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2011.绩效工资考核 办法d
1、绩效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优秀率一般控制在参加考核教职工总数的15%——20%。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各学校要进行重奖,比例一般控制在参加考核教职工总数的5%。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绩效考核确定为不称职
(1)歧视侮辱学生,体罚变相体罚学生,驱赶学生,造成恶劣影响的;
(2)旷工或请假超过国家规定天数的;
(3)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 (4)违反规定进行有偿家教或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的; (5)发生安全事故,本人负主要责任的; (6)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被追究责任的; (7)在绩效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8)有损害教师形象或声誉其他行为的;
3、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岗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评优选先的主要依据。
考核结果评为不称职的教职工,不发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教职工对考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以向学校仲裁组申诉。 七、组织领导
1、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制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校级领导班子成员、工会主席、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公道正派、政策业务水平和群众威信较高的教职工代表等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机构中要设立监督组和仲裁组。
2、学校绩效考核实施办法必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学校考核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实施。
八、纪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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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考核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学校要以高度认真负责的态度扎实开展。
1、校长是学校绩效考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在绩效考核工作中,要从学校的实际出发,不断开拓工作思路,完善绩效考核方法,严格考核程序,杜绝平均主义,确保学校绩效考核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2、严肃考核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保证考核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3、认真分析和解决绩效考核中存在的问题,努力提高绩效考核的科学性、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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