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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隐名股东资格确认的实质要件探析
作者:罗 芳
来源:《经济师》2011年第01期
摘 要:我国目前还缺乏有关隐名股东资格确认的全国性统一立法,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隐名股东资格确认的实质要件的认识也不完全一致,因此有必要完善全国性的统一立法。在公司内部关系的背景下确认隐名股东资格时,应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和真义主义,以实质要件来判断。文章梳理了近年来我国有关的立法、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践中的案例,主张从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性和人合性的特点出发构建隐名股东资格认定的实质要件,并探讨了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隐名股东资格的一些具体问题。 关键词:隐名股东资格 确认 实质要件 中图分类号:DF41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1-086-03
近些年来,有关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是公司法诉讼中常见的一种诉讼,而目前我国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中常见的类型是隐名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因此,对于隐名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中涉及的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考虑到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纠纷相对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纠纷更常见,本文仅讨论有限责任公司的隐名股东资格问题。本文中的隐名股东指对有限责任公司有出资意向但在公司章程和公司具有对外公示效力的文件上没有记载其姓名或名称的股东。股东资格是指由于公司法和其它法律的规定而可以成为公司股东的可能性。①隐名股东资格即指有限责任公司的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 一、我国隐名股东资格承认的状况
对是否应承认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资格问题,目前在我国主要存在三种观点:第一,否定说,认为隐名出资行为往往具有规避法律的性质会引发更多的纠纷,因此不应承认隐名出资人的股东资格。②第二,肯定说,主张只要隐名出资人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就应承认其股东资格。第三,折衷说,主张根据争议涉及的法律关系是属于个人法还是团体法上的法律关系来决定适用不同的规则,仅内部关系的纠纷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探究其真实意识表示,涉及公司外部关系的纠纷则按公示(如工商登记)的内容认定股东资格。③否定说和肯定说都具有片面性,而折衷说由于既考虑到了意思自治原则和真义主义,又考虑到了外观主义的适用,较前两者更为妥当,因此在我国理论界被广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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