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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进出口货物通关流程
1.一般进出口货物通关的基本流程: 申报—查验—征税—放行。 (1)申报
申报是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进出口货物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或者电子数据交换方式向海关报告其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随附有关货运和商业单据,申请海关审查放行,并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申请程序如下:接到进口提货通知或备齐出口货物;办理(接受)报关委托,并准备报关单证,填制并向海关递交报关单;海关接受报关,进行审单。
(2)查验。查验货物的目的是核实单、货相符,以防止非法进出境,并为征税、统计提供可靠依据。查验货物一般在码头、车站、仓库等海关监管场所,或者在货物装卸过程中进行。查验的操作程序为:
? 海关确定查验后,由现场接单关员打印查验通知单,必要时制作查验关封交报关员;
? 安排查验计划。由现场海关查验受理岗位安排查验的具体时间,一般安排第二天的查验计划;
? 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授权报关员应当到场,并负责协助搬移货物,
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 ? 查验结束后,由陪同人员在查验记录单上签名、确认。
(3)征税。进出口货物除海关特准以外,在收、发货人缴清税款或提供担保后,才能由海关签印放行。
(4)放行。放行货物时,海关认真复核全部申报单证,并审核是否已经纳税。在一切海关手续具备的前提下,海关在提单、运单或装货单上加盖海关放行章以示放行。收、发货人只有凭海关加盖放行章的单据才能向港口、民航、车站、邮局办理提货或托运手续。海关监管到此结束。 2.保税货物通关的基本程序
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具有三大特性:“经海关批准”、“是监管货物”、“应复运出口”。
保税货物通关不同于一般进出口通关,它涉及货物进境、储存或加工、复运出境的全过程,只有办理了全过程的各种海关手续后,才完成其通关任务。
保税货物通关的基本程序是登记备案—申报进口—储存加工—复运出口—核销结案。 (1)登记备案
经营保税货物的单位持有关批件、对外签订的合同及其他有关单证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海关核准后,签发有关登记手册。
登记手续必须在保税货物进口前办妥。它是保税业务的开始,也是经营者与海关建立承担法律责任和履行监管职责的法律关系的起点。 (2)申报进口
在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的保税货物实际进境时,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应持海关核发的该批货物的《登记手册》及其他单证,向进境地海关申报,办理进口手续。 (3)储存或加工后复运出口
指保税货物进境后,应储存在海关指定的场所,或交付给海关核准的加工企业进行加工制造,在储存期满或加工产品后再复运出境。经营单位或代理人应持该批保税货物的“登记手册”及其他单证,向出境地海关申报办理出口手续。 (4)核销结案
在备货合同期满或者加工贸易出口后的一定期限内,经营单位持有关加工贸易登记手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其他有关资料,向合同备案海关办理核销手续,海关按对保税货物的进口、储存、加工、使用和出口情况进行核实并确定最终征免税意见后,对该备案合同予以核销结案。这一环节是保税货物整个通关程序的终点,意味着海关与经营单位之间的监管法律关系的最终解除。 3.特定减免税货物通关的基本流程
特定减免税是指依照国务院规定的减免税办法,对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途进出口货物给予的关税减免。所谓特定减免税进口通关制度,是指货物在进口时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减免税办法减免进口各税(进口关税、海关在进口环节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进口后必须在特定的范围内和特定的条件下使用,直至监管时限期满经核销后解除海关监管的结关制度。在这种制度下,要求享受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和单位必须履行某些义务,即享受减免税的进口货物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在特定的条件下和特定的范围内受使用上的限制。
