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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南北向遮挡布置,最小间距应满足图4.3要求。
4.5 非居住建筑间距
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沿城市主次干道除外),须在相同类型的布置方式时的居住建 筑间距的要求上,同时须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4.6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4.6.1 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的,其间距按第4.1-4.4条控制。
4.6.2 非居住建筑(文、教、卫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按第4.5条控制; 位于居住建筑东西侧时(含山墙),按第4.1-4.4条控制。
4.6.3 居住建筑和非居住建筑相邻布置时,按其中最大建筑间距指标控制。 4.7 沿建设用地边界线(或称用地红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山体、铁路 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的建筑物,其建筑控制线或建筑红线退让距离除必须 符合消防、防汛、水源保护和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电力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 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建筑红线退让指标分为退让用地红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退让绿地规划绿线、河 道规划蓝线、电力规划黑线、文物保护规划紫线等。
4.8 建筑红线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退让红线距离小于消防间距 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4.8.1 各类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不得小于表4.4规定的距离,且应满足消防通道 及各专业规范要求,沿道路一侧建筑退让按表4.5执行。建筑长边及开窗面积超过 该边墙面面积25%的短边应退用地红线的1/2h(h为檐口高度)。 表4.4
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控制指标
建筑类别 退红线距离 朝向 居住建筑及文教卫建筑 其它建筑 低层、多层 短边 中高层 高层 最小距离(M) 3.5 6.5 13 最小距离(M) 5 9 消防间距
4.8.2 各类建筑应在其建设用地范围内满足消防、防爆、环境保护、抗震以及其它 特殊退让用地红线的要求。
4.8.3 地下建筑物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其最小值为5m。
4.9 沿城市道路两侧布置的建筑物,其建筑红线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 4.5的控制指标。 表4.5
建筑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控制指标
类道路后退 性质 距离(M) 建筑高度(M)城市景观城市快速城市主干城市次干城市支小区道别 及层数 道路 25 30 35 50 路 20 25 28 30 道 12 15 20 25 道 10 12 15 20 6 8 12 18 路 路 3 3 5 5 低层(一层三层) 多层(三至七层) 一般高层(24-50米) 50米以上高层建筑
4.10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泉州市城乡规划局核定,其退让距离可适当调整。 4.10.1 经审定后的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城市景观设计要求以及文物保护或一些重 要标志等。
4.10.2 传统建筑街道上的扩建或改建工程。
4.11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 建筑(含高层建筑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红线后退道 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m,并应留有临时 停车或回车场地,且与城市道路相连。
4.12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红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在表4.5规定的基础上, 中高、多、低层建筑增加4M,高层建筑增加10M(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与曲线的连 接点算起)。
4.13 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平台、窗台和除用地范围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 其它地下管线(包括管沟、管井等构筑物),均应在划定的建筑控制线范围内建设。 建筑物的阳台、雨蓬、挑檐、凸形封窗,不得突出建筑控制线。
在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需修建围墙或临时围墙(时限不超过一年)的,应符合下 列规定:
4.13.1 建筑物的临街面一般不得修建围墙。确属保密、安全需要须建围墙的,原则 上应为透空型式围墙。
在建设用地边界修建围墙的,其围墙型式也应为透空型围墙。
4.13.2 在A类建设控制地区的建设项目,可利用原有围墙作为临时围墙。如市政建 设需要,可按市政建设要求改建。
4.13.3 在B类、D类建设控制地区的建设项目,其临时围墙一般可允许压道路规划 红线建设。
临时围墙的建设须经泉州市城市规划局审批,在其使用期结束后,应立即无偿拆除。 4.14 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新建建筑工程,应按村镇、城镇规划进行管理, 但建筑控制线退让公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M,并应符合国道、省道建筑物退 让和绿化隔离的具体规定。
4.15 沿河道规划蓝线(经泉州市城乡规划局审定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河道规划线 )两侧所建建筑物,其建筑控制线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有关的规定外,不 得小于15M。
建筑控制线退让道路隔离带控制线、绿地绿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m(不包括居住小区 级及以下的绿地)。其中退让行道树绿带及边缘种植乔木的绿地绿线的距离不得小 于5米。
建筑控制线退让轻轨控制线与距离不得小于10M。
建筑控制线原则上在电力规划黑线以外,建筑物任何部份不得突入电力规划黑线范 围内。
4.16 沿铁路两侧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铁路内部的轨道车管理、配套用房除外)。 4.16.1 铁路干线两侧的建设工程,其用地红线与规划(含现有)的轨道线最外股道 中心线的距离,应退离禁建区,并不得小于20m,路基高于3m以上的,再增加退距1.5H ,(H=路基高度-3m)。
4.16.2 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设工程,其用地红线与规划的(含现有)轨道线
最外股道中心线的距离20M,路基高于3m以上的再增加的退距同上款。
4.16.3 铁路车站附近的城市建设工程,其退让铁路轨道的距离由城乡规划局依总平 规划的实际确定,但其用地红线距铁路路基肩或坡脚不得小于20M。 4.16.4 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4.16.5 上述情况中建筑物的建筑红线退让用地红线控制指标按本章第4.7条---第 4.15条执行。
4.17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货运装卸泊位应后退道路规划红线5M设置。建筑退城市防洪 堤,除有关专业规定外,退让城市防洪堤堤脚不得小于30M。
第五章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5.1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 符合本章的规定。
5.2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 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5.3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 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 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 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建筑和文物保护专家小组评议后,由市城乡规划局会同有关 部门进行具体核定(视线分析方法参见附录5.1、附图5.1)。
5.4 在市区进行建设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应符合《泉州市古城控规》和《泉州 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具体规定如下:
5.4.1 古城区按市政府有关规定进行控制,禁建中高层以上建筑。 5.4.2 北峰组团以建设低层为主多层为辅,严格控制中高层以上建筑。 5.5 风景区及城市景观控制地段的高度控制原则:
5.5.1 避免视觉遮挡(附图5.2)。能供公众观赏的城市重要景观的视域通廊 不允许被遮挡。
5.5.2 保护轮廓线的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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