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48.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2.5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1)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2)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3)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2.6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2.7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2.8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2.9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10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2.11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2.12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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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方法和措施。
2.13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3、安全监理目标:
(1)安全生产目标:无重大安全事故
(2)文明施工目标: 江苏省安全文明工地 4、安全监理依据:
(1)国家、地方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消防等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
(2)国家、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及规范性文件;
(3)政府批准的建设工程文件及设计文件; (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和其他建设工程合同等。 5、监理工作流程(施工工艺流程) 5.1柱模板施工工艺流程
混凝土柱的常见断面有矩形、圆形和附壁柱三种。模板可采用木模板、竹(木)胶合板模板、组合式钢模板和可调式定型钢模板,圆形柱可采用定型加工的钢模板等。
弹线 找平、定位 加工或预拼装柱模 安装柱模(柱箍) 安装拉杆或斜撑 校正垂度 收。
5.2梁模板施工工艺流程
抄平、弹线(轴线、水平线) 支撑架搭设 支柱头模板 铺梁底模板 拉线找平(起拱) 绑扎梁筋 封侧模。
5.3墙模板施工工艺流程
找平、定位 组装墙模 安装龙骨、穿墙螺栓 安装拉杆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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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验
斜撑 校正垂直度 墙模预检。
5.4楼板模板施工工艺流程
支架搭设 龙骨铺设、加固 楼板模板安装 楼板模板预检。
5.5楼梯模板施工工艺流程
弹控制线 支架搭设 铺底模(含外帮板) 钢筋绑扎 楼梯踏步模板 模板检查验收
6、有关强制性条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79号,现批准《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1.6条、第6.1.9条、第6.2.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第5.1.6条 模板结构构件的长细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受压构件长细比:支架立柱及桁架不应大于 150;拉条、缀条、斜撑等联系构件不应大于 200;
(2)受拉构件长细比:钢杆件不应大于 350:木杆件不应大于 250。 第6.1.9条 支撑梁、板的支架立柱安装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梁和板的立柱,纵横向间距应相等或成倍数。
(2)木立柱底部应设垫木,顶部应设支撑头。钢管立柱底部应设垫木和底座,顶部应设可调支托, U型支托与楞梁两侧间如有间隙,必须楔紧,其螺杆伸出钢管顶部不得大于 200mm,螺杆外径与立柱钢管内径的间隙不得大于 3mm,安装时应保证上下同心。
(3)在立柱底距地面 200mm高处,沿纵横水平方向应按纵下横上的程序设扫地杆。可调支托底部的立柱顶端应沿纵横向设置一道水平拉杆。扫地杆与顶部水平拉杆之间的间距,在满足模板设计所确定的水平拉杆步距要求条件下,进行平均分配确定步距后,在每一步距处纵横向应各设一道水平拉杆。当层高在 8~20m时,在最顶步距两水平拉杆中间应加设一道水平拉杆;当层高大于 20m时,在最顶两步距水平拉杆中间应分别增加一道水平拉杆。所有水平拉杆的端部均应与四周建筑物顶紧顶牢。无处可顶时,应于水平拉杆端部和中部沿竖向设置连续式剪刀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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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木立柱的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应采用 40mm×50mm木条或 25mm×80mm的木板条与木立柱钉牢。钢管立柱的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应采用 Φ48mm×3.5mm钢管,用扣件与钢管立柱扣牢。木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应采用搭接,并应用铁钉钉牢。钢管扫地杆、水平拉杆应采用对接,剪刀撑应采用搭接,搭接长度不得小于 500mm,用两个旋转扣件分别在离杆端不小于 100mm处进行固定。
第6.2.4条 当采用扣件式钢管作立柱支撑时,其安装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管规格、间距、扣件应符合设计要求。每根立柱底部应设置底座及垫板,垫板厚度不得小于 50mm。
(2)钢管支架立柱间距、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 6.1.9条的规定。当立柱底部不在同一高度时,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应向低处延长不少于两跨,高低差不得大于 1m,立柱距边坡上方边缘不得小于 0.5m。
(3)立柱接长严禁搭接,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相邻两立柱的对接接头不得在同步内,且对接接头沿竖向错开的距离不宜小于 500mm,各接头中心距主节点不宜大于步距的 1/3。
(4)严禁将上段的钢管立柱与下段钢管立柱错开固定于水平拉杆上。 (5)满堂模板和共享空间模板支架立柱,在外侧周圈应设由下至上的竖向连续式剪刀撑;中间在纵横向应每隔 10m左右设由下至上的竖向连续式的剪刀撑,其宽度宜为 4~6m,并在剪刀撑部位的顶部、扫地杆处设置水平剪刀撑。剪刀撑杆件的底端应与地面顶紧,夹角宜为 45°~60°。当建筑层高在 8~20m时,除应满足上述规定外,还应在纵横向相邻的两竖向连续式剪刀撑之间增加之字斜撑,在有水平剪刀撑的部位,应在每个剪刀撑中间处增加一道水平剪刀撑。当建筑层高超过 20m时,在满足以上规定的基础上,应将所有之字斜撑全部改为连续式剪刀撑。
(6)当支架立柱高度超过 5m时,应在立柱周圈外侧和中间有结构柱的部位,按水平间距 6~9m,竖向间距 2~3m与建筑结构设置一个固结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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