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劳动法案例原题
例1:某针织服装厂由于经营不善,造成产品大量积压,经济效益下降。厂工资科宣布,因为本厂产品没有销路,工资发不出,全厂242名职工的工资一律八折,并且只发150元人民币现金做生活费,其余部分用本厂积压产品冲抵,由职工自行销售后折抵工资。经了解,该厂领导盲目组织,职工一直全勤生产。厂方做出该决定后,许多职工委托亲属、朋友四处推销,但因该厂产品实在落后,推销情况不好,实际上是相当部分职工连八折工资都拿不到,造成职工生活困难。请问服装厂这种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例2:职工周某家在外地,10年以前顶替退休的父亲到外地工作,老家只有父母。2005年周某老家遭受风灾,父母所住房屋遭到破坏,打电报要求周某回家修房,周某已在上海结婚,四年一次的探亲假在两年前已经享受,只好向单位请事假。该单位规定,职工请事假一年不得超过两周,周某回家后带了20天才回单位,私下里对同事说:“在家里玩了几天,过足麻将瘾”。单位劳资科对周某超假日数做旷工处理,并按规定扣罚周某当月工资。周某当时表示服从领导决定,后来听说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是每月260元,自己只拿到250元,找劳资科要求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当月工资。请问周某的要求能否实现,为什么?
例3:某劳动者月工资标准为880元,该劳动者所在地区实行每周40小时工资制,每月法定工作天数为21天,假设延长1小时工作,那么该劳动者的加点工资如何计算?
例4:某国有企业所在地法定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80元,该企业职工冯某8月份全勤,领得全部工资收入为400元,其中冷饮费50元,合理化建议奖100元,独生子女补贴10元,交通补贴40元,午餐补贴58元。请问冯某的工资构成是否合理?
劳动争议处理
例1:某厂行政方面在职工住房分配方案问题上,与工厂发生争议,常行政会议决定,将本年度分配的职工住房提出25%由厂长支配,作为对企业“有功人员及引进人才”的奖励分房。工会认为,厂长奖励分房的比例太大,不利于解决广大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双方发生争议。
例2:某厂派人区百货公司购买劳动防护用品,订立一份购买合同,公司交货后,厂方发现工作服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遂向百货公司交涉,公司认为订立合同之前,厂方已经看过,并无异议,现在就算有问题,也应该找生产厂商,双方发生争议。
例3:某大型化工厂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共有5名调节员组成,其中1名是厂办公室主任,1名是厂劳资处副处长,2名是工会代表,1名是职工代表,办公室副主任未调解委员会主任。2003年3月5日,该厂女职工偷带一桶油漆出场,被发现,根据规章制度,按10倍价格支付罚款,并从当月发工资时起每月扣除50元,潘某不服,3月28日找到调解委员会主任陈某,提出重新考虑自己的处分。4月4日,陈某通知潘某,愿意考虑重新处理,但为了迎接上级检查,到下个月再说。5月3日,潘某接到盖有调解委员会的通知,让她5月4日前往工会办公室听候处理意见。潘某去后,陈某以调解委员会名义宣布,维持原处理决定。请问本案例有哪些不合理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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