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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公司
签约主体资格法律审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及**公司和股份公司从源头控制对外交易中法律风险的工作要求,特对签约主体资格法律审查事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查对象包括为**公司(含未上市企业直接投资二级单位所属****区全民法人、非法人企业)提供产品、服务的异地关联交易企业、外部企业(不含政府部门,银行机构,涉外合同主体,受**公司以外企业委托的涉外贸易合同主体,未上市企业全民或独资法人、控股法人企业)。
第二章 审查方式、内容、程序及相关要求
第三条 法律审查主要采取书面审查和实地考察两种方式。审查内容包括签约主体资格是否合法,经营范围、资质等级、商业信用能否保证其履约,委托代理人是否具有代理权限,企业经营状况、设备配备情况、技术条件和企业的历史业绩等。
第四条 对下列企业除进行相关资料的书面审查外,应当进行实地考察:
1、初次进入**公司提供产品、服务,且具备考察条件的企业;
2、被举报挂靠队伍、转包、出租、出借资质的企业; 3、企管法规处认定应当考察的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高新技术、**化学品**、许可经营的企业。
第五条 实地考察由推荐单位法律顾问组织,企管法规处可视情况指派人员参加,形成考察报告,经考察人员签字后,上报企管法规处。考察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是否独立法人)、企业详细住所、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企业性质、经营方式、固定资产情况、经营状况、设备配备、人员构成、科技成果等。企管法规处将对考察情况进行抽查。
第六条 法律审查应当提交的资料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经营许可证、资质等级证书、税务登记证、账户及开户行信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企业承诺书、验资报告、经营状况证明等。
年审时,除上述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交由**公司所属单位业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业绩证明,以及**公司所属单位法律顾问出具的履约情况法律意见书。为**公司多家单位提供产品和服务的,需提交包括主要业务单位在内的半数以上单位出具的业绩证明和履约情况法律意见书。
第七条 签约主体若为卖方市场单位、国内知名大专院校(不含大专院校开办的公司)和其它事业单位,审查时可只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等基本资料及推荐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的情况说明。特殊情况无法办理签约主体资格合格证的,需经企管法规处审批。 第八条 签约主体由项目承办部门推荐,负责人审查后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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