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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色收入与国民收入分配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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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2/2 19:15:29

入家庭各占20%。较少的和不均匀分布的分组会导致较大的计算误差;为提高计算的精确度,作者首先通过回归分析将以上7组拆分为10等份分组,然后进行基尼系数计算。 计算步骤如下:

第一步,近似用7个居民分组的平均收入代表相应各组处于中位的居民收入,即:用10%最低收入家庭的平均收入代表位于第5%的家庭的人均收入,并分别用其余6组家庭的平均收入代表第15%、30%、50%、70%、85%和95%的家庭的人均收入;然后使用这些人均收入数值对累计的居民户比重进行回归,求得分组人口分布与人均收入水平之间的函数关系。该关系式如下:

H=18409lnY-00719lnY2-107912 (调整R2=09917)(3)

式(3)中,H是累计家庭分布(组中值),Y是推算的分组人均可支配收入,lnY和lnY2分别是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数及对数的平方项。

第二步,将回归结果的拟合数据与原始数据进行比较,计算误差率。

第三步,利用上述关系式,经过误差调整后,分别求出对应于第3个10%家庭组、第4个10%家庭组??直到第8个10%家庭组的平均收入(以各组中位家庭的人均收入代表)。从而将7个分组的居民家庭数据拆分为按10等份分布的10组数据。

第四步,根据以上10个分组的人均收入数据,计算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的基尼系数。可以得到,2011年按家庭分布的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基尼系数是0.496。

上述结果是按照城镇居民住户的分布计算的基尼系数。这一计算只是近似的,因为不同收入家庭的家庭规模是不一样的。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调查数据,城镇10%最低收入家庭的平均人口是330人,而10%最高收入家庭的平均人口是253人。因此按人口分布,低收入人口的比重比按家庭数计算的比重更大一些。因此作者根据各居民组的平均家庭人口数,把住户分布转换为人口分布,再进行回归,得到如下关系式: P=20597lnY-00823lnY2-119035(调整R2=09939)(4)

式(4)中,P是累计人口分布的组中值,其他与式(3)相同。据此按以上同样的步骤将7分组数据拆分为10组,再计算基尼系数,得到的2011年按人口分布的城镇居民收入基尼系数更高一些,为0501。而用同样方法对统计局的2011年城镇居民分组数据进行10分组拆分,计算得到的基尼系数为0324。

以上计算并未包括农村。由于目前城乡收入差距仍然很大,全国居民的收入基尼系数无疑会显著高于城镇居民的基尼系数。但因为缺乏城乡统一的分组收入数据,无法对全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进行计算。仅就城镇居民基尼系数的情况看,我国的收入分配状况目前已经处于一个危险区间。在国际上属于少数差距特别大的国家行列,可以和收入差距巨大的少数拉美国家相比。众所周知,这些国家过去很长时期陷入中等收入陷阱,尤其在20世纪后半期非常突出,经济长期停滞,贫富差距悬殊,社会冲突严重。而经济停滞与收入分配不公和差距过大直接相关。我国如果不能妥善应对当前面临的收入差距挑战,尽快改善收入分配状况,有在不久的将来陷入拉美式中等收入陷阱的危险。

2.居民收入总量、灰色收入总量及其占GDP的比重 根据作者前两个报告提供的2005年、2008年城镇居民收入推算数据和上一节提供的2011年城镇居民收入推算数据,以及历年城乡人口数,作者对2005年、2008年和2011年全国居民实际可支配收入总额进行了推算,见表9。在该表中,作者还分别列出了根据统计局城乡住户调查数据计算的全国居民可支配收入和资金流量表提供的全国居民可支配收入,以进行比较。由于统计数据对居民收入有明显的遗漏,特别是其中大量的灰色收入未能反映在居民收入统计中,这也必然导致GDP核算的遗漏。但居民收入统计的遗漏与GDP核算的遗漏之间,并不存在简单的对应关系。

