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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第二十七条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或普通合伙执行人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第二十八条 合伙人退伙,其持有的财产份额应转让给普通合伙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不能自己随意转让他人;退伙人对本合伙企业造成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二十九条 合伙人退伙,其财产份额只能在当年年底企业结账时结算,转让价格不大于其在本协议中认缴的原货币值。
第三十条 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除普通合伙人同意或全体合伙人同意,不能出质和转让。
第九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一条 本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三)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四)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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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清算。本合伙企业约定普通合伙人作为清算人,清算人指定数个有限合伙人组成清算组协助清算人依法进行清算工作。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清算合伙企业财产余额时根据清算当年合伙企业在北京XXXX测控设备有限公司的股权份额计算。如果北京XXXX测控设备有限公司在新三版或创业版等上市,则按股票市值结算。
第十章 争议解决办法
第三十四条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北京昌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三十五条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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