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么?
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在严肃执纪的同时加大组织处理力度,切实解决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对顶风违纪有以下行为的领导干部,必须严肃处理:(1)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免职,再依据规定处理。(2)“跑官要官”的,要批评教育,不能提拔重用,在重要岗位上的要给予调整,已得到提拔的要坚决撤下来;对“跑官要官”制止不力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的,要严肃追究其责任。(3)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的,要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责令辞职,并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4)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的,要严肃查处。(5)参加赌博的,应予以免职,再依据规定处理;到国(境)外赌博的,要从严惩处。
(参见《关于印发吴官正同志在中共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的通知》,中纪发[2005]1号)
82、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假公济私、化公为私有哪些规定?
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三)公费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
(四)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五)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参见《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发[1997]9号)
83、领导干部不得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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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规定?
(一)各级领导干部一律不得接受下列单位或者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1、管理和服务的对象;
2、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 3、外商、私营企业主;
4、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二)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后,领导干部接受上述所列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不论数额多少,一律给予警告以上的党纪处分直至开除党籍,或者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领导干部的父母、配偶、子女接受与该领导干部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应当追究该领导干部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查实本人知道的,依照上述第(二)条处理。
(四)向领导干部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个人和单位,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五)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前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主动如数上交、如实报告组织的,根据情节,可以不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减轻处分;不上交、不主动报告组织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理。
(参见《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中纪发[2001]6号)
84、党政干部不得在引进资金、项目中获取奖金有哪些规定? 党政干部在引进资金、项目按一定比例或一定标准获取奖金或者其他物质性奖励,实质上是从事经济生活中的有偿中介活动。而且这种活动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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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诱发行贿受贿、贪污私分国有资产,以及其他以权谋私行为。《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第二条第(二)项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也明确规定,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党员干部,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依照经商办企业错误处理。这一廉政要求应当同样适用于非党员干部。因此,以下人员不应适用地方政府对引进资金、项目的物质奖励政策。
1、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党政干部;
2、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的党政干部,其他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市)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
3、领导班子由省部级以上党委管理的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干部,领导班子由地厅级党委管理的企业的领导班子中的领导干部。
上列人员为当地引进资金、项目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作为年终评优和评选各种先进的参考条件予以鼓励。
上列人员因引进资金、项目获取的资金或其他物质性奖励,可由各级党委政府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其中,以引进资金、项目获取奖励为名行贿受贿、贪污私分国有资产,以及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严肃查处。
(参见《党政干部因引进资金、项目按当地政府策获取资金等物质性奖励问题如何处理的答复》中纪办[2001]220号;《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
85、严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采取不正当手段在股票、证券交易中谋利有哪些规定?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在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下列行为: (一) 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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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强行买卖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
(二) 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
(三) 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 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五) 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六) 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七) 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参见《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中办发[2001]10号)
86、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领导干部不得有哪些行为? (一)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不招标,或者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邀请招标,以及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假借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的名义规避招标的;
(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
(三)操纵或者以暗示、授意、指定等方式影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资格的确定或者评标、中标结果,擅自变更建设工程项目中标人的;
(四)要求中标人分包、转包建设工程,或者指定使用工程建设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生产厂家、供应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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