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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
步改革科技人员职称评价的若干意见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发文字号】粤人社规[2015]4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日期】2015.08.24 【实施日期】2015.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职称评价的
若干意见
(粤人社规〔2015〕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科技局(委),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 》(粤府〔2015〕1号)精神,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优化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环境,加强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现对改革我省科技人员职称评价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职称评审分类评价机制。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应根据本系列(专 1 / 2
业)实际发展需求、专技人才的职业特点以及人才成长规律,及时修订有关资格条件,
将技术创新和创造、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的业绩及所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因素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
二、建立激励科技成果转化的职称评审导向。科技人员作为第一主持(责任)人研发具有市场发展前景和应用价值的高新技术并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转让项目技术交易额累计达到50万元或3年内多个技术转让项目技术交易额累计达到100万元的,在参与职称评审时每个项目或每100万元可替代一项纵向课题要求。技术转让合同以地级以上市科技部门登记为准。技术作价入股可参照执行。
获得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奖(不含集体奖)、主持管理企业的技术创新工作且研发技术创新产品(项目)近3年年均销售收入800万元以上或年均缴税100万元以上、作为新型研发机构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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