特定地区减免税货物进口申请:保税区、出口加工区
特定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在投资总额以及经批准追加的投资额内进口的货物,可以享受海关给予的减免税优惠,对超出投资额进口的货物,应当照章征税。 ) 特定用途减免税申请:国内投资项目和利用外资项目减免税申请;科教用品减免税申请;残疾人专用品减免税申请。
特定减免税货物通关程序为:
(1)在货物进口前向海关提出减免税申请。享受特定减免税的单位在货物进口前,持其主管部门签发的文件,向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所在地海关初审后报主管海关批准。对符合特定减免税规定的,由主管海关签发“征免税证明”,进口货物的单位取得享受进口货物减免税待遇的优惠。
(2)货物进口。特定减免税货物运抵口岸后,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持主管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及其他必备单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海关免税验放后,货物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提取。报关单位如向海关报关时,未交验“征免税证明”,应向海关提供担保或缴纳保证金或海关照章征税后验放货物。因在报关时未向海关提交“征免税证明”而造成海关照章征税的,自货物放行之日起3个月内向海关补交,海关退还所征税款。
(3)货物在使用期间应接受海关监管和核查。特定减免税货物在使用期间,应按照海关的要求,呈报反映减免税货物使用情况的报表,接受海关监管和核查。对在海关监管时限内因故出售、转让或移作他用的,应提前向海关报告并由海关估价,补征进口税。
(4)海关监管期限届满后解除海关监管。特定减免税货物海关监管年限到期,如货物由原单位或企业继续使用的,通常可自行结关。但对届满后需出售、转让的,则由海关签发解除海关监管通知书后结关。
(5)特定减免税设备可以在两个享受特定减免税单位之间结转,结转时应向主管海关办理结转手续。 4.暂准进出境货物通关的基本程序
暂准进出口通关制度是指允许货物为特定使用目的进口或出口,在规定的时间内,按原状复出口或复进口(除因使用而产生的正常损耗外),因而可暂予免纳进出口各税或者按照规定征税的法律规定。暂准进出口货物的通关程序如下:
(1)进口前的备案。这主要针对进出口展览品的特殊监管措施。对其他暂准(时)进出口货物,可根据具体情况,经海关批准,在进出口前办理担保申请(即向海关提交担保函或保证金,并保证在海关规定的时限内原状复运出、进境),进、出口时,凭有关单据通关。
(2)进出口时凭担保报关。在货物进出口时,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持担保和其他有关单证向海关报关,海关查验复核后放行货物。
(3)使用期内接受海关监管、核查。暂准进出口货物应该用于事先确定的特定目的,货物放行后,货物的使用者应随时接受海关对货物的使用状况进行监管核查。同时,对在货物的使用期间因故需对货物做出其他方式的处理,应经海关批准并办理相应的海关手续。
(4)复出、进口时报关。暂准进出口货物在境内外使用,均有规定的期限。除期满另有安排外,均应复出口或复进口。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办理复出口或复进口手续。对境内外留购的,则应按实际进出口(按一般进出口货物、或减免税进出口货物)办理海关手续。
(5)核销结案。暂准(时)进出口货物经使用,并按照实际去向办理了相应手续后,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凭有关凭证到备案地或原进出境地海关办理核销手续,经海关审查无误后,撤销担保。
第七章
保险、案例分析(word文档里的几个看下)
第八章
1.货运代理的定义、种类、作用(列出即可)
定义: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FIATA)给国际货运代理所下的定义是:国际货运代理是根据客户的指示,并为客户的利益而揽取货物运输的人,其本身并不是承运人。国际货运代理也可以依这些条件,从事与运输合同有关的活动,如储货(也含寄存)、报关、验收、收款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给国际货运代理所下的定义是: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业。
