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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单位项目信用评价
补充规定
为完善铁路建设市场诚信机制,激励施工、监理单位加强管理,提高工程管理水平,根据铁路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有关文件,结合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一、信用评价组织管理
1.施工、监理单位项目信用评价现场检查应均衡安排,时间合理,对各标段检查项目和频次应基本一致。检查发现的各类不良行为应提供影像资料,并由安质部保存备查。
2.各部门日常检查发现的不良行为应及时记录并报公司安质部,由安质部公示、确认、上报。
3.每逢双数月安质部组织专项检查,对发现的不良行为记录、公示、确认、上报。
4.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上级有关部门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应及时记录报安质部。
5.依据调查、检测或处理结果确定的不良行为,安质部根据处理结论填写不良行为记录单,责任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6.监理人员发现不良行为应当场记录,经施工单位负责人签认,报安质部。
7.检查发现的各类不良行为由建设指挥部组织相关单位按质量安全问题整改要求整改,并报安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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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安质部每逢单数月10日前将施工单位不良行为及扣分情况汇总后,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每半年将施工单位项目信用评价排名公示后,报上级部门。
9.监理项目信用评价实行监理工作日常检查、现场工程质量日常检查与安全质量事故日常登记相结合的方式。安质部每年4月10日、10月10日前将项目信用评价结果报上级部门。
二、一般不良行为扣分标准细化补充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对一般不良行为扣分标准细化补充如下:
一般不良行为认定标准细化补充
编号 1.1 1.2 1 1.3 1.4 2 2 3.1 3 3.2 3.3 4.1 4 4.2 4.3
一般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检验批中主控项目不合格的 分项工程中检验批不合格的 主体工程的隐蔽工程未经检验合格而进入下一道工序的 附属工程(附属设施)的隐蔽工程未经检验合格而进入下一道工序的 未编制安全专项方案或未经评审的 项目经理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经考核不合格的 安全总监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经考核不合格的 专职安全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经考核不合格的 未编制作业指导书的 编制的作业指导书不符合要求的 不按作业指导书施工的 扣分标准 每项扣5分 每项扣5分 每项扣2分 每项扣1分 每处扣2分 扣3分 扣5分 每人次扣3分 每起扣3分 每起扣2分 每起扣5分 — 2 —
5.1 5.2 5 5.3 5.4 违反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的 违反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必须”或“严禁”的 违反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应”或“不应”、“不得”的 未按合同约定组织人员、设备进场的 每起扣2分 每起扣2分 每起扣1分 每起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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