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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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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2/10 15:48:32

(3)教育学生不要进入危险地方玩耍,例如学校内的施工工地,学校防空调,学校废弃的建筑物等等。 (4)教育学生在学校内一定要注意车辆安全,同时学校还应教育学生不要爬在车下玩耍以免司机发动汽车时来不及爬出导致受伤。 (5)课外活动时,不要在教室、楼道玩耍,避免地方狭窄引起事故,下楼时,不要拥挤,人多等会再走。 (三)学生或者其监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家长到学校因为学生之间有矛盾动手打伤学生,由家长负责。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追究第三者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学校无责形情,共6种)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然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它意外因素造成的 (学校无责形情,共6种)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然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例:1998年9月14日星期一上午7时45分左右,恶意杀人报复社会的罪犯林培青携带事前准备好的两把菜刀藏入书包内,趁学校和护送学生的家长进校高峰期,以常人的表象跟进合江县人民小学校内,人民小学兼职门卫没有对罪犯林培青进行盘查登记。8时整,人民小学列队例行每周一次升旗仪式,林培青趁学校师生集中精力于升国旗之机,突然从学生队列一侧冲入学生队伍,持刀肆意砍杀学生,当场砍伤21名学生,学校教师和门卫奋力制止其犯罪行为,林培青又在逃离现场途中又砍伤2名学生,随后被学校教师抓获带到公安机关,与此同时,学校其他教师紧急疏散学生进教室躲避,积极救护受伤学生,将23名学生送往医院,经及时抢救,受害学生均脱离危险,罪犯林培青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判决定以持刀肆意砍杀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

事后学生家长以学校没有设臵专职门卫,并且兼职门卫失职使罪犯混入学校,向学生行凶造成损害负有监护未成年学生的学校对损害有过错。请求赔偿。

学校认为学校对受伤的学生及其家长表示慰问,凶杀事件是罪犯恶意杀人,报复社会所为,罪犯混入学校有很强的隐蔽性和突发性,学校无法预见,由于无专职门卫编制,学校设臵兼职门卫应当许可,事件发生时,学校教师奋力上前制止凶手继续行凶,并将其抓获,部分教师及时疏散和救护学生,减少了损失,学校尽到了责任,学校无过错,学生投保的保险公司已妥善解决了受伤学生的医疗费用。

最后法院支持了学校的认定判学校无责。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中小学生自杀事件近几年来时有发生并呈上升趋势,判断学校学生自杀事件是否有责任,需要分析导致学生自杀的原因,看学校对学生的自杀是否有过错以及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的行为方式适当,没有过激言语,歧视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学生因个人心理素质差等原因自杀,尽管学生的死亡与学校的批评教育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学校没有过错,则不应承担责任,如学生仅仅因为不满学校对自己因违反学校纪律进行的处分而自杀的,学校不负责任。反之,如果学校教师对学生的在教育管理上行为不当,如讽刺、嘲笑、体罚学生,使学生身心受到伤害导致学生自杀身亡的,不论自杀发生在学校,还是在其他场所,学校对此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例:张某是北京科大附小六年级的学生

2000年11月29日上午第二节课间休息时,张某看见其他几位老师在踢球,便与几位同学一起同老师们踢球。在踢球的过程中,体育老师潘老师的行为致张某小腿受伤,潘老师随即将张送往医院救治,后经北京积水潭医院诊断为右腿腓骨骨折,随即学生家长将学校和教师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法院认为足球运动是一种激烈的对抗性竞技运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在足球运动中,人体发生直接接触,踢球时球员之间发生碰撞不是参加者主观所能控制的,双方球员极有可能出现身体损伤,该项运动的性质决定了参与者难以避免

面临潜在的人身危险,参与者自愿参加足球运动,应属于自愿承担危险的行为,张某虽系未成年人,但应当具备一定的认识和判断能力,应当知道参加足球活动可能存在的风险,没有证据证明潘老师在踢球中有故意和犯规行为,故潘老师无过错。

潘老师只是作为一方球员与张某踢球,且属于课间自由活动,并非履行职务行为,故校方无过错。

但从另一个角度看,在学校教师之间踢球,是成年人之间进行的活动,小学六年级的学生也参与期间,无论是从生理发育,体力、技巧、技能还是从认识防范危险的意识上,双方都不在同一层次上,双方之间难能有相适应的自愿承担危险基础,虽然踢球发生在课间休息时,老师踢球也不是履行教学职责的行为,但此时未成年学生们在学校保护的时间和区域范围内,老师也应当意识到在成年人之间进行这种对抗性活动时,未成年人参与其中的适应性,因而作为成年人的教师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最后法院根据双方无过错原则,对损害结果造成的经济损失可由双方依据公平原则予以分担。

