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撰写详解
(7)权利要求中通常不允许使用表格,除非使用表格能够更清楚地说明发明
或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客体。
(8)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附图标记,但必须
带括号,且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制。
(9)除附图标记或者其它必要情形必须使用括号外,权利要求中应当尽量避
免使用括号。
(10)权利要求中采用并列选择时,其含义应当是清楚的。
(11)一般情形下,权利要求不得引用人名、地名、商品名或者商标名称。 (三)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要求 1.撰写格式规定
(1)一般采用两段式写法:
前序部分+特征部分(细则第22条第1款)
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
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特征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采用这种撰写方式既清楚地说明了本发明或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的
关系,又强调了其自身的实质内容。
与不划分两部分的独立权利要求相比,有下述几方面的优点:
(i)有助于审查员理解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实质内容以及其与最接近的现有
技术的关系,从而可加快实审程序;
(ii)便于公众理解其实质内容以及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关系,从而有
利于签订专利许可贸易合同和确定使用费;
(iii)便于公众理解其实质内容以及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关系,为那些
与本专利技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对手提供更多、更确切的信息,以便在授权后决定是否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
(iv)在一定程度上可使独立权利要求更为简明。 (2)几种不适用于采用两段式写法的情况
(i)开拓性发明、用途发明或化学物质发明;
(ii)由几个对发明本身所起作用难分主次的已知技术互相组合成的组合
发明,其发明点在于组合本身;
(iii)方法改进发明,其改进之处仅在于省去现有技术中的某步骤、或者
其步骤先后顺序的变化、或者省去某步骤中采用的物质或材料以及其它类似情况;
(iv)产品改进发明,其改进之处仅在于省去现有技术中的某部件、或者
省去已知组合物中的某组分以及其它类似情况。
(3)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格式 (i)同类型并列独立权利要求
通常与第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格式相同。 (ii)不同类型并列独立权利要求
两种方法:☆回引权利要求1(包括在前的并列独立权利要求)
☆不回引权利要求1,而用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来描
述清楚。
从简明角度来看,通常采用前一种。
通常也应分成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来撰写。 2.实质性要求
(1)独立权利要求应当清楚、正确地描述发明和实用新型,表述其保护范围。
除前面权利要求书撰写实质要求之(2)中指出的类型清楚、技术特征描述清楚之外,还需注意下述几点:
(i)前序部分所描述的技术特征也必须是本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 (ii)同一技术特征不得在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重复描述;
(iii)特征部分进一步描述的技术特征应该尽可能从前序部分的共同特征
出发加以说明;
(iv)产品独立权利要求除了列出产品的部件或结构外,还应描述各部件或
各结构之间的位臵关系或相互作用关系。
(2)独立权利要求应反映出与现有技术的区别,使其描述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
技术方案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中国专利法第22条对发明和实用新型取得专利权的条件——新颖性、
创造性和实用性作了规定。作为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方案、限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独立权利要求也应当满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要求。
(3)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其
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i)独立权利要求应包括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解决其技术问题所必须具备的
全部必要技术特征。
(ii)独立权利要求只需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主要技术内容,不
要写入该发明或实用新型的非必要技术特征,更不要局限于该发明的一个具体实施方式。
(4)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应该以说明书为依据.
