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契约型私募基金标准合同(按基金协会7.15最新规定版)170512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越权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中国证监会或基金业协会。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基金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财产在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基金管理人必须于证券交易资金交收日的上午10:00前完成融资,确保完成清算交收。
3、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基金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益归本基金财产所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二章“私募基金的投资”中对投资范围、投资限制的有关约定进行事后监督。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财产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建账估值之日起开始。
3、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等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应与基金托管人重新协商调整投资监督事项,相关变更应为投资监督流程调整留出充足的时间。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时,有权拒绝执行,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进行解释或举证。
5、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或者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或基金业协会。
6、托管人发现管理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但难以明确界定时,有权报告管理人。管理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管理人在三个工作日内未予以答复的,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或基金业协会。
(四)越权交易的例外 下列情形不构成越权交易:
1、由于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出现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政策的情形为被动超标,不属于越权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已投资持有的证券在持有期间信用评级下降、上市公司受到金融监管部门处罚或谴责、上市公司股票被特别处理、上市公司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未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等。前款情形视投资政策的具体约定而确定。发生被动超标时,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证券可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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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投资政策的要求,因证券停牌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可以控制的原因除外。
2、本合同终止前10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财产所投资证券进行变现,由此造成投资比例、投资范围不符合投资政策规定的,视为被动超标,不属于越权交易。
3、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动超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因被动超标而对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责任。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确认,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合规投资的责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对上述机构提供的信息的错误和遗漏所引起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由于基金产品设计缺陷或越权交易造成的任何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无投资责任,对任何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及决定)或其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基金托管人不因其提供投资监督报告而承担任何因基金管理人违规投资所产生的有关责任,亦没有义务采取任何行为或者不行为以回应任何与投资监督报告有关的信息和报道。但如果收到基金委托人的书面指示,基金托管人将对投资监督报告所述的违规行为提供有关资料。
十七、私募基金资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外包服务机构)、基金托管人双方对本基金财产分别建账、独立核算,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基金财产的会计核算、资产估值与账册保管。
(一)基金财产的估值 1、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2、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额。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
3、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后的价值。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份额净值以基金存续期内经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外包服务机构)和基金托管人核对完毕的估值结果进行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和会计核算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
4、估值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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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 5、估值时间
本基金于基金存续期内的每周第一个工作日核对上周最后一个工作日的估值结果。 6、估值依据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
7、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基金、可转债、回购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8、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估值意见,或者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以下方法估值:
如果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可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如果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可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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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DrFV?C?(P?C)?lDl
其中: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价值;C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成本做相应调整);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D l为该非公开
Dr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或交易的股票的估值
1)对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或拟挂牌但不通过竞价方式转让的,按成本估值。
2)对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且通过竞价方式转让的,按估值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当日无市价(收盘价)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3)如果未来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等出台关于新三板股票的统一的估值标准或方法,则参照新的标准或方法执行。
(4)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以成本列示,按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万份收益计提红利,估值日前一交易日没有每万份收益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公告的基金每万份收益估值。红利日结型货币基金与红利月结型货币基金则均于实际收到红利时,根据确认数量或金额调整并确认损益。
(5)债券、回购等计息资产按照约定利率在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在利息到账日以实收利息入账。
(6)银行存款及证券资金账户内资金按照商定利率在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在利息到账日以实收利息入账,并冲减已计提部分。
(7)未上市公司股权、债权、债权收益权按成本法估值。
(8)如存在上述估值约定未覆盖的投资品种,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该投资品种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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