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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合同中包括有多个单位工程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单位工程的工期。
承包人误期的 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 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发赔偿 包人可按照本条规定的时限和相关规定要求承包人支付该支付期的误期赔偿费。
19、 加快进度
19.1 在非发包人延误工期的情况下,如果甲方书面指出承包人实施合同工程或其承包人原因加快进度的要求
任何部分的进度过慢,迟于进度计划或不能按期竣工,则承包人应按照33.4款规定采取改进措施,加快工程进度。
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甲方通知后的7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进度进一步延迟;或承包人虽然采取了改进措施,仍无法按期竣工,监理工程师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可按照协定解除合同,也可将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由此增加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即使承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也不能免除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20、 竣工日期
20.1
约定计划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 21、 误期赔偿
21.1
误期的赔偿 如果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按计划进度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 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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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延误天 误期(实际误期天数)按照实际施工天数减去计划竣工天数,其公式为:实数的计算 际延误天数=实际施工天数-计划施工天数合同工期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按照合同规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款。
四、 质量与安全
22、 质量与安全管理
22.1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和义务 标准与规范等规定,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职责和义务。
22.2
质量与安全的 发包人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合同监管 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机构,配合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管理。
22.3
管理的要求 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以及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标准,降低合同工程质量。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教育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作业人员的劳动技能,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
22.4
承包人对施工 承包人应对合同工程施工质量负责,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施工标准、规范
质量负责 和操作规程,按照施工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不得擅自修改施工设计图纸,确保合同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23、 质量标准
23.1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标准,但不得低于国家或行业约定工程质量标准 的强制性标准。工程质量应当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验收,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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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的标准为依据;合同没有约定的,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验收标准为依据。
23.2
工程质量有争 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按照第议的处理 86.4款规定调解或认定,所需
的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由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划分分别承担。
23.3
承包人保证工 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质量向发包人负责,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程质量的职责 (1)编制施工技术方案,确定施工技术措施;
(2)提供和组织足够的工程技术人员,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 (3)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其符合标准与规范、 设计要求及合同约定的标准;
(4)负责合同工程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返修工作; (5)参加合同工程的所用验收工作,包括隐蔽工程、中间验收;参加竣工验收,组织分包人参加工程验收工作; (6)承担质量保修期的工程保险责任; (7)承担其他工程质量责任。
42.4
质量保证体系 承包人应建立和维持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在合同工程实施前,监理工程师
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程序和贯彻质量要求的文件的规定。即使承包人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也不能免除其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24、 工程质量创优
24.1
承包人鼓励质 发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加强合同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管理,鼓励承包人实施合量创优 同工程质量创优。对于合同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质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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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合格标准的,应按照双方协定给予承包人奖励。
24.2
承包人争取质 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合同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在保证工程质量、施量创优 工安全达到国家或行业的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提高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管理水 平,争取合同工程质量创优。
25、 工程的照管
25.1
工程照管 从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合同工程及运至现场将用于和安装在
合同工程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直到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工程移交之日止。此后,工程的照管即转由发包人负责。
如果在整个工程移交前,合同双方当事人已经确认移交或发包人提前使用其中任一单位工程,则从确认移交或提前使用之日起承包人无需对该单位工程负责照管,而转由发包人负责。但是,承包人应继续负责照管尚未完成的工程和将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直至完成上述工作并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整个工程移交之日止。
25.2
照管期间承包人造成损失的责任 承包人在负责工程照管期间, 如因自身原因造成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以
及材料和工程设备或临时工程的损坏,承包人应自费修复上述损坏, 保证合同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26、 安全文明施工
26.1
安全文明施工 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授权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的要求 的安全文明施工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实施安全文明施工, 并按照第80条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
承包人应及时执行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安全文明施工的工作指令,并按合同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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