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及参考答案 doc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及参考答案:
1、意大利甲公司就一项设备引进到中国与中方谈判,这个5人班子住进北京饭店,一住就是两年。它的营业地是意大利还是北京饭店?
答:意大利。以当事人营业地原则为标准。
2、一位荷兰人委托一家德国拍卖商拍卖一副凡·高的油画,双方约定,将拍卖所得的80%作为油画的价格支付给卖方。油画被另外一家拍卖商买到,并且新买主准备在一次国际性的拍卖会上进行拍卖。当第二家拍卖商将油画拿到国际拍卖会进行专家鉴定时,发现油画不是凡·高的作品。因此第二家拍卖商要求宣告他同第一家拍卖商之间的合同无效;而第一家拍卖商则要求荷兰卖方返还他支付给荷兰卖方的价款。法院在解决争议时适用了公约的有关规定。
试问法院对于此案例的解决适用公约是否正确? 答:不正确。经由拍卖的销售不适用于公约。
3、营业地位于德国的卖方向位于美国的买方销售了一套重型设备,由于该设备某一原件缺陷引起买方工厂大火,造成一雇员伤害,所购设备报废,同时也损害了买方一些其他的机器设备。 该案例中公约是否适用?
答:不适用。考察知识点:公约适用与不适用。
4、2006年1月5日,印尼某公司与非洲某公司签定一份FOB合同。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是2006年6月10日。合同订立后,印尼公司在6月10日将货物全部准备妥当,准备装运。但非洲公
司于6月30日才派船到达装运港接运货物,此时发现,一部分货物已经丢失。对此,非洲公司向印尼公司提出索赔。 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答:非洲公司(依据FOB术语由买方购买保险)
印尼公司是否应该赔偿该丢失部分的货物损失?答:不应该,非洲违约在先
5、我国某公司与韩国的公司签定了一份CIF合同,进口电子零件。合同订立后,韩国公司按时发货。我公司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破裂,货物严重受损。韩国公司出具离岸证明,证明该货物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对于该批货物的运输风险双方均未投保。
上述的风险损失由谁承担?韩国(参考术语) 本案中哪方当事人负责安排运输?韩国
6、法国公司甲给中国的公司乙发盘:“供应50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北京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3个月装船,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付款。请复电。”乙还盘:“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即装船。” 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不成立。承诺必须如实反映邀约。不得更改。
7、中国A公司同美国B公司是从事了5年贸易往来的老客户。2000年10月1日,美国公司传真中国公司,请速准备圣诞蜡烛一批于10月底前发运。中国公司马上准备货物,准备于10月中
旬发运美国。当中国公司已经基本上将货物备齐准备发运时,美国公司于10月10日发来传真,要求撤消10月1日的传真。由于货物已基本备齐,如果取消合同,中方将会面临一定的损失。针对这种情况,中国公司认为,双方常年做法是在美国公司发价之后就着手备货,从未出现过发价被撤消的问题。对于此次圣诞蜡烛的发价,要货时间比以往更着急,中国公司本着以往习惯做法认为发价是不可撤消的,并且本着对发价的信赖行事备了货,对方公司不能撤消发价,美国公司应当接受货物。 上述发价是否成立?如成立,是否可以撤消?
答:成立,承诺是可以用实际行动表示的。CISG规定,合同一方本着对对方信赖行事,合同不可撤销。
8、某国A公司向另一国B公司出售一批货物。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经买方检验发现,部分货物在交货时已经存在质量问题,买方随即要求降价10%。卖方A公司不同意降价,而是提出用一批符合合同规定的新货物换回已经交付的旧货。但是买方此时已经将该货物转卖给本国的另一家公司。B公司是否仍可以要求A公司降价?
答:考察点:《CISG》第50条。“如果货物不符合合同,不论价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以要求减低价格,减价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付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的两者之间的比率计算。但是,卖方如果已经进行了补救,或者买方拒绝这种补救,买方就不得再要求减少价金。
9、我国公司向外国某公司出口一批水果,货到验收后付款。货物抵达目的港后,经买方检验发现,水果的总重量减少10%,而且每个水果的重量也低于合同的规定。外商拒绝付款,并拒绝提货。以致水果全部腐烂,外国海关向中方收取仓储费、处理水果费共5万美元。
中方是否应该承担该项费用?
答:考察点:《CISG》60条。“买方收取货物的义务如下: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够交付货物;接收货物。”由此可见,接收货物是买方的法定义务,即使卖方所交的货物存在问题,买方也应承担接收货物的责任。本案中外商拒绝提货,造成水果的腐烂,说明外方违约,因此,外国海关中方收取仓储费、处理水果费共5万美元应由外方承担。
10、甲国公司和乙国公司签定出售大米的合同。合同规定:按照卖方仓库交货条件买卖。买方提货时间是8月。合同订立后,卖方于8月5日将提货单交给买方,买方据此付清了全部货款。由于买方未在8月底前提货,卖方遂将该批货物移放到另外的仓库。但是到了9月10日,买方前来提货时发现该批货物已经部分腐烂变质。
上述损失应该由谁来负责?
答:考察点:《CISG》第85条。“如果买方推迟收取货物,或在支付价款和交付货物应同时履行时,买方没有支付价款,而卖方仍拥有这些货物或仍能控制这些货物的处置权,卖方必须按情况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