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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两大原则”和“五项把握”
作者:张金亮 肖显富
来源:《老区建设》2010年第02期
[提要] 当前我国正处于体制转轨的深刻变革期,各种社会矛盾不可避免地出现和加剧,群体性事件处于活跃阶段和高发期。如何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党和政府须与时俱进、调整思路,以创新的思维、科学的态度,特别是以“两个原则,五项把握”的新思路来看待和处置群体性事件。 [关键词] 执政能力;群体性事件;和谐;社会稳定
[作者简介]张金亮(1978—),男,助理研究员,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思政部;肖显富(1984—),男,中共广东省委党校2008级硕士研究生。(广东广州510635)
新世纪新阶段以来,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负面因素,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大阻力。如何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不仅是新形势下党和政府面临的重要课题和衡量其执政能力的一把标尺,也是对党和政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能力的严峻考验。我们认为,以下“两个原则,五项把握”的新思路值得探讨。
一、坚持“两大原则”
一是坚持“三个慎用”的原则。“三个慎用”,即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这是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一定要坚持好、把握好、运用好。我们党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党和政府一切工作的着眼点和归宿点,都是为了人民群众的利益。群体性事件中面对的是广大人民群众,一定要坚持“以人为本”,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从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问题和现实困难出发,采用民主协商、说服教育的方式方法去处置。在万不得已或非用警力处置不可的情况下,也要把握好这个基本原则,防止执行不坚决,或使用警力、警械、强制手段不当,授人以柄,激化矛盾,既损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又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1]。
二是坚持“打击极少数、孤立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原则。在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具体执法过程中,要保持足够的理性和冷静,对接受境外指令、现场指挥、组织串联、制定计划、补充供给等起到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和骨干分子,以及实施严重打砸抢烧的犯罪分子,必须依法严厉惩处,特别是对那些手段残忍或具有恐怖主义色彩的犯罪分子,应根据其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依法及时予以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但是对那些在事件中被煽动、蛊惑或者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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