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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6.2.2第二矿区员工假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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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YK05/F6.2.2

4.5.2 丧假

员工直系亲属去世,给予丧假3天。

4.5.3 请婚丧假超出规定天数而又无带薪年休假或调休冲抵的,超出天数按事假处理。 4.6 探亲假

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与配偶、父母(包括其他供养亲属,下同)不居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日团聚的(不包括配偶自行到异地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可请探亲假。 4.6.1 探亲假期

指员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a) 员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为期30天的探亲假一次。 b) 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予为期20天的探亲假一次。 c) 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予为期20天的探亲假一次。 d) 员工离婚或配偶已故,其探望父母可执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待遇。

4.6.2 其他补充规定。

a) 探亲假一般应一次请休完,确需分开请休的,须经人事劳资部门批准,但只给一次路程假。两次探亲假的时间间隔一般应满一年。

b) 员工与父母一方能够在公休日团聚的,以及员工父亲或母亲和配偶同居一地,已探望配偶的,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c) 女员工在享受产假期间已和配偶聚满30天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d) 探亲假可与婚丧假合并使用,如遇法定节假日,可相应延长。 e) 已婚员工探望配偶的当年,又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原则上一次合并使用,假期不超过5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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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员工探亲往返途中遇意外事故不能按期返回的,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其超假天数按探亲路程假处理。 4.7 事假

员工处理私人事务应利用公休日和节假日,在法定假期外,有特殊原因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而带薪年休假又已休完的,可以请事假。员工事假一年累计不超过30天,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可享受12天的有薪事假。 4.8 生育假

员工本人生育、小产或配偶生育可请生育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4.8.1产假

a) 正常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15天。若提前生产,可将不足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推迟生产,可将超出天数按病假处理。

b) 女员工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c) 已婚女员工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相应增加产假45天,男员工配偶晚育的,给予护理假7天。

d) 怀孕流产:三个月以内的,产假15天;四个月以内的,产假30天;七个月以内的,产假40天;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4.8.2 哺乳假

a) 女员工休满产假,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可休哺乳假。哺乳假时间从规定的产假期满计起,一般以12个月为上限。

b) 有未满一周岁婴儿但未休哺乳假的女员工,所在单位可根据其工时制度及工作地点情况,适当给予授乳时间,但持续期限不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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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 节育假

a) 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起休息2天,手术后一周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取宫内节育器当日休息1天。

b) 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 c) 人工流产休息14天,如同时结扎输卵管则休息30天。 d) 中期中止妊娠休息30天,如同时结扎输卵管则休息40天。 4.8.4 以上产假、哺乳假、节育假标准低于员工户口所在地规定休假天数的,可执行户口所在地有关规定。 4.9 伤病假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治疗或休养的,出具社保定点医院或公立医院诊断书、病假证明及病历处方等相关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批准,可请病假。包括公休日、法定节假日。

4.9.1 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公司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a)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b)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c)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4.9.2 医疗期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伤病假两个半日作病休一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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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 对特殊疾病患者,在医疗期内尚不能痊愈的,经公司和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不超过一年时间的医疗期。

4.9.4 员工在规定的累计周期内实际停工治疗时间累计达不到规定的医疗期限,以后员工伤病需停工治疗时须在另一个周期内重新累计医疗期。 4.10 其他规定

4.10.1员工确因工作原因未能享受公休日的,所在单位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4.10.2员工确因工作原因未能享受法定节假日的,所在单位应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4.10.3员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起工作的,员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去世时需要员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或员工请休探亲假的,根据路程远近酌情给予路程假。 4.11 请销假管理

除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外,员工请休其它假期实行请销假制度。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 4.11.1 请假

由本人提前向所在单位(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大港油田公司员工休假申请审批表》,按管理权限审批后方予准假。公休日、法定节假日或因个人紧急情况不能及时请假,事后应补请假手续。 4.11.2 销假

员工休假期满后,应按时返回工作岗位,并在返回工作岗位的当天向批准部门销假。 4.11.3 续假

休假期满仍不能返回岗位,应按请假的审批程序和期限重新办理请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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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YK05/F6.2.2 4.5.2 丧假 员工直系亲属去世,给予丧假3天。 4.5.3 请婚丧假超出规定天数而又无带薪年休假或调休冲抵的,超出天数按事假处理。 4.6 探亲假 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与配偶、父母(包括其他供养亲属,下同)不居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日团聚的(不包括配偶自行到异地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可请探亲假。 4.6.1 探亲假期 指员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a) 员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为期30天的探亲假一次。 b) 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予为期20天的探亲假一次。 c) 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予为期20天的探亲假一次。 d) 员工离婚或配偶已故,其探望父母可执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待遇。 4.6.2 其他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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