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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
《中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已经2016年5月5日第九次校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南大学 201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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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实施办法
(2016年5月5日第九次校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精神,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和正常完成学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班级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办法。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结果作为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岗位申请等学生资助方式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学院资助工作组。工作组以分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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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和学生辅导员等为成员,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审核及各种资助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八条 各班级成立班级资助评议小组。班长为组长,团支部书记、生活委员、各寝室长及非班干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班级资助评议小组。班级资助评议小组成员中,成员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臵,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非班干部学生代表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5%,班级资助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应在班级公示。班级资助评议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及各种资助项目的评议工作。
第三章 认定标准、等级及条件
第九条 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基本生活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用。学费和住宿费以计划财务处核定的数据为标准;基本生活费用以长沙市规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为标准。认定等级分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第十条 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中应考虑如下因素:
1.必要条件:
(1)地方民政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
(2)学生在校消费情况:生活俭朴,无高消费行为; (3)申请前一学年没有违法违纪行为,未受到校级及以上处分。
2.重要参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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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2)身体残疾或重大疾病的学生;
(3)学生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变故; (4)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
(5)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或有残疾生活不能自理,家庭经济特别拮据;
(6)家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3.一般参考条件: (1)贫困地区农村;
(2)父母双下岗(失业)且无固定收入; (3)家庭多子女上学(非义务教育); (4)单亲家庭且经济困难; (5)艰苦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学生; (6)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一条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按下列认定标准,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殊困难和一般困难两类。
1.满足必要条件,且至少符合一项重要参考条件或至少符合两项一般参考条件的学生,并不具有本办法第十八、第十九条所列情形的,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2.满足必要条件,且至少符合一项一般参考条件的学生,并不具有本办法第十八、第十九条所列情形的,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3.不满足必要条件的学生不应视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各学院资助工作组、班级资助评议小组应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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