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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索赔项目表
序号 项目 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 浙江省标准(2019年) 备注 19条:(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1 医疗费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一并主张 2 交通费 22条: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3 误工费 4 住院伙食补助 20条(误工时间: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和收入状况 全省平均:65898 :固定收入-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在职):66432 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50元 23条: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24条: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5 5 鉴定费 营养费 30元 6 护理费 21条(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全省平均:65898 (在职):66432 7 财物损失费 25条: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伤残等级(20年) 受诉法院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护理期限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8 伤残赔偿金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城镇:55574;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农村(可支配):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27302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9 残疾辅助具费 26条: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 全省:年65898 10 丧葬费 27条: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8条: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11 被扶养人生活费 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29条: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城镇:34598 农村:19707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城镇:55574 农村:27302 12 死亡赔偿金 9 精神损害赔偿金 10 总计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三十三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三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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