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省人事厅《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7〕19号)
关于转发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 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及几个具体问题的解释
各县市区人事局、市直各部门(单位):
现将省人事厅《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7?19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理解上级文件精神,准确把握政策规定。外语是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国外先进知识和技术,开展对外学术技术交流的重要工具。随着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的深入实施,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外语水平仍是一项长期任务。最近,人事部和省人事厅按照严格要求、实事求是、区别对待、逐步提高的原则,对职称外语考试政策进行了调整。希望各县市区人事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认真学习,吃透文件精神,准确把握有关政策,使调整后的政策规定科学合理的落实到位。
二、切实做好职称外语考试政策的宣传工作,确保贯彻到位。此次职称外语考试政策调整较大,而且距离今年外语考试仅剩两个月的时间。各县市区人事局和市直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到政策宣传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通过各种形式将有关政策进行广泛宣传,确保在职称外语考试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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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传达到每一个专业技术人员,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对政策的正确理解。同时要切实做好职称外语考试政策调整后与职称评审工作的衔接。
三、按规定程序扎实做好免于职称外语考试和放宽外语成绩要求人员的审核确认工作。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要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分别填写《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免于职称外语考试审核表》(附件1)或《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放宽外语成绩要求审核表》(附件2),经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经单位、主管部门和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县市区人事局和市直主管部门负责填写《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免于职称外语考试备案表》(附件3)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放宽外语成绩要求备案表》(附件4),同时提供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报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确认。免于职称外语考试手续统一于2007年5月14日至5月18日办理,放宽外语成绩要求手续于当年度申报评审材料时同期办理。
自2007年开始,所办理的免于职称外语考试或放宽外语成绩《审核表》仅限当年度职称评审时有效。
附:职称外语报考级别及申报要求明细表
烟台市人事局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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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人发〔2007〕19号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7号)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严格要求,不断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外语能力建设外语是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国外先进知识和技术,开展对外学术技术交流的重要工具。在科技飞速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下,国际交流日益频繁,我国与世界的联系更加密切,外语越来越成为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外语水平仍是一项长期任务。要按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继续坚持对职称外语的严格要求,引导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提高外语能力,更好地学习国外先进知识和技术,加强对外学术技术交流。凡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和本通知有关规定,须具备一定外语水平才能参加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均应坚持标准,按要求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
二、区别对待,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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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或放宽外语成绩要求
(一)经证明具有较高外语能力的下列人员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1.取得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硕士以上学位的海外留学回国人员。
2.通过国家组织的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或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BFT),在国外执行访问学者或出国培训任务1年以上的人员。
3.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时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国家通用标准或取得合格证书,申报正高级需再次参加同一级别考试的人员。
4.独立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的人员。 5.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1.入选“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或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2.任现职以来,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教学成果奖、社会科学成果奖三等奖以上奖励项目,至少一项的主要完成人,或者获二项以上国家专利(其中至少一项发明专利)的独立完成人或首位完成人员。
3.从事具有中国特色、民族传统的临床中医药(限医师、药师专业)、民族医药(限医师、药师专业)和工艺美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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