(i)独立权利要求描述的技术方案应记载在说明书的技术方案部分,并至
少应体现在说明书中的一个具体实施方式中。
(ii)独立权利要求中出现的概括性描述或功能性描述应能从说明书中记载
的内容自然而合理地推出。
(5) 一件申请中,几项并列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 满足
单一性要求。
如何确定一组发明或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呢?如果一组发
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着技术上的联系,这种技术上的联系具体表现在:其相应的权利要求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多个相同的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所谓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它们作为一个整体考虑时对解决现有技术存在的问题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那么就可以认为这一组发明或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
(四)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要求 1.撰写格式规定
引用部分+限定部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3条第1款) 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 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附加技术特征
2.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与多重从属权利要求
从属权利要求可以引用在前的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引用在前的从属权利要求,后者称作多重从属权利要求。
从属权利要求可以引用一项在前的权利要求,也可以引用两项或两项以上的在前的权利要求,后者称作多项从属权利要求。
3.形式要求
(1)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其前面的权利要求,不得引用在其后面的权利要
求;
(2)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择一地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即只能用“或”及
其等同语,不得用“和”及其等同语;
(3)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引用的基础; 4.实质性要求
(1)作为权利要求书的一部分,从属权利要求也应清楚地描述发明或实用新
型。
除了前面权利要求书实质性要求之(2)中指出的内容以外,还需注
意下述几点:
(i)附加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时,应尽量从引用的权
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出发来加以说明;
(ii)附加技术特征是增加的技术特征时,应清楚地表达出这些附加技术
特征与引用权利要求中的某个或某些技术特征之间的结构位臵关系或作用关系;
(iii)限定部分不要重复其引用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以免造成对其保
护范围的错误表达;
(iv )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应当正确; ( v )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应当完整。
(2)从属权利要求的类型和主题名称应与其引用权利要求的类型和主题名称
相一致。
(3)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对其引用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进一步限定,
其保护范围应落在被引用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
(五)撰写权利要求书
1.撰写权利要求书的主要步骤
一般说来,权利要求书的撰写可按下述步骤进行:
(1)在理解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基础上,找出其主要技术特征,弄清各技术特
征之间的关系;
(2)根据检索和调研到的现有技术,确定与本发明或实用新型最接近的对比
文件;
(3)根据最接近的对比文件,进一步确定本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解决的技术问
题,列出本发明或实用新型为解决该技术问题所必须包括的全部必要技术征;
(4)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作比较,将它们共同的必要技术特征写入独立权利
要求的前序部分,本发明或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必要技术特征写入特征部分,从而完成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
(5)对其它附加技术特征进行分析,利用那些对申请创造性会起作用的附加
技术特征写成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
撰写时应注意的两个问题:
(1)尽量撰写出一个保护范围较宽的独立权利要求,撰写时不要局限于发明
或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应尽可能采取概括性描述来表达技术特征;
(2)为增加专利申请取得专利的可能性和在批准专利后更有利于维护专利权,
应针对不同的具体实施方式撰写从属权利要求,层层设防。
结合具体实例(试电笔)说明如何按上述五个步骤撰写权利要求书。 2.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
(1)同类产品或方法的并列独立权利要求
在撰写同类方法发明、同类产品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并列独立权利要求
时,必须体现出其技术方案与独立权利要求具有同一发明构思,即两者应包含有相同的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
以试电笔和新型两相三脚插头插座为例加以说明。 (2)不同类发明的并列独立权利要求
为了体现出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与第一独立权利要求有相应的特定技
术特征,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的特征部分应体现出与第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有技术上的联系,其区别技术特征通常对第一独立权利要求的区别技术特征有依赖关系。
以沸腾液体传热壁、其制造方法及专用铲刮刀具为例加以说明。 (六)权利要求书撰写存在的主要问题
1.权利要求未清楚、正确地描述发明或实用新型,表述其请求保护的范围. (1)权利要求类型不清楚;
(2)产品权利要求只列出部件名称,而未给出它们的具体结构、相对位臵关
系或相互作用关系;
(3)同一技术特征前后重复描述,使权利要求未清楚、正确地限定发明或实
用新型;
(4)用词不确切,从而未清楚地描述发明或实用新型; (5)采用否定词句,扩大了保护范围;
(6)权利要求中出现易造成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确定的括号;
(7)仅依靠附图标记对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也会造成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
清楚;
(8)权利要求中的数学公式或化学结构式未说明参数的意义或未给出参数的
取值范围;
(9)同一权利要求中出现具体方案和优选方案两种选择;
(10)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未落入其直接或间接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保护
范围之内;
(11)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其引用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不一
样;
(12)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既未从其引用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出发进
行限定,也未给出增加的附加技术特征与引用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
(13)从属权利要求引用关系不当,造成保护范围不清楚;
(14)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完整,未清楚地表述其要求保护的范围。
2.独立权利要求未反映出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描述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主要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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