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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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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2/10 10:56:53

临时消防水源可采用市政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临时消防水池。当临时消防水源的给水压力不能满足消防给水管网压力要求时,应设置消防水泵。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的下列场所应配置灭火器: (一)可燃、易燃物存放及其使用场所; (二)动火作业场所;

(三)自备发电机房、配电房等设备用房; (四)施工现场办公、生活用房; (五)其他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

第十八条 灭火器的类型应与配备场所的可能火灾类型相匹配;每个部位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

第十九条 临时疏散通道及出口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识和夜间照明;对于无天然采光的疏散通道应增设人工照明设施,无天然采光的场所及高度超过50m的在建工程,疏散通道照明应配备应急电源。

第五章 电气线路及明火作业管理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的电气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的动力和照明线路必须分开设置,配电线路及电气设备应设置过载保护装置;

(二)严禁使用陈旧老化、破损、线芯裸露的导线;

(三)当采用暗敷设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其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当采用明敷设时,应穿金属管、阻燃套管或封闭式

阻燃线槽。

(四)严禁不按操作规程和要求敷设或连接电气线路,严禁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

第二十一条 施工作业安排时,宜将明火作业安排在使用可燃、易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之前。具有爆炸危险的场所禁止明火作业。 采用可燃保温、防水材料进行保温、防水施工时,应组织分段流水施工,并及时隐蔽,严禁在裸露的可燃保温、防水材料上直接进行动火作业。

室内使用油漆、有机溶剂或可能产生可燃气体的物资,应保持室内良好通风,严禁明火作业和吸烟。

施工现场调配油漆、稀料、醇酸清漆等危险作业应在在建工程之外的安全地点进行。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动火单位和人员应按照施工现场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二)动火施工人员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三)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四)外立面改造、室内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需要使用明火施工时,施工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场所)应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域和其他区域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

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区域和其他区域的消防安全。

第六章 日常检查巡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检查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及消防安全状况。检查的重点部位为员工宿舍、厨房、临时仓库、堆场、变配电房等。

第二十四条 检查的形式为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包含以下方面: (一)防火巡查 1、防火巡查频次和人员

(1)施工现场的防火巡查应保证每日不少于两次,其重点应加强对员工宿舍的夜间巡查,应保证每晚不少于一次;对临时消防水源、消防设施的巡查应每日不少于一次。

(2)防火巡查由工程施工单位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由施工现场安全员和设备维修人员具体实施。 2、防火巡查内容

(1)临建设施的布置是否占用防火间距。

(2)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是否布置在高压线下;

(3)有无乱拉、乱设临时电气线路、增设大功率电器设备等违章用电的情况;

(4)有无使用明火照明、不规范使用蚊香、蜡烛或擅自使用煤油炉、液化气灶等违章用火的情况;

(5)临时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临时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

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6)临时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整、被埋压、圈占、遮挡;

(7)临时消防水源储水量是否满足消防用水量要求;

(8)装修工程施工现场作业层的醒目位置是否放置安全疏散示意图;

(9)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10)巡查人员应如实填写巡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及处置情况;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均应在巡查记录上签名,存档备查。 (二)防火检查 1、防火检查频次和人员

(1)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应至少每月组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设备维修人员等有关人员进行一次施工现场的防火检查;

(2)工程施工单位所属各部门或区段负责人应至少每周组织本部门或区段员工对责任区域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2、防火检查内容

(1)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2)施工现场用火作业、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的划分情况,是否有明显的区分标志; (3)是否违章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4)对固定或临时消防设施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和全面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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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消防水源可采用市政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临时消防水池。当临时消防水源的给水压力不能满足消防给水管网压力要求时,应设置消防水泵。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的下列场所应配置灭火器: (一)可燃、易燃物存放及其使用场所; (二)动火作业场所; (三)自备发电机房、配电房等设备用房; (四)施工现场办公、生活用房; (五)其他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 第十八条 灭火器的类型应与配备场所的可能火灾类型相匹配;每个部位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 第十九条 临时疏散通道及出口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识和夜间照明;对于无天然采光的疏散通道应增设人工照明设施,无天然采光的场所及高度超过50m的在建工程,疏散通道照明应配备应急电源。 第五章 电气线路及明火作业管理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的电气线路敷设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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