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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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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2/10 5:41:21

附录四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摘要)

安徽省政府令第203号

第十三条 ……

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将建设项目档案移交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

-33-

附录五

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 管理规定(摘要)

第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由项目经理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工程的施工技术资料送交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总监应签署是否同意提交竣工验收的意见。未实行监理的工程,直接提交建设单位。

《工程竣工报告》应包括:工程概况;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分包工程完成及质量情况;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各项工程内容的完成情况;设备安装调试情况;技术档案和施工技术管理资料情况;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新技术应用情况;安全生产情况;工程质量自评情况等。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

监理单位在接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在5日内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该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送交建设单位。

未实行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提出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项目负责和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包括: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情况;工程分包情况;

-34-

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新技术应用情况;施工、监理合同履行情况;勘察、设计单位配合情况;设计功能、指标实现情况;工程档案整理情况等。

(六)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十二)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取得规划、消防、环保、城建档案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第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参加验收单位应当及时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开竣工日期;设计功能、指标实现情况;建设单位守法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简单评价;工程质量等级(要说明各分部工程质量等级及验收标准);难以弥补的质量缺陷记录(不得影响安全使用);规划、公安消防、环保、档案等部门的验收认可意见(或不需认可的依据);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的监督意见。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下列文件:

(十一)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城建档案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或不需认可的依据);

第十二条 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规定要求填写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本规定要求的各类附件); (三)商品住宅应有《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四)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的其它文件。

第十七条 规划、城建档案、质量监督等工程竣工验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并应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二○○二年九月二十日起实施。

-35-

附件一

蚌埠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申请书

蚌城档验 ( ) 号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规划许可证号 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质量监督机构 面 积 开工日期 档案联系人 平方米 造 价 竣工日期 联系电话 万 元 施工单位对档案的自检意见: 建设单位对档案的审核意见: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对档案的审核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城建档案馆业务受理决定(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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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四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摘要) 安徽省政府令第203号 第十三条 …… 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将建设项目档案移交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 -33- 附录五 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 管理规定(摘要)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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