首先,一部分被城乡住户统计遗漏的居民收入,已经反映在资金流量表的住户可支配收入中了(但没有分组收入数据)。这是通过历次全国经济普查得出的,而且进入了GDP核算。其次,未被全国经济普查发现的居民收入部分(即本文界定的灰色收入部分),也并不完全等同于GDP核算的遗漏。这是因为灰色收入有不同的来源,一部分灰色收入在其价值形成环节就被隐瞒了,导致GDP的低估,另一部分是腐败导致政府收入和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收入流失,在统计上可能已经体现为政府收入或企业收入,并进入了GDP核算;只是实际上已经暗中转化为少数人的个人收入,而没有在居民收入统计数据中反映出来。

这可以认为是某种形式的收入再分配,然而是一种非制度的、逆向的再分配,是将本来可用于为社会公众服务的政府资金和企业资金转化为少数人的灰色收入。这里粗略估计灰色收入的60%来自增加值的遗漏,另外40%来自政府收入和企业收入的流失;据此对2005年、2008年和2011年的GDP进行一个粗略的调整,结果也见表9。

表中2005年和2008年部分数据与作者上一份报告(2010年)所列数据不完全一致,是因为国家统计局对以往的GDP数据、资金流量表数据、人口数据都做了调整,作者也相应做了某些数据调整。由于国家统计局尚未公布2011年资金流量表数据,表中2011年的资金流量表数据是作者依据以前官方数据所做的预估数;这也影响到对灰色收入以及对GDP的估算。这些数据在表中都用斜体字表示。

基于这一初步的估算,2011年的灰色收入总量已经超过了6万亿元,占GDP(调整后数据)的比重超过12%。这与作者以前年份的估计(见作者2007报告、2010年报告和表9)相当一致,但灰色收入的绝对量比前两次的估计有进一步的扩大。这意味着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继续存在重大扭曲。

从表9可以看到,依据统计局住户统计数计算的居民收入和资金流量表提供的居民收入,两者占GDP的比重有巨大差异。按前者计算,历年只略高于40%,而按后者计算则占60%左右。沿用作者前一个报告的判断,作者认为两者的差异主要是统计口径差异和住户调查误差导致的结果(以后一个原因为主),不把这一差额看作灰色收入,而把通过调查和推算得到的、超出资金流量表的居民收入的部分(也就是经济普查未能发现的收入),视为灰色收入。

将这些灰色收入包括在内,居民收入在GDP中所占比重进一步提高,使2005年、2008年和2011年的居民收入比重都比资金流量表数据提高7—8个百分点,达到GDP的68%左右。由于灰色收入的存在,作者估计GDP总量数据也存在遗漏。粗略推测2011年的GDP总量可能需要上调8%左右,达到51万亿元。

由于资料不全和技术分析可能的误差,以上只是一个初步的估算,还有待更多的信息来验证数据的准确性。但灰色收入数额巨大并且绝对量持续增加的总体判断应该是成立的,并有很多证据支持。这种情况导致的居民收入比重上升,并不是一个积极的现象。相反,出现这样的变化,说明国民收入总量中来源不明收入继续增加,通过隐秘的途径流向少数人的腰包。这既不是劳动报酬,也不是通过正当途径取得的其他生产要素(资本、人力资本、土地等等)报酬,而往往是以权谋私、钱权交易以及其他类型的寻租行为的结果。这意味着收入分配格局混乱,腐败的情况非常严重,必须认真应对。 3.对以上推算的检验

为了对上述推算的可靠性进行检验,作者使用2010年报告用过的方法,计算了2011年当年的居民储蓄存款增量,私人购买商品住宅和自建房净支出,在股市、债市和其他金融市场上的净投资,对实体经济的投资(所有投资数据均扣除了银行贷款的部分)以及居民消费支出,用这些数据加总估算当年的居民收入。由此得到的结果为30.3万亿元,比作者预估的资金流量表口径的居民可支配收入28.5万亿元只多出18万亿元。

