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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罚类流程图及清单
(本表共11个大项)
(编码008724361-B-001000至008724361-B-001100)
高县统计局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
案件来源 高县统计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案件来源 上级交办 有关部门移送 举报、投诉 新闻媒体曝光 巡查发现 送 举报、投诉 初查审核 新闻媒体曝光 巡查发现 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出示执法证后开展现场检查,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 现场制作笔录 立 案 移送有关部门 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同时告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 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案件承办人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询 问 其他 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采纳。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到有关部门取证 填写预定格式、有编码并加盖执法部门印章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当事人改正 汇总情况写出调查报告 当 场 送 达 核 审 告 知 听证 受 理 申 请 执 行 告知听证权 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和法制复核员审核后备案 决 定 作出处罚决定 归 档 送 达 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报送备案 结 案 1页 如有你有帮助,请购买下载,谢谢!
一、行政处罚类 共11项 序 号 1 行政权力编码 008724361-B-001000 对有关单位负责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处罚。 高县统计局(法定) 1.法律《统计法》第三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1)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2)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3)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4)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2.“三定规定”《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县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高府办发〔2011〕18号)。 通报 无 统计分析监测股(高县统计执法大队) 行政权力名称 实施主体 行政权力依据 处罚种类 自由裁量标准 办理部门 监督电话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宜宾市统计局或高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对人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维权渠道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高县人民政府法制办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一、行政处罚类 共 11项 序 号 2 行政权力编码 008724361-B-002000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行政权力名称 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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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行政权力依据 处罚种类 自由裁量标准 办理部门 监督电话 查,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处罚。 高县统计局(法定) 1.法律《统计法》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1)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3)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4)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5)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2.“三定规定”《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县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高府办发〔2011〕18号)。 责令改正,予以通报。 无 统计分析监测股(高县统计执法大队)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宜宾市统计局或高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对人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维权渠道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高县人民政府法制办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一、行政处罚类 共 11项 序 号 3 行政权力编码 008724361-B-003000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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