从国际货运代理的基本性质看,它主要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就有关货物运输、转运、仓储、保险,以及与货物运输有关的各种业务提供服务的一个机构。国际货运代理是一种中间人性质的运输业者,它既代表货方,保护货方的利益,又协调承运人进行承运工作,其本质就是“货物中间人”,在以发货人或收货人为一方,承运人为另一方的两者之间行事。
种类:货物运输代理的种类
(1) 租船代理,又称租船经纪人。指以船舶为商业活动对象而进行船舶租赁业务的人,主要业务是在市场上为
租船人寻找合适的运输船舶或为船东寻找货运对象,以中间人身份使租船人和船东双方达成租赁交易,从中赚取佣金。因此,根据它所代表的委托人身份的不同又分为租船代理人和船东代理人。
(2) 船务代理。指接受承运人的委托,代办与船舶有关的一切业务的人,主要业务有船舶进出港,货运,供应
及其它服务性工作等。
(3) 货运代理。指接受货主的委托,代表货主办理有关货物报关,交接,仓储,调拨,检验,包装,转运,订
舱等业务的人,主要有订舱揽货代理,货物装卸代理,货物报关代理,转运代理,理货代理,储存代理,集装箱代理等。
(4) 咨询代理。指专门从事咨询工作,按委托人的需要,以提供有关国际贸易运输情况、情报、资料、数据和
信息服务而收取一定报酬的人。
(5) 以上各类代理之间的业务往往互相交错。
国际货运代理的作用
国际货运代理在促进本国和世界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其作用主要表现在: 1) 组织协调作用
国际货运代理人历来被称为“运输的设计师”,“门到门”运输的组织者和协调者。凭借其拥有的运输知识及其他相关知识,组织运输活动,设计运输路线,选择运输方式和承运人(或货主),协调货主、承运人及其与仓储保管人、保险人、银行、港口、机场、车站、堆场经营人和海关、商检、卫检、动植检、进出口管制等有关当局的关系,可以省却委托人时间,减少许多不必要的麻烦,专心致力于主营业务。
2)专业服务作用
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本职工作是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委托人提供货物的承揽、交运、拼装、集运、接卸、交付服务,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货物的保险、海关、商检、卫检、动植检、进出口管制等手续,甚至有时要代理委托人支付、收取运费,垫付税金和政府规费。国际货运代理人通过向委托人提供各种专业服务,可以使委托人不必在自己不够熟悉的业务领域花费更多的心思和精力,使不便或难以依靠自己力量办理的适宜得到恰当、有效的处理,有助于提高委托人的工作效率。 3)沟通控制作用
国际货运代理人拥有广泛的业务关系,发达的服务 网络,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可以随时保持货物运输关系人之间、货物运输关系人与其他有关企业、部门的有效沟通,对货物进行运输的全过程进行准确跟踪和控制,保证货物安全、及时运抵目的地,顺利办理相关手续,准确送达收货人,并应委托人的要求提供全过程的信息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
4) 咨询顾问作用
国际货运代理人通晓国际贸易环节,精通各种运输业务,熟悉有关法律、法规,了解世界各地有关情况,信息来源准确、及时,可以就货物的包装、储存、装卸和照管,货物的运输方式、运输路线和运输费用,货物的保险、进出口单证和价款的结算,领事、海关、商检、卫检、动植检、进出口管制等有关当局的要求等向委托人提出明确、具体的咨询意见,协助委托人设计、选择适当处理方案,避免、减少不必要风险、周折和浪费。 5) 降低成本作用
国际货运代理人掌握货物的运输、仓储、装卸、保险市场行情,与货物的运输关系人、仓储保管人、港口、机场、车站、堆场经营人和保险人有着长期、密切的友好合作关系,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有利的谈判地位,娴熟的谈判技巧,通过国际货运代理人的努力,可以选择货物的最佳运输路线、运输方式,最佳仓储保管人、装卸作业人和保险人,争取公平、合理的费率,甚至可以通过集运效应使所有相关各方受益,从而降低货物运输关系人的业务成本,提高其主营业务效益。 6) 资金融通作用
