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承销团协议文本参考
第六条 登记和托管
6.1 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采用实名制记账式发行,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主管机构认可的登记托管机构登记托管,具体手续按照登记托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6.2主承销方负责协助发行方与登记托管机构协商债务融资工具登记托管的有关事宜。
第七条 声明、保证和承诺
7.1 本协议各签署方(以下简称“本方”)向本协议其他各方(以下简称“对方”)声明、保证并承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本协议终止:
7.1.1本方是根据中国法律设立、有效存续并正常经营的企业法人,具备债务融资工具承销资质。
7.1.2本方保证遵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开展承销工作。 7.1.3本方已按应适用的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办理一切必要的手续,并取得一切必要的登记及批准,且在该等法
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项下拥有必要的权利,以便签署本协议和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7.1.4本方已采取一切必要的内部行为,使本方获得授权签订并履行本协议,本方在本协议上签字的代表已获正当授权签署本协议,并使本方受本协议约束。
7.1.5本方签署本协议和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会违反任何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本方的公司章程或内部规章、约束本方的任何合同或文件。
7.1.6本方没有正在进行的或潜在的可能严重影响本方签署或履行本协议能力的诉讼、仲裁、政府调查、其他法律或行政程序。 7.1.7本方保证不从事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人员行为守则》等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的行为。
7.1.8本方在此向对方承诺,本方将不会因本方与对方或其他第三方之间的任何债权债务关系而影响本协议的执行。
7.1.9 本方已向对方充分披露与本方全部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且上述信息和资料均不存在任何具有实质意义的不实陈述、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先决条件
8.1 本协议各签署方在某期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中履行本协议中的义务以下列各项条件已得到全部满足为先决条件:
8.1.1 针对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协议》得以正式签署并生效;
8.1.2 上述《承销协议》规定的先决条件得以全部实现,但被主承销方在签署《承销协议》时按照相关约定放弃的先决条件除外,主承销方按照相关约定放弃先决条件应不损害承销商的利益。 8.2若上述第8.1款约定的先决条件在主承销方主承销的某期债务融资工具没有实现,本协议将自动对当期债务融资工具不适用,但不影响其他债务融资工具适用本协议。
8.3 如果本协议项下某期债务融资工具因上述第8.2款规定的情形而不适用本协议,主承销方无需对承销商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但如果主承销方因本条上述第8.2款规定的情形而获得相应的补偿时,主承销方应根据承销商的承销份额及损失情况,在所获补偿额内适当对承销商予以补偿。
第九条 违约事件及违约责任
9.1除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外,本协议各签署方的违约责任按以下各项执行:
9.1.1本协议各签署方同意,如果某签署方未能根据本协议约定向收款方支付应付款项,违约方应就应付未付款项向守约收款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违约之日起,按应付未付款项金额的日万分之五计算,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除此之外,前述守约收款方有权依法采取针对违约方的一切行动以弥补其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所蒙受的损失;如前述守约收款方依本协议约定对违约方有其他付款义务,则该守约收款方有权从该应付款项中扣收本条约定的违约金。
9.1.2 本协议各签署方同意,如果某签约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声明、保证和承诺,或没有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而导致其他一方或多方遭受损失,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其他方的实际损失; 9.1.3除《承销协议》约定的主承销方余额包销责任外,每一签署方在本协议下的义务各自独立,相互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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