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1113箱集装箱船合同(初稿)
第十六条 专利、商标和版权
本船的机器和设备可能印有专利号、商标和厂商名称。卖方应保证买方不受专利责任或各种性质与种类的专利侵权的索赔,其中包括履行本合同用于本船的已获专利或可获专利的发明而支出的费用,也包括可能有的诉讼费用和开支。
本条所述内容不应理解为可以转让本合同有关设备的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上述权利应完全归其真实、合法所有人持有。当本合同其他条文相反,卖方基于本条的责任,将不随任何具体期限届满而终止。
卖方在此承担的保证范围不包括由买方提供给卖方的设备或部件。
第十七条 通 知
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通讯应使用以下地址: 买方: 泉州恒盛船务有限公司
地址: 泉州市宝州路鑫亿大厦3G1301室 电话:0595-28090698 传真: 0595-22176877 开户行: 帐号: 税务登记号:
E-mail:201234abcd@163.com
卖方:
南京乘浪船业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浦口区桥林镇河南村8号 电话:15861827301 传真:025-5827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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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南京乘浪船业有限公司 帐号:11013837138401 税务登记号:320111780690304 E-mail:njchenglang9@163.com
若地址变更,变更方应用挂号信或传真通知对方。若未给对方以变更通知,则对方以前知道的地址,将被视为是正确的地址。
所有有关本合同的通知、要求、请求、说明书、建议和通讯,在到达对方地址后即视为已递交,答复确认传真在发送时即视为已递交。
所有有关本合同的通知、通讯、说明书和图纸应用中文书写。
第十八条 合同生效日期
本合同具备下列条件后生效:
(1) 本合同与说明书已签字,建造合同加盖单位公章;和 (2) 卖方收到买方根据本合同规定的第一期付款。
不论什么理由,上述各项条件中有一项或几项没有实现,则本合同应视为无效,不再具有任何效力。
(3) 本合同正本贰(2)份,副本贰(2)份,双方各执正本壹(1)份和副本壹(1)份。正、副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
第十九条 解 释
1. 适用法律
双方同意本合同和每一条款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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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不一致性
就本船而言,如果本合同与买方和卖方此前签署的关于本船的其它合同和/或协议不一致,应以本合同规定为准。
本合同说明书中所有文字和要求是用来阐述、解释和完善本合同要求的。但如果说明书的文字和要求与合同条文有不一致的解释时,在此情况下,应以本合同条文为准。说明书与图纸也是互相解释的。如果有的内容,图纸上标明但说明书未作规定或说明书有规定而图纸上未标明,应视为两者都包含此内容。如果说明书与图纸相矛盾,以说明书为准。但在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同意对说明书进行的修改,可能会以引起合同与说明书不一致或矛盾时,则以修改或变动为准。
3. 定义
没有指明“银行日”或“工作日”的“日”应理解为“日历日”。 在此证实,有关各方于本文开头写明的日期正式签署本合同。
买方: 泉州恒盛船务有限公司 代表(签名)
卖方:南京乘浪船业有限公司 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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