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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
关于我省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的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的指导意见(豫建设标[201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现行计价标准《河南省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各专业工程造价费用组成做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一、人工费:人工费不做调整,营改增后人工费仍为营改增前人工费。 二、材料费:营改增后,各类工程材料费均为“除税后材料费”,材料价格直接以不含增值税的“裸价”计价。造价管理机构应及时调整、发布价格信息,以满足工程计价需要。
三、机械费:机械费中增值税~进项税综合税率暂定为12.6%。即营改增后机械费为营改增前机械费×(1-12.6%)。
四、管理费:管理费中增值税~进项税综合税率暂定为5.7%。即营改增后管理费为营改增前管理费×(1-5.7%)。
五、利润:利润不做调整,营改增后利润仍为营改增前利润。
六、安全文明费:安全文明费中增值税~进项税综合税率暂定为11.2%。即营改增后安全文明费为营改增前安全文明费×(1-11.2%)。
七、规费:规费不做调整,营改增后规费仍为营改增前规费。 八、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
九、各单位在测算过程中,发现或遇到问题及时向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反馈。截止时间:2016年4月10日。
电子邮箱:hnsdez_dek@163.com 具体调整表格详见附表1、表2、表3。
2016年3月29日
附: 表1附加税费综合税率表 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 序号 纳税地点 计税基数 附加税费综合税率(%) 1 市(郊)区 税前造价 0.477 2 县、镇 税前造价 0.413 3 市、县、镇以外 税前造价 0.284 表2工程造价费用组成表(营改增后) 序号 费用项目 计算公式 备注 1 定额直接费:1)定额人工费 综合单价分析 2 2)定额材料费 综合单价分析 3 3)定额机械费 综合单价分析×(1-12.6%) 4 定额直接费小计 [1]+[2]+[3] 5 综合工日 综合单价分析 6 措施费:1)技术措施费 综合单价分析 7 技术措施人工费 综合单价分析 8 技术措施材料费 综合单价分析 9 技术措施机械费 综合单价分析×(1-12.6%) 10 2)安全文明费 [5]×34×1.66×费率×(1-11.2%) 不可竞争费 11 3)二次搬运费 [5]×费率 12 4)夜间施工措施费 [5]×费率 13 5)冬雨季施工措施费 [5]×费率 14 6)其他 15 措施费小计 [6]+[10]+[11]+[12]+[13]+[14] 16 调整:1)人工费差价 17 2)材料费差价 18 3)机械费差价 19 4)其他 裸价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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