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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出卖人: 买受人: 公司地址: 身份证号码: 邮编: 邮编: 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通讯地址:
鉴于买、卖双方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编号为: ,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特作如下补充约定:
第一条 对合同付款方式及期限的补充如下: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向出卖人按期(按揭)支付房价款,房价款总额人民币 元(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千 佰 拾 元整),含已付认购定金人民币 元 (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千 佰 拾 元整)。 1、分期付款方式:
买受人在签订本协议时支付总房款价的约 %(已含定金),计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千 佰 拾 元整)。
买受人所购楼栋主体工程封顶时支付总房款的20%,计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千 佰 拾 元整)。
买受人在交房领取钥匙时支付总房款的10%,计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千 佰 拾 元整)。
如买受人在接到出卖人电话或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付款手续的,则视为买受人逾期付款,按合同第十条约定由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2、按揭付款方式:
A:本协议签订时支付总房价款的约 %(已含定金),计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千 佰 拾 元整)。
B:其余房款 元,(大写: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千 佰 拾 元整),由买受人向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 成 年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按揭年限及成数以银行最后批复为准。买受人委托按揭银行将取得的按揭贷款全部一次性转入出卖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买受人须遵守该银行按揭合同的所有约定并交纳出卖人制定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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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买受人须至双方签订本补充协议之日起15日内,主动将办理按照贷款所需的全部有效资料(详见按揭须知等资料)交到出卖人指定的地点并到出卖人指定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
D:若买受人未能按时提交办理按揭贷款所需要的全部有效资料、未按时到出卖人指定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属于买受人违约,每延迟一日买受人应按日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总款千分之五的违约金;若延迟七日,出卖人有权直接行使合同解除权终止甲乙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并不再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房款总金额的20%的违约金。
无论何种付款方式,该商品房价款中,属住宅房的未包含水、电、气、有限电视、电话“五通”立户费,属商业房的未包含水、电“两通”立户费。不包含买受人申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应向国家交纳的税费。
第二条 买受人应无条件配合银行等相关单位办理按揭手续,并交纳相应的公证、保险等费用。如因买受人自身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按揭手续的,经出卖人同意,买受人按以下一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将按揭付款方式购房改为一次性付款方式购房,其购房价款仍按原按揭价款执行,按揭付款方式购房的首付款转为购房款后,其余应付款买受人按合同第六条第一款一次性付款期限约定付清。买受人未按本合同规定时间内付清房款,按合同第九条“买受人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规定执行。
2、终止合同,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合同金额的20%的违约金。
第三条 应买受人要求,出卖人就买受人向银行的借款提供担保。担保期为:从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起至办理完产权抵押登记止。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出卖人担保期内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出卖人担保期内,因买受人未能按按揭贷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赔偿还每期贷款本息,导致银行从出卖人在其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中扣款(包括不限于贷款本息、罚款和复息等),买受人必须在接到出卖人电话或书面通知后一周内归还出卖人代还款项(以银行扣款凭证为准),并从出卖人代还之日起到买受人实际归还日止按代还金额每日向出卖人支付3%的滞留金,此外,出卖人还有权向买受人收取代还金额的5%的违约金。
2、出卖人担保期内,无论买受人有何原因,若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 A:买受人累计三期未按时如数偿还按揭贷款本息(即月供款);
B:买受人发生上述A行为,在接到出卖人电话或书面通知一周内仍未归还银行扣收出卖人代还款项。 银行将按《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依法处置该商品房,因此造成出卖人回购商品房的,买受人应于收到银行回购确认证明的三日内将出卖人垫付的所有款项交付出卖人。逾期视为买受人违约,出卖人有权单方面直接解除购房合同,购房合同解除后,买受人有义务在30日内协助出卖人办理相关手续。如买受人拒绝履行协助义务,出卖人有权向法院起诉申请强制收回房屋,并要求买受人承担因处理该房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以及因终止合同产生的违约金(按合同房款总金额的20%计算)。如该房已装修使用,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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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负责恢复至交房时标准,因装修等造成的损失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3、出卖人担保期内,若买受人出现其他违反按揭合同约定事项或因此而需要提前清偿借款本息(含罚息、复息和补偿费)和费用,致使出卖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时,出卖人有权按照协议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办法作相应处置。
4、在出卖人担保期内,买受人单方要求退房时,应向出卖人支付房价总款3%的违约金;已经收房的除支付违约金外,还须按银行月按揭数额的贰倍向出卖人支付该商品房的每月租金。
第四条 对合同第二十一条的补充约定: 小区及小区内每栋楼宇的命名权归出卖人所有。
买受人同意由购买本栋楼宇部分楼层商品房业主享有其房屋所附带露台或屋顶花园便利和使用权。若买受人所购房屋为非上述房屋时,均已认可上述房屋用户对该范围的使用权,使用露台、屋顶花园的业主必须为公共维修提供方便并遵守物管的相关规定,并不得改变露台、屋顶花园的隔离方式和损坏花园内设置的公共设施,同时按照商品房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规定使用。
买受人同意将本项目范围内临街铺面(商业房)的外墙面使用权,无偿交予商铺(商业房)买受人及使用人用于店招、广告位使用。具体位置由物业服务公司统一规定和管理,使用人不得妨碍其他买受人的正常生活。
第五条 对合同第十三条的补充约定:
合同中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包括(非出卖人责任及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下列因素):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自然灾害认定标准:六级以上的地震;六级以上的大风;24小时以内30mm以上的降雨,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等。
2、执行政府的法规、规章等强制性文件。
3、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等)。
4、由于大面积停水、停电导致工程施工工期延长的(以供水、供电企业的相关通知为准)。
5、因政府及相关部门原因及市政工程建设导致工程无法正常施工的(以政府的相关的文件为准),因地质条件复杂或施工难度的影响。
第六条 对房屋质量保修的约定
住宅保修期从合同约定的商品房竣工交付之日起计算。保修范围和期限出卖人已明示买受人,保修期内发生属于保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出卖人应负责免费维修。因不可抗力或买受人装修、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损害的,出卖人不承担保修责任。商业房的保修参照住宅质量保修的相关约定办理。 第七条 对房屋交付的补充约定
1、采用按揭贷款购房的,必须在办理完毕按揭贷款手续且相关按揭银行将买受人委托支付的款项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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