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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学前教育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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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2/12 1:46:55

育与政府及各职能部门间的关系,与社会各界、新的办园和投入主体的关系,与社区间的关系等;另一方面,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本身具有疏漏和不完善之处,一些重要问题未得到规范与落实:如缺乏对幼儿教师的身份、待遇、培训进修和医疗保险等的明确规定和切实保障,缺乏对幼儿园财政投入和主要经费来源的清晰规定。同时,除《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外现有涉及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零散、不系统,散见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不利于其真正、有效地发挥规范和保障作用,依法开展学前教育工作。在《教育法》所规定的四个独立学段中,只有学前教育没有专门立法。较低的法律层次不利于提高社会对学前教育事业的重视,更不能有效地协调和保障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政府在保障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应承担的责任

政府职责是影响和决定当前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方向和发展质量的首要因素。为解决当前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缺乏相关制度保障的问题,我们认为政府应从以下几方面切实承担起责任。 (一)重新审视和定位学前教育,将其纳入政府的公共服务体系 自2004年温家宝总理明确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府”以来,公共服务型政府正在成为现阶段中国政府职能转型的目标与基本定位。建构公共服务体系、提供公共服务是现代公共服务型政府最根本的职能。[7]而制定适合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与计划,是现代公共服务型政府在发展学前教育事业中的作用与职能的重要体现,也是确保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与前提。实现对学前教育的深

入认识与重新定位,就是要改变过去我国在发展学前教育事业中过多强调学前教育的福利性和非义务性,而对学前教育的基础性、强外部性、补偿性和公益性等根本特性认识不足的现状和不利于政府职责的明确与合理建构的观念。学前教育本质上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不仅对个体的终身发展具有重要的基础性奠基价值,而且对于国家和社会发展具有长效的收益和补偿功能,政府应当深入认识和重新定位学前教育的性质与重要地位,明确公益性是学前教育的根本属性,将其定位为国家基础教育的起始阶段和社会公益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坚定而牢固地将学前教育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并加以重视和推进,促进学前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第一次从“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战略目标的高度提出要“重视学前教育”,促使“现代国民教育体系更加完善”,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发展学前教育的高度重视和对亿万儿童健康成长的高度关心,体现了政府对构建包括学前教育在内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的强大决心。 (二)加快全国性学前教育立法进程,为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教育立法是国家调控和管理教育的一种重要手段,国家对教育体制的管理和运行的调节主要是通过立法实现的。提高我国学前教育立法的层次,赋予学前教育应有的法律地位,制定科学适宜、有力的全国性专门法律,是解决当前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诸多问题的迫切需求。近些年,我国江苏、北京、青岛、广州等省市在学前教育立法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已先后制定实施了《学前教育条例》;上海、山东等省市也

即将完成学前教育立法工作,可为全国性的立法提供重要的经验与参考。因此,政府应抓紧研究和制定学前教育专门法,使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保障并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如通过法律强化学前教育的公共性与公益性,明确学前教育是国家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凸显和增强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职责,明确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对发展学前教育事业的责任;明确学前教育的管理体制与专门行政机构,使学前教育具备有效的领导和管理机制保障,从而有力地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积极、有序地发展。

(三)加强学前教育的公共财政责任,建立预算单列制度

国际经验表明,保障和不断增加学前教育的政府财政投入是促进本国学前教育快速发展的有效途径。当前,我国在园幼儿数占全国各级各类在籍学生数的9%,而长期以来,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财政投入总量一直持续偏低。就我国目前财力而言,已从1978年的138亿增长至今天的4万亿之多,国民生产总值连续20年以近10%的速度大幅增长,应该说,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已使政府具备了增加学前教育财政投入、承担起更多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职责的经济基础。因此,在界定财政支出时,政府必须突出公共财政的公共特征,体现对学前教育事业的公共责任,逐步建立与政府责任相适应的投资体系。同时,应在我国中央财政预算中单独列支学前教育的财政投入,确保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对学前教育财政拨款能够得到基本保障,并使在园幼儿人均教育经费逐年增长。此外,在落实公共经费的同时,各省市教育行政

部门要会同当地的物价、财政部门积极改革幼儿园的收费制度,建立起政府财政拨款和成本分担机制,按成本核算,实行以质定级,按级收费。各地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收费办法和合格幼儿园的最低收费标准,加强收费管理,规避恶性竞争,确保幼儿教育质量和数量的同步提升,也确保幼儿受教育公平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四)建立政府主导下市场与社会力量充分参与的公共治理模式 政府是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最有力的支持者,在发展学前教育事业过程中政府应承担重要的直接责任。针对目前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政府责任缺失的问题,应通过强有力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明确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各级政府所应担负的主要职责,理顺和明确中央和地方之间、政府内部各部门之间的职能边界,如:中央政府负责全国学前教育事业的宏观规划、法律与政策制定、财政投入、领导、组织和督导评估等重要责任;省市县也应明确和具体划分各级政府的相关责任,从而使各级政府成为学前教育的首要责任者和最终保障者。在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转型时期,在积极鼓励社会投资举办幼儿教育的同时,政府一方面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保障学前教育的公共利益,另一方面要把工作的重点转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理顺政府与幼儿园、社会和市场的关系,逐步建立和健全以政府主导、市场介入、社会参与为主要特征的教育公共治理模式,加强对市场提供公共教育产品的行为的激励和监管,通过建立完善的税收制度引导和规范教育领域的办学行为,实现学前教育的公益性,营造公平竞争的教育制度环境,促进全体儿童受教育机会的公平,保障

学前教育的公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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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与政府及各职能部门间的关系,与社会各界、新的办园和投入主体的关系,与社区间的关系等;另一方面,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本身具有疏漏和不完善之处,一些重要问题未得到规范与落实:如缺乏对幼儿教师的身份、待遇、培训进修和医疗保险等的明确规定和切实保障,缺乏对幼儿园财政投入和主要经费来源的清晰规定。同时,除《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外现有涉及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零散、不系统,散见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不利于其真正、有效地发挥规范和保障作用,依法开展学前教育工作。在《教育法》所规定的四个独立学段中,只有学前教育没有专门立法。较低的法律层次不利于提高社会对学前教育事业的重视,更不能有效地协调和保障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政府在保障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应承担的责任 政府职责是影响和决定当前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方向和发展质量的首要因素。为解决当前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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