这与以前年份的推算结果有比较大的出入。但作者同时发现,2011年中国非法资金外流的情况非常严重,而这些资金没有包括在以上估算中。据一个国外非营利机构全球金融诚信组织的一项研究报告,2001—2010年10年间,

中国(大陆)因逃税、腐败和犯罪而产生的非法资金外流达2.74万亿美元,占全球各国非法资金外流总量的近一半。其中仅2010年就有4204亿美元资金非法外流,这折合人民币2.85亿元。 另据渣打银行的一份研究报告,2011年中国大陆仅流入澳门赌场和通过澳门赌场流向世界各地的非法资金就达到1850亿美元,折合人民币1.2万亿元。这比2010年上升了43%,比2008年至少有成倍的增加(见图2)。图中按月度数据计算,以10亿美元为单位。下面一条曲线是澳门赌场从大陆赌客得到的收入,上面一条金额大得多的曲线是通过澳门赌场外流的资金总额。这两份报告起到了互相印证的作用,并且证实2009—2011年是中国大规模非法资金外流非常严重并连续上升的时期。如果两份报告的数据基本可靠,那么依据前一份报告提供的2010年资金外流总数和后一份报告提供的非法资金外流上升幅度数据,可以近似估算出2011年非法资金外流的规模高达4.07万亿元人民币(①数据来自1)全球金融诚信组织(Global Financial Integrity),《发展中国家非法资金流出:2001—2010》,2012,见该组织网站;2)王志浩(Stephen Green):《中国——暖钱,炎钱,烫钱》,渣打银行《全球研究》(Global Research),2011年12月28日。)。

此外,2011年也是私人出境和在海外消费的一个高潮。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1年国内居民因私出境高达6412万人次,比2010年增长24%,比2008年增长60%。如果按他们境外乘机乘船、吃住和采购等人均消费5000美元计算,则当年居民境外消费折合人民币207万亿元。

以上两项合计为6.14万亿元。与作者前面估算的2011年居民国内储蓄投资和消费303万亿元相加,可以近似推算出当年居民收入总额为364万亿元,比作者前面在调查和模型分析基础上推算得到的全国居民收入347万亿元还多了17万亿元。这说明347万亿元(包括62万亿元灰色收入)这一推算数据不大可能过高,但不排除偏低的可能性。

值得一提的是,有许多迹象表明,近年来灰色收入不断增加而且非法资金大量外流的情况,与过去几年实行的极度宽松的货币和信贷政策,和以大规模政府投资为主体的扩张性财政政策有直接关系。这一政策于2009年和2010年达到高潮,并在某种程度上延续到2011年。在当时,这是为了抗击全球金融危机的负面影响,但政策一度过于宽松,信贷投放过多,政府投资规模过大,许多投资项目上马过于草率。

其中,不仅中央政府制订了4万亿元的投资计划,而且地方政府层层加码,通过“融资平台”贷款十几万亿元进行投资。2009年一年,银行贷款猛增10万亿元,比上年增长33%,货币供应量(M1)在2010年1月比上年同期猛增39%。2010年,贷款投放又增长8万亿元,货币供应量增长率继续保持在20%—30%的区间。这些情况一度导致资金供应失控,大量资金涌入房地产市场进行投机性操作,促成了房地产泡沫、金融泡沫、通货膨胀和收入分配混乱的局面。

在体制不健全、缺乏合理约束机制的情况下,由政府主导超量投放贷款和大规模投资扩张,必然导致银行贷款和公共资金通过现行体制的种种漏洞大量流失,使某些人的灰色收入大量增加。这不但导致了许多低效、无效的投资项目,而且为腐败和不公平的分配提供了条件,也进一步腐化了政风、党风。有研究发现,在2009—2010年间,

全国绝大部分地区的企业经营环境出现了退步,市场化程度在政府与企业关系方面也发生了下降(①见王小鲁、余静文、樊纲(2013):《中国分省企业经营环境指数——2013年报告》,中信出版社,摘要见《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3年第4期;樊纲、王小鲁、朱恒鹏(2011):《中国市场化指数——各地区市场化相对进程2011年报告》,经济科学出版社。)。这种情况,必然对收入分配产生负面影响。如果我们的收入分配问题调查能够在2009—2010年间进行,估计能够暴露更多问题。在这方面,有很多经验教训值得记取。

