院政府信息公开十大案例

案例1

余穗珠诉海南省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案 (一)基本案情

余穗珠在紧临三亚金冕混凝土有限公司海棠湾混凝土搅拌站旁种有30亩龙眼果树。为掌握搅拌站产生的烟尘对周围龙眼树开花结果的环境影响情况,于2013年6月8日请求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以下简称三亚国土局)公开搅拌站相关环境资料,包括:三土环资察函〔2011〕50号《关于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文件执法监察查验情况的函》、三土环资察函〔2011〕 23号《关于行政许可事项执法监察查验情况的函》、三土环资监〔2011〕 422号《关于三亚金冕混凝土有限公司海棠湾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评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三亚金冕混凝土有限公司海棠湾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评影响报告表》。7月4日,三亚国土局作出《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同意公开422号文,但认为23号、50号文系该局内部事务形成的信息,不宜公开;《项目环评影响报告表》是企业文件资料,不属政府信息,也不予公开。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三亚国土局全部予以公开。 (二)裁判结果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请求公开之信息包括了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对此,应遵循的原则是: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情形并确系申请人自身之生产、生活和科研特殊需要的,一般应予公开。本案原告申请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是被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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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当然属于政府信息。被告未能证明申请公开之信息存在法定不予公开的情形而答复不予公开,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据此,判决撤销被告《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中关于不予公开部分的第二项答复内容,限其依法按程序进行审查后重新作出答复。

一审判决后,余穗珠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主动撤回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对外获取的信息也是政府信息。本案涉及两类信息,一是行政机关获取的企业环境信息;二是行政机关制作的具有内部特征的信息。关于前者,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不仅包括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同样包括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信息。因此,本案中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企业环境信息同样属于政府信息。关于后者,本案行政机关决定不予公开的23号函和50号函,虽然文件形式表现为内部报告,但实质仍是行政管理职能的延伸,不属于内部管理信息。第二,例外法定。政府信息不公开是例外,例外情形应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本案判决强调,凡属于政府信息,如不存在法定不予公开的事由,均应予以公开。被告未能证明申请公开的信息存在法定不予公开的情形,简单以政府内部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为由答复不予公开,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第三,行政机关先行判断。考虑到行政机关获取的企业环境信息可能存在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的情形,应当首先由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作出判断,法院并未越俎代庖直接判决公开,而是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是否公开的答复,体现了对行政机关首次判断权的尊重。 案例2

奚明强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案 (一)基本案情

3

2012年5月29日,奚明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以下简称公安部)申请公开《关于实行“破案追逃”新机制的通知》(公通字〔1999〕91号)、《关于完善“破案追逃”新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公刑〔2002〕351号)、《日常“网上追逃”工作考核评比办法(修订)》(公刑〔2005〕403号)等三个文件中关于网上追逃措施适用条件的政府信息。2012年6月25日,公安部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告知其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不予公开。奚明强不服,在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该答复书后,提起行政诉讼。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安部受理奚明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调查核实后认定奚明强申请公开的《关于实行“破案追逃”新机制的通知》是秘密级文件;《关于完善“破案追逃”新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日常“网上追逃”工作考核评比办法(修订)》系根据前者的要求制定,内容密切关联。公安部经进一步鉴别,同时认定奚明强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公安机关在履行刑事司法职能、侦查刑事犯罪中形成的信息,且申请公开的文件信息属于秘密事项,应当不予公开。判决驳回奚明强的诉讼请求。

奚明强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奚明强向公安部申请公开的三个文件及其具体内容,是公安部作为刑事司法机关履行侦查犯罪职责时制作的信息,依法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政府信息。因此,公安部受理奚明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审查作出不予公开的被诉答复书,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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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布全国法院政府信息公开十大案例 本报北京2014.9.12讯 (记者 张伟刚)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向社会公布全国法院政府信息公开十大案例(详见三、四版)。据悉,2013年全国各地法院受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达到5000件。 这十大案例分别是: 1、余穗珠诉海南省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案, 2、奚明强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案, 3、王宗利诉天津市和平区房地产管理局案, 4、杨政权诉山东省肥城市房产管理局案, 5、姚新金、刘天水诉福建省永泰县国土资源局案, 6、张宏军诉江苏省如皋市物价局案, 7、彭志林诉湖南省长沙县国土资源局案, 8、钱群伟诉浙江省慈溪市掌起镇人民政府案, 9、张良诉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案, 10、如果爱婚姻服务有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案。 据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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