在这起伤害事中还有一点争议是,老师在课间自由活动时踢球并非履行职务的行为,应当认为课间自由活动时间也属于学校管理和控制的时间和空间范围,而且学校管理是双向的,即对学生又对老师,但重点在于对未成年学生课间自由活动时的安全保护方面的管理和控制。

(六)其它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设定:

(校外、上课时间外发生的伤害事故,学校无责 共4种)(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学生在上学、放学途中发生的人身伤害,由于法律并没有规定学生上学、放学途中亦属于学校管理范围,学校也就没有义务配备专门人员接送学生上学、放学。因此对学生在上学、放学途中发生的人身损害,学校一般不应当承担责任。但如果学校在校门口设立了值勤人员,却未能对学生提供恰当、合理的照管,学校要对其过失承担责任。

例 : 某小学排路队放学回家,教师于某随行护送,学生郭某走在队伍最后,学生张某则走在倒数第二,当走到某条街时,于老师听见身后有人喊“有人跌倒了”她回头一看,张某已倒在地上,左胳膊不能动弹,于老师当即将张某送往医院救治,诊断结果为左肱骨踝上骨折,经询问张某与郭某,得知事发时郭某推了张某一下,学校将情况告知郭某的家长,郭父便买了慰问品并送来6000元现金,请学校转交给张某的家长,出院时,医生告知张某的家长,张某的骨折愈合部位

畸形应在12周岁后做矫形手术,后张某将学校和郭某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有关损失。 法庭审理中法官主要需要查明学校和教师是否有过错,一般来讲,学校并没有护送学生回家的义务,但该校既然有教师负责带领学生回家,学校就会因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起保证学生安全的义务,这种行为在法律上被称为“无因管理”,但这种义务的归责原则依然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在学校和教师因自己的过错导致学生受伤时,才会承担赔偿责任,从这起事故的发生来看,是因为郭某推了张某一下,导致摔伤的,郭某的这个突发性的动作可以说带队老师无法预见的,也是无法及时阻止的,而且教师于某在了解发生事故之后及时将张某送往医院已经尽到了自己的责任,因此不能认为学校有过错。 有法官认为,即使学校在事故中没有过错,但发生了事故就说明学校教育有问题,这种看法是片面的,学校有没有过错要在具体的环境中考虑的,并不是所有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都是因为学校教育有失误,如果那样认为,学校承担责任的范围就未免过大,对学校来说也就未免太不公平,所以,学校是否有过错还是应当在案件发生的环境中具体认定。 根据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一般情况下,由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时候发生的事故,学校一般不会承担责任的, 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学校才会承担责任。例如;某小学在租用距学校较远的某运动场开运动会时,通知家长下午5点到体育场接孩子,但运动会下午4点就结束了,该校一年级的几名学生见不到家长来接,便自作主张自行回家,路上在横穿马路时,因没有注意车辆,一名学生被撞伤,在这一起事故中,学校有一定过错的,因为学校没有按通知家长的时间散场,致使学校的管理和家长的监护脱节,造成学生自行回家并发生事故。 还有目前许多学校的做法是开学生班车,并配备班车老师进行管理,这种做法学校的初衷是好的,这样做学校的责任是加重,必须要保证学生的安全。班车配备司机要要求有五年驾龄以上、两年内无驾驶违章者。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因学校提前放学,导致学生在校外发生的人身伤害,因为未成年学生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需要受到人身监督与保护,因此一般来讲,学校不应提前放学使学生处于无人监督管的状态,除非学校事先通知了学生的监护人,如果因学校提前放学导致学生在校外受到人身伤害,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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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教育学生不要进入危险地方玩耍,例如学校内的施工工地,学校防空调,学校废弃的建筑物等等。 (4)教育学生在学校内一定要注意车辆安全,同时学校还应教育学生不要爬在车下玩耍以免司机发动汽车时来不及爬出导致受伤。 (5)课外活动时,不要在教室、楼道玩耍,避免地方狭窄引起事故,下楼时,不要拥挤,人多等会再走。 (三)学生或者其监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家长到学校因为学生之间有矛盾动手打伤学生,由家长负责。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追究第三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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