此外还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对城镇居民收入分配状况和灰色收入的推算,是对现有官方统计调查样本数据的校正。前面已经说过,统计样本中居民收入数据的偏差,实际上来自两个方面。其一是在官方的住户调查中,一部分样本户提供的数据不真实,特别突出的是高收入居民大幅度低报收入数据。其二是由于一些高收入居民拒绝接受调查,导致官方样本有偏差,高收入样本过少。其中尤其缺乏最高端收入的样本。但关于后一方面的情况,目前缺乏必要的信息用以分析官方调查中对高收入样本遗漏的程度和被遗漏高收入居民的实际收入分布状况。

本项研究能够做的,是对前一类偏差进行校正,而没有能够校正后一类偏差。尤其是对那些收入在千万元和上亿元的最高端收入人群,我们的调查也无法取得信息。这一人群虽然数量相对有限,但由于收入数额巨大,对收入分配影响很大。特别是他们中一些人的灰色收入对中国国民收入的分配格局都有重要影响。考虑到这一事实,本文以上对高收入居民收入水平的推算结果,还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偏低。这也会影响到对收入差距和居民收入总量的估算。关于这方面的问题,还有待于未来更深入的研究。 五、其他调查发现

除了关于各阶层居民收入状况的信息外,这次城镇居民调查还发现了许多与收入分配相关的有价值信息。前面说过,由于采用的抽样方法不同,这些样本信息并不代表全部城镇居民的总体状况。但由于样本覆盖的地域广泛并且总体上分布均衡,其反映的情况仍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1.各阶层城镇居民的收入来源

在调查样本中,按全部有效样本家庭平均,工资收入占样本家庭收入的67%,经营性收入占19%,财产性收入占3%,转移收入占10%,其他不便分类的收入不到1%。经营性收入比重比较高,应该与调查适当增加了高收入样本的比重有关。

不同阶层的收入来源差异显著。其中人均收入1万元以下和1万—2万元的家庭,约80%的收入是工资性收入,但也有7%的经营性收入、8%—13%的转移收入和1%左右的财产性收入。人均收入在2万—5万元的中等收入(包括部分中下和中上收入)家庭,工资性收入超过70%,经营性收入在10%上下。从人均收入5万元以上,工资性收入比重越来越低,经营性收入比重越来越高。人均收入超过100万元的家庭,工资性收入只有11%,而经营性收入占了80%,财产性收入占6%(详见表10)。

经营性收入的绝大部分来自实体性经营(表中的“经营性收入1”),只有很少部分来自“虚拟经济”,即经营股票、期货、房地产以及其他金融产品等等得到的收益(“经营性收入2”)。不过这可能掩盖了一个事实,例如有些人可能在经营房地产或股票上收益丰厚,但只要这些资产没有变现,按照统计学原则就不能算作收入。此外,虚拟经济的经营普遍有盈有亏,互相抵消,会使平均值变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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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家庭各占20%。较少的和不均匀分布的分组会导致较大的计算误差;为提高计算的精确度,作者首先通过回归分析将以上7组拆分为10等份分组,然后进行基尼系数计算。 计算步骤如下: 第一步,近似用7个居民分组的平均收入代表相应各组处于中位的居民收入,即:用10%最低收入家庭的平均收入代表位于第5%的家庭的人均收入,并分别用其余6组家庭的平均收入代表第15%、30%、50%、70%、85%和95%的家庭的人均收入;然后使用这些人均收入数值对累计的居民户比重进行回归,求得分组人口分布与人均收入水平之间的函数关系。该关系式如下: H=18409lnY-00719lnY2-107912 (调整R2=09917)(3) 式(3)中,H是累计家庭分布(组中值),Y是推算的分组人均可支配收入,lnY和lnY2分别是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数及对数的平方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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