国际货运代理人与货物的运输关系人、仓储保管人、装卸作业人及银行、海关当局等相互了解,关系密切,长期合作,彼此信任,国际货运代理人可以代替收、发货人支付有关费用、税金,提前与承运人、仓储保管人、装卸作业人结算有关费用,凭借自己的实力和信誉向承运人、仓储保管人、装卸作业人及银行、海关当局提供费用、税金担保或风险担保,可以帮助委托人融通资金,减少资金占压,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2.船舶代理的定义、形式及其关系
船舶代理是指船舶代理机构或代理人接受船舶所有人(船公司)、船舶经营人、承租人或货主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被代理人)办理与在港船舶有关的业务、提供有关的服务或完成与在港船舶有关的其他经济法律行为的代理行为。
1、 船舶代理关系及其形式
从事国际贸易货物运输的船舶穿梭往来于世界各个港口之间,当它停靠在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所在地以外的其他港口时,船舶所有人或船舶
经营人将无法亲自管理与船舶有关的营运业务。解决这一问题有两种方法:一是在有港口设立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的分支机构;二是由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委托在有关港口的专门从事代办船舶营运业务和服务的机构代办船舶在港口的有关业务,即委托船舶代理人代办这些业务。委托代理船舶在港口的运营,既经济又实惠,因而在航运实践中被普遍采用。
在船舶到达国外港口之前,船公司首先应为船舶在将要达到的港口选定船代机构,代办船舶在港期间一切业务,并与船代建立代理关系。代理关系有长期、航次、第二委托方代理和监护代理关系等形式。 (1)长期代理
船公司根据船舶营运的需要,在经常有船前往靠泊的港口为自己选择适当的代理人,通过一次委托长期有效的委托方法,负责照管到港的属于船公司所有的全部船舶的代理关系形式,称为长期代理。
长期代理关系一经建立,只要没有发生所规定的可成为终止长期代理关系的事项,代理关系就可以一直继续保持下去。通常可成为终止长期代理关系的事项主要有:由于政治原因不宜继续保持长期代理关系;由于委托人企业倒闭等财务方面的原因而不能继续保持长期代理关系;委托人长期无船来港而要求终止长期代理关系。
建立长期代理关系可以简化委托和财务往来结算手续。这种代理关系的建立,既可以通过签订正式的专门委托代理合同而建立,也可以采用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向代理公司或代理人提出委托,经代理公司或代理人接受的方式来建立,而且以后者为常用的方式。 (2)航次代理
航次代理是指对不经常来港的船舶,在每次来港前由船公司向代理人逐船逐航次办理委托,并由代理人逐船逐航次接受这种委托所建立的代理关系。凡与代理人无长期代理关系的船公司派船来港装卸货物,或因船员急病就医、船舶避难、添加燃料、临时修理等原因专程来港的外国籍船舶,均须逐航次办理委托,建立航次代理关系。船舶在港作业或所办事务结束离港,代理关系即告终止。
船公司按航次向代理人委托航次代理时,须在船舶抵港前,以书面形式向船舶到达港的代理人提出委托,并在船舶抵港前的一定时间内,将船舶规范、有关的运输合同和货运单证寄交所委托的代理人。代理人接到书面委托,查明船舶国籍,明确船舶来港任务,审核船舶规范、运输合同和贸易合同、货运单证等是否齐全,明确费用的分担和费用的结算对象,如认为没有什么问题,经索取备用金,航次代理关系即告建立。 (3)第二委托方代理
委托方一般是指提出委托,并负责结算船舶港口费用的一方。除此之外,对于同一艘船舶要求代办有关业务的其他委托人均称为第二委托方。
在一般情况下,船舶代理的委托方是船方。而第二委托方既可能是船方,也可能是承租人、货主或其他有关方。一艘船舶的代理只有一个委托方,但同时可以有一个或几个第二委托方。有船舶代理权的不一定都是委托方,只有实际支付和结算船舶港口费的一方才被认作为委托方。比如,有的航次租船合同规定,船舶代理人由承租人委托,费用也由承租人结算,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就是委托方。如果同时船舶所有人也要求船舶代理人为他办理业务,则船舶所有人就是第二委托方。又如租船合同规定船舶代理由承租人委托,而费用则向船舶所有人结算,在这种情况下,船舶所有人是委托方,如果承租人也明确船舶代理人为其办理有关业务,则承租人是第二委托方。 4)监护代理关系
委托方除委托一方为代理外,为维护委托方利益,另委托一方对被委托方所进行的业务进行监护,这种关系称为监护代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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